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寶安區租房的小伙伴們
寶安區住房和建設局發布
《深圳市寶安區保障性租賃住房服務管理工作指引》
征求意見稿
將進一步規范寶安區保租房
規劃計劃、籌集、配租、運營及監督等工作
作為專門針對寶安區的保租房管理新規
有哪些內容呢
一起來看看吧

福田區保租房管理辦法大致內容
?相關通告
根據寶安區住房和建設局發布的關于公開征求《深圳市寶安區保障性租賃住房服務管理工作指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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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對保障對象、住房來源、配租方式及日常管理、政策支持等進行了說明,本次小編給各位進行了匯總了一些重點,一起來看看吧!
?配租申請對象:
重點聚焦新市民、青年人、各類人才等住房困難群體
?適用方位
安區行政區域內所有保障性租賃住房,包括政府組織配租、社會主體出租及市級調劑房源。
?申請條件
申請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對象應滿足《深圳市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353號)相關規定,具體條件如下表:
(一)申請人和配偶、未成年孩子在深圳都沒自己的房子,而且近三年內沒賣過深圳的房,也沒因為離婚分過房;
(二)申請人和其家人目前沒在深圳享受其他住房保障福利(但已經租了社會機構的保租房除外);
(三)申請人按規定在深圳正常交社保(養老或醫療都行,少兒醫保不算),退休人員不用交;
(四)申請人需符合深圳人才引進的落戶核準條件;
(五)其他法律規定的條件也得滿足。
(六)要是成年子女想一起申請,那子女和子女的配偶也得符合前面第 1、2 條的要求。
人才引進遷戶核準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經核準可辦理人才引進遷戶:
(一)經深圳市認定的高層次人才,且符合該類人才認定標準對應年齡條件的人員。
(二)在國(境)外學習并獲得學士以上學位的留學人員,或在國(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工作(學習)1年以上、取得一定成果的訪問學者和博士后等進修人員。本項所述人員年齡應在45周歲以下。
(三)具有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學歷,且年齡在45周歲以下的人員;具有普通高等教育專科以上學歷,且年齡在35周歲以下的人員。
(四)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資格,且年齡在50周歲以下的人員;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資格,且年齡在45周歲以下的人員。本項所述人員需同時具有中專以上學歷。
(五)具有高級技師職業資格,且年齡在45周歲以下的人員;具有技師職業資格,且年齡在40周歲以下的人員;具有高級職業資格,且在深圳市參加社會保險滿3年以上、年齡在35周歲以下的人員。本項所述人員的職業資格證書需同時符合深圳市緊缺工種(職業)目錄。
(六)在世界技能大賽和國家級一、二類職業技能競賽中獲獎人員,或獲得“中華技能大獎”“全國技能能手”“廣東省技術能手”“深圳市技術能手”稱號人員,或受深圳市委、市政府表彰的人員。本項所述人員年齡需在45周歲以下。
符合本條規定條件的人員,由市(區)人力資源部門按有關規定審核后辦理相關手續,具體實施辦法和辦理程序由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另行制定。市(區)人力資源部門應當按規定做好學歷、技術資格、職業資格等核驗或實測實操考核工作。
不符合本條規定條件,屬于深圳市經濟社會發展急需的其他人才,經市發展改革部門下達專項計劃后,可由人力資源部門在計劃安排額度內審批引進。
(可上下滑動查看)
?核心原則
堅持 “政府引導、市場運作、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突出 “小戶型、低租金、優區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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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酷吧(僅為配圖)
?房源渠道
保障性租賃住房通過 4 種方式籌集:
1??新建
優先布局在地鐵口、產業園區周邊,通過新供地、城市更新、土地整備等方式建設(配建);
2??購買:
探索收購符合條件的市場存量房源(如新建商品住房)轉化;
3??改建:
將政府閑置住房、低效商業辦公、廠房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
4??改造:
對符合條件的住宅、公寓、宿舍等存量居住房屋改造升級。同時鼓勵企業、社會組織、專業化租賃企業參與供給,政府指定籌集主體租賃社會存量房屋時,租金差額由政府補貼。
?配租面積標準:建筑面積七十平方米以下的小戶型套(間)為主
?租金標準:按照《 深圳市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執行,也就是市場價的6折
?配租方式
分為“實物配租”(面向個人申請或單位定向配租)和“貨幣補貼”(面向符合條件的人員籌集社會存量住房,給予申請人發放社會存量住房貨幣補貼)兩種方式。
?承租年限:
