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汽車早已成為人們出行的重要工具。隨著汽車保有量的不斷增加,親朋好友之間借車的情況也愈發常見。然而,借車這一行為往往伴隨著一定風險,一旦車輛借出后發生交通事故,責任該由誰來承擔,便成為了困擾許多人的問題。
網友咨詢:
把車借給別人開,發生交通事故怎么擔責?
劉芯彤律師解答:
一般情況下,如果借車人具備合法有效的駕駛資格,且在駕駛過程中不存在過錯行為,例如未酒駕、未超速、未違反交通信號燈等,同時車輛本身不存在影響安全行駛的故障,那么當發生交通事故時,通常由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范圍內進行賠償。超出保險賠償限額的部分,則由事故的實際侵權人,也就是借車人來承擔賠償責任,車主一般無需承擔責任。
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發生原因之一的;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因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其他應當認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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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芯彤律師補充: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先由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仍然不足或者沒有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由侵權人賠償。
機動車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該機動車參加強制保險的,由保險人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機動車不明、該機動車未參加強制保險或者搶救費用超過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需要支付被侵權人人身傷亡的搶救、喪葬等費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后,其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九條 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劉芯彤律師
廣西九宇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擅長處理企業法律事務、合同起草審核、金融相關糾紛及婚姻家事爭議,秉持專業嚴謹態度,為客戶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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