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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不堪忍受丈夫曹某慶的辱罵、毆打,喝下農藥“敵草快”,曹某慶明知妻子出現中毒癥狀,卻未采取任何救助措施,最終,妻子身亡。
法院判決曹某慶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六個月。
有人覺得,這也判得太重了!
確實,以往也有不作為故意殺人的案件,判得都沒有這么重。
比如以下三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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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米某某案,五年
米某某與被害人為婚外情人關系,兩人在酒吧發生爭執,米某某將被害人帶至大橋,雙方激烈爭吵,米某某甚至將被害人抱至護欄外,并用言語刺激“你跳吧”。最終被害人跳河身亡。
法院判處米某某有期徒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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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姚某某案,七年
姚某某與被害人網上結識,相約自殺。姚某某幫助被害人捆綁石塊,后者跳湖身亡。姚某某放棄自殺,未采取任何救援措施,也未告知其他人,離開現場,被害人死亡。
法院判處姚某某有期徒刑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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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趙某1案,五年
趙某1與被害人為婚外情人關系,兩人發生爭執,被害人在趙某1租住房內喝農藥自殺。趙某1發現后,未采取任何救助措施便逃離現場,被害人死亡。
法院判處趙某1有期徒刑五年。
同樣是見死不救致人死亡,同樣被判故意殺人罪,為何米某某、趙某1只判了五年,姚某某判了七年,而曹某慶卻要坐牢十三年半?
曹某慶是判重了吧?
并沒有判重,曹某慶案的“重判”,恰恰體現了罪責刑相適應原則,也是精準量刑的具體體現。
曹某慶案并非量刑過當,而是基于其法定義務、先行行為、犯罪情節、主觀惡性、社會危害性等綜合評判來精準量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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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慶案與其余三案有質的區別:
首先,法定義務的強度不同
米某某案與趙某1案,當事人均為婚外情關系;姚某某案,當事人是相約自殺的陌生人。他們的救助義務,主要來源于其先行行為,如刺激、威脅、幫助自殺引發的危險狀態。
而曹某慶案,兩人是合法的夫妻關系。法律明確規定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這種義務天然包含了在對方生命垂危時最急迫、最無條件的救助責任。這是既基于夫妻身份的道德義務,也是基于法律規定的法定義務,其強度遠高于其他關系。違反此義務,罪責自然更重。
其次,引發悲劇的原因有根本差異
曹某慶并非因為普通口角導致妻子自殺,他先是暴打妻子,更惡劣的是,他將妻子的隱私在多名親友間肆意轉發予以羞辱。這是家庭暴力與嚴重人格侮辱的結合體,是主動、惡劣地制造了足以摧毀一個人尊嚴和求生欲的極端環境。曹某慶不管是基于夫妻間的相互救助義務,還是基于其先行行為,都應給妻子積極的救助,但他見死不救、冷漠至極。曹某慶的先行行為,對妻子自殺產生了更直接、更主要的推動作用。
相比之下,米某某的刺激、趙某1的威脅,雖然同樣惡劣,但在行為的復合性與對家庭倫理的破壞性上,難以與曹某慶的暴打和羞辱相提并論。
再次,不作為的徹底性與主觀惡性,判若云泥
曹某慶在明知妻子服毒并已出現中毒嘔吐癥狀后,未采取任何救助措施,未打電話,未叫人,見死不救。這種在至親生命最后時刻表現出的徹骨冷漠與決絕,反映出其對妻子生命的極端漠視。曹某慶的不作為更為徹底,主觀上放任死亡結果發生的故意,更為堅決和徹底。
而米某某在被害人跳河后有報警行為;趙某1在逃離數小時后也電話通知了他人。姚某某案則有其特殊性,發生在相約自殺的特定情形下,被害人自殺意志堅決,故姚某某未采取任何救助措施。
最后,社會危害性大不相同
曹某慶的行為集家暴、侮辱、見死不救于一體,徹底踐踏了夫妻間的忠誠、救助義務,是對婚姻家庭制度、社會倫理的正面沖擊,社會影響極其惡劣,其示范效應和危害性,遠遠大于因婚外情或相約自殺引發的案件。
綜上所述,看似相似的不作為殺人案,本質大不相同。曹某慶案集合了最強的法定義務、最惡劣的先行行為、最徹底的不作為、最嚴重的社會危害性這四重從重情節。法院判處曹某慶十三年六個月有期徒刑,絕非判重了,而是罰當其罪。
它向社會傳遞了一個清晰的信號:
法律對生命權的保護是絕對的,而基于婚姻關系所產生的相互救助義務,是神圣不可推卸的。任何踐踏這份義務、對配偶生命冷眼旁觀的行為,都將受到法律最嚴厲的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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