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浙江政務服務網
案件名稱:浙江成大傳動設備有限公司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致發生"8.6"一般觸電事故案
行政處罰決定文書號:樂清應急罰決[2025〕第000153號
被處罰單位(被處罰人):浙江成大傳動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楊某某
執法部門:樂清市應急管理局
作出行政處罰的日期:2026-01-05
行政處罰決定書(全文或摘要):2025年8月6日15時56分,位于樂清市柳市鎮的浙江成大傳動設備有限公司發生一起觸電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
2025年10月23日,接樂清市人民政府< <關于<浙江成大傳動設備有限公司"8.6"一般觸電事故調查報告> 的批復>>(樂政函[2025]138號)文件,根據批復內容確認,浙江成大傳動設備有限公司安全生產培訓工作不到位,未能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落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到位,未及時發現并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對本起事故負有責任。
其行為違反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四十一條第二款和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的罰款之規定,鑒于事故發生后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及時開展調解賠償的情況,同時參照< <浙江省應急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適用細則> >(浙應急[2024)172號)第二部分"一、綜合類"中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決定:
處以罰款人民幣伍拾壹萬元整(¥510,000.00)。當事人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按照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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