政府組織配租保租房單次租賃合同期限不超過3年,符合條件可續簽,面向單位定向配租的,原則上同一個承租對象承租年限不得超過6年,具體要求在配租通告與合同中載明。
?日常管理
產權單位或運營管理單位負責維修、租金收繳、訴求響應,政府組織配租的單位需設立住房專員
政府產權房源質保期后 分主體負 責,共用部位維修可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社會主體房源按合同約定執行;
信息來源:
https://www.baoan.gov.cn/hdjlpt/yjzj/answer/48553
征求意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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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酷吧(僅為配圖)
?征集時間截止至2026128
?參與方式:
1??【信函反饋】郵寄地址:深圳市寶安區甲岸路17號寶安區住房和建設局521室(郵編:518100)
信封注明:“深圳市寶安區保障性租賃住房服務管理工作指引(征求意見稿)反饋意見”
聯系人:賀工聯系電話:0755-85901709
2??【電子郵件反饋】郵箱地址:bajs@baoan.gov.cn
郵件標題注明:“深圳市寶安區保障性租賃住房服務管理工作指引(征求意見稿)反饋意見”
政策原文
深圳市寶安區保障性租賃住房服務管理工作指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為進一步規范寶安區保障性租賃住房規劃計劃、籌集、配租、運營及監督等工作,重點解決新市民、青年人、各類人才等群體住房困難,根據《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規劃建設管理辦法》《深圳市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辦法》《深圳市人才安居辦法》等政策文件,結合寶安區實際,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指引適用于寶安區行政區域內保障性租賃住房(含政府組織配租及社會主體出租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市住房主管部門調劑給我區使用的房源)的規劃計劃管理、籌集管理、配租服務、運營管理、服務保障等工作。
第三條【基本原則】堅持“政府引導、市場運作、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的原則,突出“小戶型、低租金、優區位、惠民生、促發展”,優化人才發展環境,推動區域高質量發展。
第四條【全周期服務管理】保障性租賃住房服務管理應貫徹全周期服務管理理念,強化從需求摸排、規劃建設、房源籌集、項目認定、配租服務、運營維護、動態監管到有序退出的全過程閉環管理。
建立健全涵蓋規劃、建設、籌集、配租、使用、退出的全鏈條政策銜接機制,特別是加強與城市更新、國土空間規劃等政策的協同,提升管理服務效能和資源循環利用效率。
第五條【職責分工】區住房和建設局:牽頭制定寶安區保障性住房發展規劃與年度計劃;統籌房源籌集、項目認定、配租監管等;負責政府組織配租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配租方案制定、保障對象資格審核、租金標準確定及動態調整(備案);負責政府產權房源配租簽約、租金收繳、動態管理、維護維修服務等具體運營工作;監督指導籌集主體開展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住房信息平臺,實現全流程信息化管理。
區住房和建設局可委托區住房和建設事務中心開展行政執法及其他事務性工作。
區委組織部、區發改、財政、規資、人力資源保障、公安、民政、稅務等部門:按職責負責項目審批(備案)、資金保障、用地供應、人才認定以及資格審核、違規行為查處等協同工作,加強數據共享與業務協同,為保障對象提供集成服務。
各街道辦事處:牽頭開展保障性租賃住房需求摸排;負責協助相關行業主管部門遴選、審核需提供住房重點保障的單位;負責對申請作為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具有居住功能的存量房屋結構、消防、地質災害安全隱患等情況開展排查,對房源信息進行核查,并出具意見;配合開展保障性租賃住房政策宣傳、咨詢服務及日常巡查等工作。
籌集主體:寶安產業投資集團、寶安安居公司作為區政府指定的籌集主體,可按規定開展政府組織配租的保障性租賃住房相關工作。
運營管理單位:負責社會主體房源籌集、房源維護、申請受理、配租簽約、租金收繳、動態管理、維修服務等具體運營工作;建立客戶服務機制,及時響應和處理承租對象訴求;定期向區住房和建設局報送運營情況,配合落實監督檢查。
第六條【管理平臺】統一使用“深圳市住房信息平臺”進行房源入庫、資格申請、配租選房、合同備案、信用管理等,實現數據共享與動態監管。
第二章 規劃計劃管理
第七條【規劃管理】區住房和建設局每五年組織編制全區住房發展規劃,與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同步編制。編制規劃應基于人口結構、產業布局、空間規劃、職住平衡等多維度進行科學測算,充分征詢各街道、產業部門及潛在保障對象需求意見。全區住房發展規劃應當明確保障性住房規劃目標,經區政府常務會議批準后實施。
第八條【計劃管理】區住房和建設局根據全區住房發展規劃和全市年度計劃,并結合保障性住房需求情況及區財政資金保障情況,編制全區住房發展年度計劃,并明確保障性住房年度建設籌集及供應任務,經區政府專題會議批準后實施。
第三章 籌集管理
第九條【多渠道保障】 保障性租賃住房依法依規通過新建、購買、改建、改造等多種方式建設籌集。
