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準確適用逮捕措施,有必要推動逮捕中社會危險性要件審查判斷的規范化和標準化——
完善審查逮捕中的社會危險性證明
楊宇冠 高童非
□社會危險性要件的證明除了需要憑借在案證據外,還應依靠案外證據。質言之,前者聚焦的是犯罪事實,而后者關注的是對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危險性及程度怎樣的綜合推斷。從要件上看,對社會危險性的證明不僅要關注具體的案件事實,還需要考慮犯罪嫌疑人的現實情況。因此,社會危險性證明應當是相對獨立的,不完全依附于犯罪事實的證據和證明。從性質上看,社會危險性要件的證明是一種自然意義上的邏輯證明,而對證據要件的證明是一種訴訟證明。故而,證明社會危險性的證據不受證據資格、證據規則等規定的限制。
刑事訴訟法第81條第1款規定了逮捕的三個要件,即證據要件、刑罰要件和社會危險性要件,其中,社會危險性要件居于核心地位。然而,實踐中有時會出現證據要件和刑罰要件架空社會危險性要件的現象,引發了“構罪即捕”“實刑即捕”等問題。為準確適用逮捕措施,有必要推動逮捕中社會危險性要件審查判斷的規范化和標準化。因此,需要從理論和實踐方面探索逮捕中社會危險性要件的證明。
審查逮捕社會危險性證明的邏輯定位
為了準確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會危險性及其嚴重程度,辦案機關需要對犯罪嫌疑人在社會危險性層面進行實質性評估。社會危險性評估是指對犯罪嫌疑人脫管、脫逃、再犯罪、自殺等危險發生可能性的推斷,是一種對未然風險的預測。盡管如此,犯罪嫌疑人社會危險性的存在與程度不能由辦案人員簡單臆斷,而應基于證據材料審慎推斷和證明。
在審查逮捕時,有些辦案人員僅考慮證據要件和刑罰要件,忽視了對其社會危險性的判斷。在審查逮捕的七日期限內,有的辦案人員通常會將主要精力集中于審查在案證據是否充分。但在審查逮捕中,法律規定的證據要件標準較低,只要求“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相比之下,社會危險性的判斷就成為決定應否逮捕的關鍵。然而,實踐中,偵查人員通常未在逮捕相關文書中體現對犯罪嫌疑人社會危險性方面的證明與說理,而是僅列舉證明犯罪事實的證據,只是用“犯罪嫌疑人具有社會危險性”一筆帶過。與逮捕的證據要件不同的是,社會危險性要件的證明除了需要憑借在案證據之外,還應依靠大量的案外證據。質言之,前者聚焦的是犯罪事實,而后者關注的是對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危險性及程度怎樣的綜合推斷。從要件上看,對社會危險性的證明不僅要關注具體的案件事實,比如,犯罪手段、犯罪次數等,還需要考慮犯罪嫌疑人的現實情況,例如,家庭境況、經濟收入等。因此,社會危險性的證明應當是相對獨立的,不完全依附于犯罪事實的證據和證明。從性質上看,社會危險性要件的證明是一種自然意義上的邏輯證明,而對證據要件的證明是一種訴訟證明。故而,證明社會危險性的證據不受證據資格、證據規則等規定的限制。原則上,能反映社會危險性大小的材料均可納入考量范圍。
審查逮捕社會危險性證明責任
證明社會危險性,首先需要回答哪些主體需要承擔證明責任。根據我國憲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審前階段,檢察機關擁有審查和批準逮捕的權力。大多數案件由公安機關提請逮捕,檢察機關審查后作出批準或不批準逮捕的決定。相應地,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也可以提出不符合逮捕條件的證據材料和意見。與大多數審前環節不同,逮捕的證明應當是一種“準司法證明”,其中存在一個“控辯審”的三方結構:由公安機關說明應當逮捕的理由,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則提出不應當逮捕的意見,最后由檢察機關居中審查決定。在此結構中,公安機關應當承擔逮捕的證明責任,其中包括了社會危險性的證明責任。這項義務已在《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以及《關于逮捕社會危險性條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有明確規定。
然而,實踐中,在公安機關提請逮捕所移送的案卷材料中,其篇幅主要被證據要件證明和刑罰要件證明所占據,社會危險性要件往往較少證明。在審查逮捕中,對社會危險性的證明責任應首先由公安機關承擔。當下,社會危險性量化評估試點工作中,已有地方檢察院與公安機關建立合作機制,共同推動社會危險性的實質化評估。對逮捕社會危險性要件的證明,不能只停留在“心證”上,還應當公開具體理由。這不僅是正當程序的基本要求,也是對辦案人員免于事后追責的一種保護。
