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聞記者 宋瀟
七旬老人在跟團旅行途中離世,責任誰來承擔?這一問題,引發(fā)了一場訴訟。1月15日,記者獲悉,近日,成都高新法院審結一起因老年游客在高原旅游途中意外離世引發(fā)的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糾紛案件。
2023年11月,年逾七旬的王某與家人委托他人與某旅行社簽訂旅游合同,前往云南麗江、大理等地旅游。行程第二天,在前往玉龍雪山景區(qū)藍月谷游覽過程中,王某在海拔約3100米的雪川游客中心突發(fā)心臟驟停,經搶救無效死亡。王某的家屬認為,旅行社在行程安排、風險告知、健康評估等方面存在重大過失,將組團社、地接社等四家旅行社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各項損失。
家屬:
說了不去雪山結果旅行社仍然帶上去
王某家屬認為,王某所在旅行團多為超70歲的老年人,旅行社在組織旅游活動時,應盡更多注意義務,在締約前應全面了解和評估王某的健康狀況,并告知高原旅游的風險,在實際行程安排中亦應選擇適宜老年人的景點并合理安排旅游節(jié)奏。
但旅行社在與王某等人簽約時不僅沒有全面了解、評估王某的健康狀況,也沒有告知旅行過程中可能面臨的風險,且在后續(xù)行程安排中存在明顯不合理之處;在王某的家屬明確表示“雪山的行程,我們不去,雖然有纜車,我們也不去,那上面冷,萬一整感冒了,多余的都搞出來了”的前提下,旅行社仍將團隊帶至海拔約3100米的雪山景區(qū),最終誘發(fā)王某的疾病。
旅行社:
已盡到安全告知義務
旅行社辯稱,在簽訂旅游合同前已明確告知了活動存在的風險,個人健康不宜參加的情形,已盡到了必要的安全告知、預防警示與保障義務,不應承擔任何賠償責任。死者王某存在嚴重的心臟疾病病史,其意外事故是自身原因導致,不應由旅行社承擔責任。
王某等11人委托他人作為代表與旅行社簽訂的《境內旅游合同》載明,旅游過程中,如本人未按旅行社要求如實告知相關健康情況,本人承擔因此而產生的全部后果……本人自愿放棄不適宜本人身體狀況參加的相應景點或活動;若因本人堅持參加而所產生的全部后果,均由本人自行承擔。
并且游客信息表載明王某身體狀況為“健康”。在旅行社工作人員發(fā)送的行程單里附有“游客告知書”,載明70-75周歲需要體檢證明+責任書,組團旅行社已經告知本人患有嚴重疾病者,不宜參加本次旅行。
法院:
雙方都有過錯 旅行社承擔30%責任
法院審理后認定,王某自身的過錯。高原地區(qū)氧氣稀薄,會加重心臟負荷,進行爬樓梯等強度較大的活動時更易誘發(fā)高原反應及相關疾病。王某作為年逾七十的老年人,自身患有心臟疾病并進行過心臟支架手術,其作為自身健康第一責任人,未向旅行社如實告知既往病史和身體狀況,對自身健康風險未盡到如實告知義務,存在過錯。
旅行社的過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的相關規(guī)定并結合實際,旅行社對老年人等特殊群體負有更高的安全保障義務,應在締約前充分了解其健康狀況并明確警示風險。本案中,雖然旅行社在一般宣傳材料及后續(xù)出團通知中提及了高原風險及對高齡游客的健康證明要求,但在簽訂合同時,既未主動詢問王某的健康狀況,也未要求其按照告知書提供體檢證明或簽署風險告知書,對王某健康風險的評估流于形式,且相關提示置于合同簽訂后發(fā)出的出團通知書尾部,不足以引起充分注意。
經審理,法院認定旅行社未履行充分的安全保障義務,應對王某的死亡承擔30%賠償責任。對于地接社等其他被告,法院認為在合同承接和事發(fā)后的救助過程中,均已履行相應義務,不存在過錯,無需承擔責任。
一審宣判后,旅行社提起上訴,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目前,該案判決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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