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教師群聊談及謠言被拘起訴 一審駁回引法律爭議
2024年11月,浙江臺州天臺縣某中學一則“女教師賣淫被抓”的不實傳言在微信群流傳,當?shù)嘏處熈猪狄蛟趦蓚€三人微信群及與兩位好友的私聊中談及該傳言,被天臺縣公安局處以行政拘留兩日,另有兩名參與討論的女教師分別被處以2日、4日行政拘留,其中一人因懷孕未被執(zhí)行。三人中僅林淼不服處罰,以公安機關認定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適用法律錯誤為由,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行政處罰決定書》,并索賠拘留期間經濟損失及要求公開道歉。2025年12月15日,天臺縣人民法院一審駁回其訴訟請求,林淼隨后提出上訴,二審定于2026年3月4日開庭。
法院審理查明,林淼與被造謠對象何某某系前同事。2024年11月26日,林淼在閨蜜三人群中參與“某中學女教師賣淫”的話題討論,同日下午又在與父母組成的三人群中談及此事,并與另一名女教師陳慧蘭私聊相關內容。當晚,群友張敏向林淼求證涉事教師姓名,林淼查找名單后發(fā)送了何某某的姓名及三張照片,張敏隨即將信息轉發(fā)他人;林淼又將何某某的兩張照片發(fā)給陳慧蘭,陳慧蘭則把姓名和照片轉發(fā)至兩個六人微信群。次日上午,林淼再次在父母群和閨蜜群提及此事并發(fā)送何某某照片。同年12月1日,何某某報案,12月24日,天臺縣公安局依據(jù)《治安管理處罰法》中“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規(guī)定,對林淼作出行政處罰。
本案的核心爭議聚焦于未捏造僅散布不實信息是否構成誹謗、私密小范圍聊天是否屬于法律意義上的“散布” 以及公民傳播信息時應承擔何種程度的核實義務。
對于“僅散布未捏造是否構成誹謗”,法律界存在兩種不同觀點。北京大學法學院憲法學與行政法學副教授彭錞指出,誹謗行為受民法、行政法、刑法規(guī)制,三者主觀要件存在差異:民事侵權誹謗的主觀狀態(tài)可為故意或過失,而行政違法或刑事犯罪的誹謗則必須是故意。北京澤亨律師事務所律師胡磊表示,司法實踐中,即便不是謠言源頭,若傳播行為對謠言擴散起到推波助瀾作用,且符合主客觀要件,仍可能被認定構成誹謗。中國新聞周刊檢索發(fā)現(xiàn),傳播不實信息被處罰的案例分為兩類,一類是虛假信息捏造者,另一類則是在傳播過程中擴大謠言影響的轉發(fā)、轉述者。
針對林淼提出的“私密小范圍聊天不構成散布”的主張,法院在判決書中明確,判斷是否構成散布,不能僅以聊天對象數(shù)量為標準。除向不特定對象傳播外,致使虛構事實傳播范圍擴大、失控可能性增加、可信度提高的推波助瀾行為,亦屬于散布。本案中,林淼查找并發(fā)送何某某姓名、照片的行為,讓不實信息進一步確定化、直觀化、具象化;同時,林淼應當預見其發(fā)送給陳慧蘭的內容存在被二次傳播的可能,而張敏、陳慧蘭后續(xù)的轉發(fā)行為也印證了這一點。彭錞補充道,法律并未為傳播對象數(shù)量設置門檻,即便不實信息僅被一名第三人知曉,也會對當事人的社會評價造成實質性損害,若設定人數(shù)門檻,反而會為加害者規(guī)避責任留下空間。
在核實義務層面,林淼辯稱自己與何某某不相識,傳播傳言是出于獵奇和對教育界師德的憂心,無誹謗主觀故意。但法院認為,“賣淫”類傳言具有高度否定性評價,必然損害他人名譽,林淼作為教師且與何某某是前同事,其傳播的信息更易被采信,她未經合理核實便傳播謠言,放任危害后果發(fā)生,在主觀上具備誹謗的構成要件。對此,彭錞持有不同看法,他認為將前同事身份等同于信息“高可信度”、將不可控的二次傳播風險直接歸責于原始傳播者,存在過度擴張責任邊界的嫌疑;在閨蜜群、家庭群等私密社交情境中,要求公民承擔過高的核實義務并不現(xiàn)實,若將“未核實”等同于“主觀過錯”,無異于要求公民在私聊時扮演“事實核查員”,反而可能扭曲正常的人際交往。
法院同時指出,林淼的行為雖非造成何某某名譽受損的唯一原因,但卻是重要因素,該不實信息已對何某某的工作和生活造成重大不利影響,二者存在明確因果關系,故林淼的行為構成誹謗,一審駁回其訴訟請求。
林淼對判決結果并不認可,她認為自己成了“替罪羊”,在她之前的傳播者及真正的造謠者未被處罰,而將信息轉發(fā)至多人大群的人僅被罰款500元,自己卻被行政拘留兩日,過去一年承受了巨大的道德和精神壓力。
本案一審判決引發(fā)廣泛關注,法律界人士表示,該判決回應了網絡語境下誹謗行為的認定標準,強調了“不信謠、不傳謠”的網絡氛圍導向,同時也提示司法實踐需進一步堅持個案分析與比例原則,在公民名譽權保護與言論自由之間把握好平衡的尺度。目前,林淼的上訴已被受理,二審開庭日期臨近,案件后續(xù)走向將持續(xù)引發(fā)社會對網絡言論邊界的討論與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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