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記者張靜姝 通訊員何江龍)日前,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案件,非法定繼承人石某依據遺贈扶養協議主張繼承遺產時,法院經過審理,認定石某未切實履行《遺贈扶養協議》中約定的扶養義務,駁回其訴訟請求。
李甲老人系A地居民,育有李乙等子女三人,2008年與妻子離婚,李甲名下在A地有一套房產。因患尿毒癥等疾病,李甲需定期去醫院透析。2019年底,他雇用了石某作為保姆。2021年初,石某要回老家B地,李甲決定隨同前往,石某將李甲接到B地居住,并承諾為其養老送終。
2021年6月,李甲給保姆石某出具了一份《遺贈扶養協議》,約定李甲自愿將位于A地的房屋贈與給扶養人石某,石某則承諾繼續悉心照顧李甲,承擔直至李甲去世之前的衣、食、住、行、醫療等全部費用,保障他安度晚年,并負責李甲去世后的安葬事宜。2021年12月,李甲于B地病逝,石某在B地為其辦理了喪葬事宜。后石某起訴李乙等三人,要求按照遺贈扶養協議繼承A地房屋,李乙等三人主張協議無效,房屋應當法定繼承。
法官解析,本案爭議焦點為石某是否按照《遺贈扶養協議》約定全面履行扶養義務。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條規定,自然人可以與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由扶養人承擔生養死葬的義務,進而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本案中,從形式上看,石某提交的協議符合遺贈扶養協議內容要求,形式要件完備。故石某能否按照遺贈扶養協議的約定繼承房產的核心在于,是否按照協議全面履行了扶養義務。
首先,從李甲養老及醫療費用承擔角度看,石某提供的證明其對李甲盡到了贍養義務的證據材料并不連貫。法院調取的銀行流水顯示,李甲的醫療費用及多次就醫、購買生活用品等均通過李甲本人銀行卡支付,這與協議約定的“石某承擔全部費用”明顯不符,證明石某在經濟上未履行對李甲的扶養義務。
其次,從對李甲的生活照料來看,盡管李甲去世前由石某單獨照顧,但石某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按時帶李甲就醫并履行妥善照料義務。結合李甲的聊天記錄及多次報警情況,可以認定石某在日常照顧方面也未盡到遺贈扶養協議中的義務。
綜上,石某未切實履行《遺贈扶養協議》中約定的扶養義務,因此不能依據《遺贈扶養協議》繼承A地房屋。最終,法院判決李甲名下A地房屋由李乙等三人法定繼承。
編輯 劉倩 校對 李立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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