除了公安機關承擔證明責任外,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的作用亦不容忽視。雖然這些主體并不承擔證明責任,因為,從無罪推定的角度看,如果追訴機關無法證明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條件,就不得剝奪其人身自由,但這并不意味著他們不能參與其中。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仍然可以盡最大努力維護自身利益。在審查逮捕時,檢察機關應當準許律師發表意見。檢察機關也應當專門就社會危險性問題向犯罪嫌疑人進行調查和核實。犯罪嫌疑人可以自述不予羈押的正當理由,而這對社會危險性的證明意義重大。對辦案機關來說,這些理由很多時候難以查知,譬如,家中有身患重病無人照顧的老人等。社會危險性評估和證明的實質化為律師工作的開展提供了新的方向和契機。在審查逮捕期間,律師可以詳細調查犯罪嫌疑人的生活、工作等各方面情況,為檢察官的決策提供多維度的參考。
完善審查逮捕社會危險性證明之途徑
完善審查逮捕社會危險性證明可從以下三個方面著手:
第一,建立和完善社會危險性量化評估體系。量化評估要求先對各種反映社會危險性大小的因素進行歸納和提煉,形成指標體系;再對各項指標進行權重賦值,最終計算得出風險評估的分數和等級。這些指標包含犯罪嫌疑人的年齡、住所、工作單位、前科等各種信息。量化評估是一種標準化決策機制,通過限定審查逮捕決策時需考量的因素,避免決策中的偏差。量化評估的結果可以成為判斷犯罪嫌疑人社會危險性程度高低的證據,說明針對犯罪嫌疑人的高風險采用取保候審措施是否足以防范,從而助力社會危險性要件的證明。
隨著數字檢察戰略的部署實施,檢察機關可以利用數字技術收集犯罪嫌疑人的各項信息,輔助證明社會危險性的情形將成為常態。通過匯聚司法、治安、社交、消費、金融、醫療等多種類數據,形成犯罪嫌疑人的數字畫像,查找與社會危險性相關的線索,最后作出綜合判定。比如,醫療記錄可以反映犯罪嫌疑人過往是否有重大疾病史,以此衡量其脫管脫逃的可能性。在當前實踐中,已有檢察機關通過獲取精神病醫院的診療記錄,得到判斷犯罪嫌疑人具有自殺風險的證據。除此之外,部分地區利用公安機關接處警記錄,判斷犯罪嫌疑人再犯罪風險。還有的地方利用征信、社保記錄查詢犯罪嫌疑人的經濟情況,這對在經濟犯罪中判斷社會危險性大小較為有效。這些數據和信息都可以為社會危險性的證明提供證據。
科學的量化評估結果可以成為衡量社會危險性程度高低的證據,幫助檢察機關準確判斷是否有必要采取逮捕措施防止犯罪嫌疑人社會危險性的發生。此外,量化評估的結果只是檢察機關決策的輔助,不能替代人的判斷。即便量化評估得出了高風險的結果,也不意味著檢察官完成了對社會危險性要件的證明,不能認為可以依此徑行作出逮捕決定。量化評估的結果并非不可推翻,檢察官應當參照評估結果,對犯罪嫌疑人社會危險性進行審慎的審查和判斷,在有合理依據的情況下可以推翻量化評估的結果。
第二,建立和完善審查逮捕的聽證程序。通常來說,程序的設置可以直接影響證明的效果。逮捕是限制人身自由的最嚴厲的強制措施。從證明和保障人權的角度來看,都有必要進行三方參加的聽證程序。檢察院作為負責審查逮捕的機關,應在審查逮捕的聽證程序中起到主導作用,包括主持聽證,聽取偵查機關提請逮捕的意見,審查包括社會危險性等因素在內的證明材料。偵查機關的相關人員則應在聽證會上對被提請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具有社會危險性進行證明。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出席聽證會的權利應受保障,可以進行辯護,同時也可以提出取保候審等請求。聽證程序為檢察官與犯罪嫌疑人提供了面對面交流的場合,增進了社會危險性評估的親歷性。檢察官可以通過對犯罪嫌疑人言談舉止的觀察,對其社會危險性進行整體判斷。同樣,對于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社會危險性的評估也有重要意義。檢察機關可以根據社會危險性的評估結果,對犯罪嫌疑人采取特殊的非羈押監管措施,包括電子手環監控等方式。
第三,建立和完善社會服務機制。對于檢察機關來說,社會危險性證明的一大挑戰在于這項工作需要借助社會學、心理學等大量交叉學科的知識,對此,可以通過購買社會服務等方式予以解決。比如,可以委托專業人員對犯罪嫌疑人進行社會調查,對其家庭狀況、社交范圍、生活習性、社會評價等進行考察,形成專門報告供檢察官參考,以實現對社會危險性的充分證明。
在審查逮捕環節,檢察機關可以充分發揮社會綜合治理的力量,與各有關單位進行廣泛合作。例如,在現行刑事司法制度中,對未成年人犯罪,法律規定了社會調查制度,可以由檢察機關會同司法行政機關、教育部門、社區等機構主體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長經歷、犯罪原因、監護教育等情況進行調查。此外,司法行政機關對于擬提出緩刑量刑建議的犯罪嫌疑人也需要開展社會調查。檢察機關可以與這些部門建立常態化合作機制,對犯罪嫌疑人的社會危險性進行考察。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