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在崇明東灘濕地核心區(qū),6000畝耕地即將褪去稻菽的波浪,重歸蘆葦與水鳥的故鄉(xiāng)。對于裕安村的農戶而言,這不僅是耕作場景的轉換,更意味著與賴以生存的土地之間那份法律上的契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提前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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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心中縈繞著最切實的疑問:這份承載著三十年甚至更長期限期待的權益,其價值究竟如何丈量?補償款中,哪一部分是給“地”的,哪一部分是彌補我們“承包經營權利”的損失?這直接關系到他們未來安身立命的資本。
我國農村土地實行“三權分置”,即土地所有權歸農民集體,承包權歸農戶,經營權可以流轉。本次生態(tài)退耕,涉及的是農戶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提前收回。其補償計算,核心依據是《農村土地承包法》和《土地管理法》,但具體操作中遠比征收建設用地復雜。
1、補償的法律構成:不只“土地補償費”一項
對農戶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補償,通常是一個綜合性的補償包,主要包括:
土地補償費:這是針對土地所有權(屬于村集體)的補償。但《土地管理法》規(guī)定,土地補償費主要用于被征地農戶。這部分費用會支付給村集體,然后通過村民自治程序(如村民會議決定)分配給承包地被收回的農戶。其計算通常以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若干倍數(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規(guī)定)或區(qū)片綜合地價為基礎。
安置補助費:這是專門用于補償承包經營權人(農戶)因失去土地而需要安置的費用。其計算也與年產值掛鉤,目的是保障其基本生活不降低。安置補助費直接支付給需要安置的農戶。
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這是對農戶在承包地上的直接投入(如當季作物、水利設施等)的補償,歸投入者所有。
社會保障費用:部分地區(qū)會將部分補償資金用于為失地農民繳納社會保險,這是長遠生計保障的重要部分。
2、計算的核心難點:如何體現(xiàn)“承包經營權”的獨立價值?
上述費用中,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都與“年產值”掛鉤,但這主要體現(xiàn)了土地的農業(yè)生產價值。而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一種用益物權,其價值不僅包括剩余承包期內的農業(yè)產出預期,還包括:
期限價值:一份還剩20年的承包合同,與一份還剩5年的合同,價值顯然不同。現(xiàn)行以“年產值倍數”計算的方法,對剩余期限的考量是間接且模糊的。
發(fā)展權價值與期待利益:農戶在承包期內,對土地有穩(wěn)定的經營預期和投資期待。因生態(tài)保護被提前收回,這種期待利益(如計劃進行的土壤改良、結構調整)的損失如何補償?
社會保障與財產功能價值:對許多農民而言,土地是不可替代的社會保障和家庭財產。其價值遠超單純的農業(yè)產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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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更科學的計算思路探索
為了更公平地補償土地承包經營權,理論和實踐中有一些探索方向:
“區(qū)片綜合地價”的細化應用:目前征收集體建設用地已普遍采用“區(qū)片綜合地價”。對于耕地,也可探索制定更精細化的耕地承包經營權收回的區(qū)片指導價,該價格應綜合考慮土地質量、區(qū)位、供求、農業(yè)發(fā)展水平、剩余承包年限等因素,而不僅僅是年產值。
引入“預期收益折現(xiàn)法”進行評估:對于有條件的地區(qū)或個案,可以嘗試委托專業(yè)機構,將剩余承包年限內土地的預期凈收益(考慮正常增長)進行折現(xiàn)計算,作為確定補償的重要參考。這更能體現(xiàn)承包經營權的財產權利屬性。
強化“長期生計保障”替代單純貨幣補償:補償方案應將相當一部分資金和精力,投入到為失地農民提供可持續(xù)的生計替代方案上,如:
就業(yè)技能培訓與崗位對接:針對濕地保護衍生出的生態(tài)管護、旅游服務等崗位進行定向培訓。
產業(yè)扶持與創(chuàng)業(yè)支持:引導和扶持農戶發(fā)展生態(tài)農業(yè)、農產品加工、農家樂等替代產業(yè)。
資產性收益渠道:探索將部分補償款或村集體留存的土地補償費,轉化為投資于穩(wěn)健項目的股份,讓農戶獲得長期分紅。
探索“承包經營權入股生態(tài)項目”:在符合政策前提下,可創(chuàng)新性地允許農戶以其土地承包經營權預期收益作價,入股未來的濕地生態(tài)旅游、碳匯交易等項目,從生態(tài)保護的長遠收益中獲得回報。
4、對裕安村被征地農戶的建議
清晰了解補償構成:要求項目方或鎮(zhèn)政府提供清晰的補償費用構成表,明確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費等各項的金額和計算依據。
關注補償標準的合規(guī)性:核對補償標準是否符合上海市及崇明區(qū)公布的最新征地補償標準(如區(qū)片綜合地價標準)。
積極參與村集體分配決策:土地補償費分配到村集體后,農戶應積極參與村民會議,監(jiān)督并推動其公平、合理地分配和使用,確保用于被征地農戶。
聚焦長遠生計談判:在協(xié)商中,不僅要關注眼前補償款的多少,更要重點關注政府提供的就業(yè)培訓、產業(yè)引導、社保銜接等長遠保障措施是否具體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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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崇明裕安村6000畝耕地的退出,不應是農民與土地關系的簡單“斷舍離”,而應是一次基于公平對價的權益“轉化”與生計“升級”。計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補償,需要跳出單純“算青苗、算產值”的舊思路,在法律框架內,積極探索更能體現(xiàn)其用益物權財產屬性、期限價值和保障功能的科學評估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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