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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忻州城區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
辦法(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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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府區人民政府,忻州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人民政府各委、辦、局:
《忻州城區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忻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12月22日
(此件公開發布)
忻州城區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切實規范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請、審核、登記、輪候程序,加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供應與交易的監督與管理,根據《山西省人民政府關于規劃建設保障性住房的實施意見》(晉政發〔2024〕11號)《山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關于加快建立住房保障輪侯庫的實施方案〉的通知》(晉建保字〔2025〕13號)精神,結合忻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忻州城區范圍內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請、輪候、配售與退出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戶型面積、申購條件、銷售價格按規定實施封閉管理,主要面向忻州城區及忻府區所屬鄉鎮住房有困難且收入不高的工薪收入群體、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和按規定引進的人才等群體銷售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條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實施遵循政府主導、以需定建(購)、合理布局和穩慎推進的原則,努力建成“好房子”。
第五條市人民政府統籌全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政策、規劃和建設等重大事項。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是本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政策制定、組織實施、指導監督工作。
市房產服務中心受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委托,負責忻州城區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建設籌集、申購配售、運營管理和回購等工作;負責已購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家庭成員的保障性住房信息核驗工作。
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協助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做好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中央預算內投資、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等上級資金申報工作。
市財政部門負責統籌各級財政資金支持項目建設,會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市發展改革部門、市稅務部門、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等按程序申報上級資金補助,支持配合符合條件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設申報地方政府專項債券,落實稅費優惠政策,指導做好績效管理和績效評價。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做好本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用地保障,將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用地納入本市年度土地儲備計劃、土地利用計劃和建設用地供應計劃等,做好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用地劃撥審批工作,辦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動產登記等工作;負責申請家庭成員不動產登記信息核驗(包括房屋位置、住房建筑面積、購房時間等)。
市行政審批服務管理部門負責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立項、工程建設手續辦理工作;負責申請家庭成員房屋網簽備案信息核驗(包括房屋位置、住房建筑面積、購房時間等)。
市公安部門負責申請家庭成員戶籍信息核驗。
市、區兩級組織部門、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行政機關單位申請人員在編信息、人才引進信息核驗,以及申請人家庭成員社會保險參保狀態、連續參保月份、參保地(市、區)信息核驗。
區行政審批服務管理部門負責申請人婚姻狀態、結(離)婚登記字號信息的核驗。
市稅務部門、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忻州分局、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等其他市直各部門,以及忻府區人民政府按照職責分工,協同做好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相關工作。
第二章規劃和建設
第六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依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和本市保障性住房發展目標、需求,編制保障性住房專項規劃,合理安排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用地規模和布局,制定年度建設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七條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設和籌集方式如下:
(一)劃撥用地集中新建。
(二)盤活利用閑置土地和房屋建設、城中村改造和城市更新項目建設、商品住房項目配建、符合要求的在建和未銷售的人才住房調整、接受捐贈等。
(三)收購存量房。收購符合產權清晰、位置適宜、面積適中等條件的存量房用作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四)國家、省、市規定的其他籌建方式。
第八條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選址應布局在城鎮開發邊界內,優先選址于公共交通便利、市政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較為齊全的區域。
第九條新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用地以劃撥方式供應,僅支付相應的土地成本,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單獨選址。
