貓咪從天而降砸壞私家車,雙方因賠償金額引發糾紛,這個責任應如何認定?近日,蘇州市相城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當事人王某辯稱車主停車不當、定損過高,卻因拿不出關鍵證據,最終被判全責賠償近7萬元。
2022年11月22日,王某飼養的貓從樓上墜落,砸中張某停放在樓下的汽車天窗,導致車輛頂部損壞。張某發現該情況后,立即報警,但與王某就賠償問題協商未果。
后來,張某向其投保的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并得到賠款69700元。保險公司取得保險代位求償權,遂將王某起訴至法院,要求其賠償保險賠款69700元及訴訟費用。王某辯稱:該車輛未停放在小區規劃車位,車主存在過錯;損失金額過高,僅天窗需維修,且車輛處于三包期,部分維修應免費。
那么,王某作為動物飼養人應否承擔侵權責任呢?車輛的損失該如何認定?保險人代位求償權是否成立呢?
法院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責任為無過錯責任,除非飼養人能證明損害因被侵權人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
本案中,王某作為貓的飼養人,未舉證證明車輛所有人張某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如車輛停放位置違反明確禁停規定),故王某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其關于“車輛未停放在車位”的抗辯,因事故地點未設置禁停標識,不能成立。
其次,損失金額應依據鑒定意見認定。審理中,經王某申請,法院委托鑒定機構對車輛損失評估。鑒定機構出具的《車損鑒定意見書》程序合法,結論客觀,確定損失為68500元。王某雖質疑金額,但未提供反證,法院對該意見予以采信。因此,雖然保險公司實際賠付69700元,但代位求償權以實際損失為限,故法院支持68500元。
最后,保險公司已履行保險賠付義務,并取得《機動車輛索賠權轉讓書》,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規定的代位求償權行使條件,有權向侵權人王某追償。王某不服判決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通訊員 鄧菲 現代快報/現代+記者 徐曉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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