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中山女子果某聲稱,2025年4月連續2天遭到男子夏某猥褻,不僅身體受傷,隨身佩戴的玉器也被損壞,于是將夏某起訴至法院,索賠2.6萬余元。但夏某全盤否認,辯稱果某的指控純屬虛構,已侵犯自己的名譽權。此前警方調查因無監控、無其他證據,對夏某作出不予處罰決定,醫院檢查也未發現果某有明顯外傷。法院審理后認為,果某未能提供足夠證據證明猥褻行為存在及因果關系,最終駁回其全部訴訟請求。這起案件凸顯了“舉證責任”的重要性,給所有人上了一堂生動的法律課。
一、女子控訴連續2天遭猥褻,索賠2.6萬,男子:純屬造謠
廣東中山的果某,在2025年4月經歷了一場讓她“身心俱疲”的遭遇——至少她自己是這么說的。
果某稱,4月13日傍晚,她正在一處菜園的水溝旁打水,同村男子夏某突然湊了過來。沒等她反應過來,夏某就說“要按摩一下”,隨后直接將手伸進了她的褲子里。果某當即表示不愿意,拼命閃躲,可夏某死死卡住她的腿部,導致她腿部疼痛難忍,最終還是沒能完全掙脫。
本以為事情就此結束,可讓果某沒想到的是,第二天下午,她找到夏某,要求對方陪自己去醫院檢查身體時,夏某竟然再次對她動手動腳——不僅強行摟抱她,還觸摸她的隱私部位。果某嚇得魂飛魄散,拼命掙脫夏某的控制,慌亂之中,身上隨身佩戴的玉器不小心被損壞。
連續兩天遭遇猥褻,還弄壞了財物,果某又氣又急。第三天,她再次找到夏某,要求對方賠償自己的身體損失和玉器費用,可夏某只愿意拿出100元了事。100元顯然無法彌補果某心中的委屈和實際損失,雙方協商無果后,果某果斷選擇了報警。
可警方介入調查后,卻遇到了難題:事發地點是菜園水溝旁,沒有安裝監控視頻,也沒有其他目擊者能證實夏某實施了猥褻行為。一番調查下來,警方因證據不足,最終對夏某作出了“不予處罰”的決定。
與此同時,果某也去醫院做了全面檢查,CT檢查報告顯示,她聲稱受傷的部位,并沒有發現明顯的外傷改變。但即便如此,果某依然堅持認為,自己的身體不適和玉器損壞,都是夏某的猥褻行為導致的,夏某理應承擔全部責任。經過核算,果某將夏某起訴至法院,提出了2.6萬余元的賠償訴求。
面對果某的起訴,夏某當場予以全盤否認,他直言果某的所有指控都是“純屬虛構”,是無中生有。夏某表示,自己根本沒有對果某做過任何猥褻行為,果某的起訴已經嚴重損害了自己的名譽,侵犯了自己的名譽權,他不僅不同意賠償,還覺得果某應該給自己一個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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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解讀:沒證據=沒事實?舉證責任是關鍵!
一邊是果某言之鑿鑿的控訴,一邊是夏某堅決否認的辯解,法院到底該如何判定?這就涉及到一個核心的法律知識點——舉證責任,簡單來說就是“誰主張,誰舉證”。
很多人可能會覺得,“只要我真的遭遇了侵害,法院就該支持我”,但實際上,法律上的“事實”和我們生活中說的“客觀事實”并不是一回事。客觀事實是指實際發生的事情,但法律事實是需要靠證據來證明的事實。如果沒有足夠的證據,即便客觀上真的發生了某件事,在法律上也無法被認定。
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一條明確規定:主張法律關系存在的當事人,應當對產生該法律關系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具體到這起案件中,果某主張夏某對自己實施了猥褻行為,構成侵權,那么她就必須提供證據證明以下四個事實同時成立:
第一,夏某確實對她實施了猥褻的加害行為;第二,夏某在實施行為時存在過錯(比如故意);第三,她確實產生了損害后果(比如身體受傷、玉器損壞);第四,夏某的加害行為和她的損害后果之間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也就是身體受傷、玉器損壞是因為猥褻行為導致的)。
可從案件實際情況來看,果某并沒有提供足夠的證據來證明這些事實。警方調查沒有監控、沒有目擊者,醫院檢查也沒發現明顯外傷,她所謂的“身體受傷”缺乏醫學依據,“玉器損壞”與猥褻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也無法證實。簡單說,果某提供的證據,沒能讓法院確信“夏某實施猥褻”這件事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這在法律上叫“高度蓋然性標準”,是民事案件中認定事實的重要依據。
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八條第一款也規定,對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經審查并結合相關事實,確信待證事實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應當認定該事實存在;反之,如果證據不足,無法達到這個標準,就不能認定該事實存在。
因此,法院最終認定,果某未能完成自己的舉證責任,她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判決駁回其全部訴訟請求。
除此之外,這里還有一個重要的法律風險需要提醒大家:如果果某的指控確實是虛構的,那么她的行為可能真的構成對夏某名譽權的侵犯。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規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如果果某捏造事實指控夏某猥褻,導致夏某的社會評價降低,夏某有權反過來起訴果某,要求其承擔停止侵害、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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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結論:遭遇侵害別慌,證據才是“護身符”!網友吵翻了
這起案件的判決結果,讓很多網友議論紛紛。有人覺得“沒有證據真的太無奈了,如果女子真的遭遇了猥褻,豈不是白白受了委屈?”也有人表示“法律講證據是對的,不能僅憑一面之詞就認定別人有罪,不然誰都可能被冤枉”,還有網友擔心“以后遇到類似情況,該怎么保護自己、固定證據呢?”
其實,這起案件給我們所有人都敲響了警鐘:在日常生活中,遭遇不法侵害時,“保留證據”比什么都重要!很多人在遇到危險或侵害后,容易陷入慌亂,要么只顧著爭執,要么私下協商,結果導致證據湮滅(比如現場被破壞、沒有及時就醫留下記錄、沒有尋找目擊者),等到后續想要維權時,才發現拿不出任何有力的證據,最終無法得到法律的支持。
那么,遭遇類似侵害時,該如何正確維權、固定證據呢?首先,第一時間選擇報警,讓警方介入調查,警方可以及時調取監控、詢問目擊者、制作筆錄,這些都是重要的證據;其次,盡快去醫院檢查,留下詳細的病歷、診斷證明等,即便沒有明顯外傷,也能證明身體不適的情況;再次,盡量保留現場的相關痕跡,不要隨意破壞,同時記錄下目擊者的聯系方式,方便后續取證;最后,不要私下與對方過多協商,避免被對方誤導或留下不利的證據,一切交由警方和法院處理。
回到這起案件,你覺得果某是真的遭遇了猥褻卻因證據不足維權失敗,還是虛構事實想要索賠?法院的判決是否公平?如果遇到類似情況,你會如何保護自己、固定證據?歡迎在評論區留下你的看法!
來源:深圳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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