第十條新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單套建筑面積以70-120平方米為主。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戶型以實用緊湊型的兩居室、三居室成套住房為主。戶型面積比例依具體項目區位、價格、需求設定。
第十一條加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套設施建設和公共服務供給,確保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設質量。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居住區配套的公共設施按照相關規定規劃、建設、移交、登記和使用。
第十二條建設籌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給予以下政策支持:
(一)對符合條件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給予中央補助資金、省級財政補助資金。
(二)將符合條件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納入地方政府專項債券支持范圍。
(三)支持利用住房公積金向繳存職工發放購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個人住房貸款。對所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能實現完全銷售但資本金不足的項目,可統籌住房公積金廉租住房建設補充資金作為項目資本金,最高不超過項目總投資規模的5%。
(四)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提供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開發貸款,專款專用、封閉管理,貸款資金可用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建設的土地劃撥成本、建安成本等合理支出。
(五)在符合規劃、滿足安全要求、尊重群眾意愿的前提下,支持利用閑置低效工業、商業、辦公等非住宅用地建設保障性住房,變更土地用途,不補繳土地價款,原劃撥的土地繼續保留劃撥方式。
(六)對保障性住房項目的建設規模等規劃指標予以支持優化。
(七)適用保障性住房有關稅費支持政策。
第三章申報方式與資格
第十三條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請方式采取線上和線下相結合的方式,申購家庭可以登錄忻州城區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輪候庫進行線上申請,或向所在社區居委會(村委會)提出申請,由社區居委會(村委會)受理與初審,街道辦(鄉鎮)復審,經相關審核單位審核,符合條件的申購家庭進行公示后納入忻州城區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輪候庫,取得申購資格。
申請時應當以家庭為單位,家庭成員包括主申請人、主申請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申購家庭應當確定1名主申請人,主申請人配偶為共同申請人。
第十四條忻府區戶籍住房有困難且收入不高的工薪收入群體申請購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購家庭成員應當在忻州城區無自有產權住房或住房有困難。
(二)主申請人需在本市累計繳納社會保險需滿12個月,且申購時處于在保狀態。
第十五條非忻府區戶籍住房有困難且收入不高的工薪收入群體申請購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持有忻府區居住證。
(二)申購家庭成員應當在忻州城區無自有產權住房或住房有困難。
(三)主申請人需在本市累計繳納社會保險需滿12個月,且申購時處于在保狀態。
第十六條機關事業單位人員以及按規定引進的人才等群體申請購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時,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主申請人需符合以下認定情形之一:
1.主申請人屬于忻州城區及忻府區所屬鄉鎮在編在崗的機關事業單位人員。
2.主申請人屬于忻州城區及忻府區所屬鄉鎮按規定引進的人才。
(二)申購家庭成員應當在忻州城區無自有產權住房或住房有困難。
第十七條一個家庭只能擁有一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同時符合收入不高的工薪收入群體申購條件、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和按規定引進的人才等群體申購條件的家庭,可以自主選擇一個類別申請購買,僅限購買一套。
第十八條已納入忻州城區保障性住房范疇的家庭在申購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交房后需退出原有保障范圍。
第十九條取得申購資格的申購家庭,其成員、戶籍、住房、婚姻、社保等信息發生變化的,應及時申請數據更新,并重新審核公示。信息變化未更新的原申購資格無效。
第四章輪候與配售
第二十條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工作遵循公開、公平和公正的原則,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指導下,由市房產服務中心統一組織配售,按照“一項目一申購一供應”的方式進行,程序如下。
(一)發布配售公告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配售前,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項目配售公告,向社會公布。配售公告中應明確保障對象、房源情況、受理時間、受理程序等內容。
(二)提交購房申請
已納入忻州城區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輪候庫的申購家庭在具體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發布配售公告時,可按照項目配售公告中明確的房源供給情況和受理時限提出購房申請,并登記意向選房面積;申購家庭須實名認證、誠信申報。申購家庭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簽訂相關承諾書,同意授權相關部門進行戶籍、住房、婚姻、社保等狀況查驗。
(三)組織搖號排序
采取搖號方式確定購買順序,應當邀請紀委監委、供應對象代表和媒體參與、公證機構公證,通過電視直播、網絡視頻播報等形式公開搖號全過程,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在官方網站公示購買對象相關信息。
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向申請人核發《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準購證》。
(四)選房及簽訂購房合同
申請人憑《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準購證》在規定時間內選購一套與核準面積、標準相對應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并與開發建設單位簽訂購買合同。購買合同應當載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房屋概況、限制交易、雙方的權利義務、責任及違約處置等內容。
規定時間內未進行選購房屋的家庭視為自動放棄,自動放棄購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再次選擇購房時重新進入輪候程序,輪候順序排在同期輪候對象之后。申購家庭放棄選房的,按搖號順序依次遞補。
第二十一條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實施封閉管理,禁止以任何方式違規將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變更為商品住房流入市場。