新建:優先布局在軌道交通站點附近、產業園區及周邊區域,通過新供應用地、城市更新、土地整備、未完善征轉用地、歷史遺留未出讓用地和拆除用地等方式建設(配建)保障性租賃住房。
新供應用地建設的產業園區配套宿舍原則上用作宿舍型保障性租賃住房。
在不變更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學校、醫院等可以配建政府組織配租的宿舍型保障性租賃住房,并嚴格按要求納入保障性住房體系管理。
購買:在符合政策及財政承受能力前提下,積極探索收購符合條件的市場存量房源(如新建商品住房)轉化為保障性租賃住房。
改建:將政府閑置住房,閑置或低效的商業辦公、旅館(酒店)、廠房、研發用房、倉儲、科研教育用房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按規定改建為保障性租賃住房。
改造:住宅、公寓及宿舍等具有居住功能的存量房屋,符合條件的可以改造籌集作為保障性租賃住房。
第十條【多主體供給】 充分發揮市場主體作用,鼓勵企業、社會組織利用產業園區配套用地、企事業單位自有用地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支持專業化住房租賃企業可通過上述條款籌集社會主體出租的保障性租賃住房。
第十一條【保租房路徑轉換】 在符合政策及財政承受能力前提下,區政府指定的籌集主體可以租賃社會存量房屋作為政府組織配租的保障性租賃住房。
使用財政資金將社會存量房屋籌集作為政府組織配租的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區政府指定的籌集主體應當委托具備房地產評估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對籌集項目房源的租金水平或者購買價格水平進行評估。
區政府指定的籌集主體參考評估結果與市場主體協商談判、確定最終籌集價格后,組織編制籌集方案,明確包括但不限于籌集方式、房源類型、房源數量、籌集價格、政府補貼標準、供應(承租)對象、合作期限等內容。
房源籌集價格與承租對象繳交租金(即政府組織配租的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標準)之間差額,由政府予以補貼。
籌集方案可以按單個項目編制或者根據情況打包多個項目統一編制。籌集方案經區政府專題會議批準后,由區住房和建設局組織實施。
項目籌集合作期限屆滿前,籌集主體仍需繼續承租的,應在合同到期前規定時間內提出項目續租申請,并按前述規定審核確定是否準予項目續租。
第十二條【項目認定】 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的認定按《深圳市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辦法(試行)》及認定指引的具體規定執行。由區住房和建設局牽頭組織規劃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教育及街道辦等單位依職責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項目按程序提請區政府專題會議批準后出具項目認定書,納入全市統一管理。
區有關部門及街道應當按規定為取得項目認定書的項目辦理立項、用地、規劃、施工、消防等手續,并給予土地、財政、稅收、金融和民用水電氣價格等優惠政策。
第十三條【籌建標準】 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項目的戶型設計應當堅持集約、實用原則,堅持以七十平方米以下小戶型為主,構建“一張床、一間房、一套房”的多層次住房供應體系,合理確定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標準。
建設單位應嚴格落實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主體責任,嚴格落實項目法人責任制;建設單位應當對保障性租賃住房全部房屋采取分戶驗收,逐戶出具驗收意見,并形成“一戶一檔”資料。
區住房和建設事務中心強化質量安全監管,對分戶驗收意見進行抽樣核查。
第四章 配租服務
第十四條【配租方式】 政府組織配租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采取實物配租和貨幣補貼兩種方式實施。
實物配租指以批次受理、批次配租的方式,面向個人配租或面向單位定向配租保障性租賃住房。實物配租應優化配租流程,提高配租效率。
貨幣補貼指面向符合條件的人員籌集社會存量住房,給予申請人發放社會存量住房貨幣補貼。貨幣補貼實行配額制,具體補貼標準及規則由區住房和建設局另行制定。
社會主體出租的保障性租賃住房,由運營管理單位按照市場化原則開展租賃活動。
第十五條 【保障對象】 申請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對象應滿足《深圳市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353號)相關規定。區住房和建設局應提供清晰、便捷的線上線下申請通道,加強政策解讀與咨詢服務。
第十六條 【承租年限】 政府組織配租的保障性租賃住房租賃期限原則上按照《深圳市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353號)相關規定執行。面向單位定向配租的,原則上同一個承租對象承租年限不得超過6年,具體要求在配租通告與合同中載明。
租賃期限屆滿前,承租對象仍需繼續承租的,應在合同到期前規定時間內提出續租申請,由區住房和建設局結合承租對象資格復核情況、房源供需狀況及項目發展規劃等因素審核確定是否準予續租。租賃期滿或不再符合承租條件的,應按本指引相關規定有序退出。