第二十二條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動產權證附記欄應當注記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第二十三條承租公共租賃住房、人才公寓、直管公房等政策性租賃住房的家庭,應當在通過審核后購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時如實申報,并自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交付之日起6個月內退出前述住房。
正在領取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的家庭,應當在申購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時如實申報,并自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交付之日的次月起,租賃補貼停止發放。
第二十四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在供應住房前會同相關部門對擬供應對象是否符合供應條件進行復核。
第五章退出、回購與運營管理
第二十五條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居住使用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設定除購房貸款擔保外的抵押權;
(二)無正當理由連續空置1年及以上;
(三)破壞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主體結構;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情形。
第二十六條區人民政府及時將城區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納入街道和社區網格化管理,建立行政管理和合同約束相結合的管理機制,履行常態化監督職責。
市房產服務中心組織對已運營保障性住房項目每兩年進行回訪,回訪內容主要包括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回訪時視情況責令其限期整改或退出保障。
第二十七條申請人填報或者提供虛假人口、戶籍、年齡、婚姻、住房、社保、收入、工作等狀況,或者存在二十五條規定中行為,或者采取不正當手段購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運營機構發現后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者按照以下情形進行處理:
(一)已取得購房資格的,取消其資格。
(二)已簽訂買賣合同但未依照約定辦理房屋接收手續的,由運營機構與其解除買賣合同,并按照買賣合同約定追究其違約責任。
(三)已入住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由運營機構回購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并按照買賣合同約定追究其違約責任。承購人拒不執行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四)偽造申購材料的,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申請人有關失信信息按照規定納入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統,自取消其購房資格之日起2年內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請。
第二十八條購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辦理不動產權證未滿5年的,原則上不得申請內部流轉或回購。辦理不動產權證滿5年的,如確需轉讓、因辭職等原因離開本市的,應向市房產服務中心提出申請,經審核確認后可以內部流轉或回購。
第二十九條承購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運營機構回購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一)因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銀行為實現抵押權要求回購的;
(二)因人民法院司法處置要求回購的;
(三)因重大疾病等確需退回所購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
第三十條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可以繼承、離婚析產。繼承、離婚析產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性質不變。
承購人在原婚姻存續期間購買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但離婚析產時該住房歸原配偶所有的,視作未享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保障。
購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因繼承、婚姻狀況變化等取得其他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只能保留一套。超出一套的,應當在發生相關情形之日起60日內主動提出回購申請,由運營機構回購。
第三十一條回購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性質不變。回購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再次配售的價格結合回購成本以及相關稅費等因素確定。
第三十二條出售對象為符合條件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購對象,出售價格按回購價格確定。
申請退回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一)不存在抵押和債務等法律糾紛情況;
(二)未改變居住用途、房屋結構無拆改、設施設備無缺失;
(三)水、電、燃氣、暖、電信、有線電視等公共事業費用和物業服務費用已結清。
第三十三條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物業服務由市場化專業物業服務機構按照市場化運作模式進行管理服務,收費標準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參照商品住房實行維修資金管理,市城鄉住房保障建設有限公司和承購人應當按照規定繳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第三十五條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維修在保修期內由建設單位負責。保修期滿后小修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大修、半修、更新或改造由業主委員會負責,物業服務企業牽頭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費用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按規定列支。水、電、暖、氣、電信、有線電視等維修由產權單位按規定負責。戶內維修由購房人負責。
第三十六條運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不依法履行職責的,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業務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不依法履行職責的,由相關職能部門責令改正;存在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索賄受賄、不作為等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自2026年1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
來源:忻州市人民政府
素材:官方媒體/網絡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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