社會主體出租的保障性租賃住房租賃期限按照《深圳市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353號)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重點企業名錄】 區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根據區政府重點扶持產業政策,會同各街道擬訂年度本行業人才住房保障重點企業遴選條件及名錄。重點企業名錄應實行動態調整機制,每年根據產業發展、企業貢獻、人才結構等因素進行更新。區住房和建設局匯總名錄,提供年度住房重點保障。
第十八條 【配租面積標準】 政府組織配租的保障性租賃住房以建筑面積七十平方米以下的小戶型套(間)為主。七十平方米以上房源由區住房和建設局做好分類管理,結合申請人家庭和項目情況等因素綜合確定各項目配租面積標準,在配租通告中載明。
第十九條 【租金標準】 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標準按照《深圳市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353號)執行。
第五章 運營服務
第二十條 【日常業務管理】 產權單位或者運營管理單位為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日常管理服務單位。
承租政府組織配租的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單位應設立住房專員,負責房源申請、材料審核、人員變更備案,并對材料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社會主體出租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通過信息平臺完成租賃合同備案或者信息申報,核查承租對象是否符合承租條件。
承租保障性租賃住房的人員應按照《深圳市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353號)等有關規定規范日常承租活動。
第二十一條 【房源維修】 政府產權房源在保修期內的,由開發建設單位負責維修。質保期屆滿后,根據租賃合同約定維修責任劃分,分別由區住房和建設事務中心或承租對象負責維修。其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安全檢測鑒定、維修、更新和改造,由區住房和建設事務中心指導督促物業服務企業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維修。
非政府產權房源或政府產權房源委托給相關單位管理的房源由產權單位或受托單位負責維修。
社會主體出租的保障性租賃住房根據租賃合同約定,由相應的責任主體落實房屋使用及維護責任。
第二十二條 【轉換房源退出機制】 使用財政資金將社會存量房屋籌集作為政府組織配租的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應在項目房源合作期限屆滿前6個月時,由區政府指定的籌集主體收集房源單位合作意愿,并向區住房和建設局提出書面申請,明確房源單位對項目到期處置意愿。
區住房和建設局綜合考慮項目生活配套、公共交通等要素,結合項目房源實際配租情況,并征求項目所在街道辦意見后,明確項目到期處置初審意見。
對續簽意愿不足或初審未通過的項目,區政府指定的籌集主體應做好房源出庫前風險研判工作,并會同區住房和建設局制定人員分流預案以及突發情況應急處置方案,做好承租對象解釋、分流及房源租金補貼結算工作。
因城市更新、土地整備、房屋征收或者不可抗力因素導致房屋滅失的,或不符合保障性租賃住房規范管理要求的,以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需要撤銷的,由住房主管部門報經原批準主體同意后注銷項目認定書。
第二十三條【承租對象退出管理】 產權單位或者運營管理單位應建立退出預警和告知機制。在合同到期前或發現退出情形時,應及時書面通知承租對象(及所在單位),明確退出時限、流程及違約責任。
承租對象應在規定期限內結清費用、騰退住房并恢復房屋原狀。對無正當理由逾期拒不退出的,產權單位或者運營管理單位可依據合同約定及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條 【安全責任】承租政府組織配租的保障性租賃住房的企業(人)為租賃房屋所屬范圍的安全使用責任人,安全使用責任人必須加強安全意識,承擔對房屋室內設施設備的日常安全檢查責任,對自身安全負責。
社會主體出租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運營管理單位應當履行安全主體責任,負責房屋的日常管理工作,確保房屋安全和室內設施設備安全。
第二十五條 【巡查監管】 政府組織配租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出租后,產權單位或運營管理單位可通過上門或其他方式核查租賃房屋使用情況、核對承租對象有關資料,承租對象及同住家庭成員應當予以配合,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予以協助。建立巡查結果反饋與整改服務機制,對發現的問題指導并限期整改。
社會主體出租的保障性租賃住房,由區住房和建設局和屬地街道通過上門或信息系統等方式抽查房源信息、租賃合同信息及承租對象資料等,運營管理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區住房和建設局和屬地街道對采集的信息予以嚴格保護。
第二十六條 【風險保障】 鼓勵保障性租賃住房所有權人為保障性租賃住房購買房屋保險,為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運營等環節提供財產損失、民事責任、人身意外傷害等風險保障。
第二十七條 【財政資金收入管理】 政府組織配租的保障性租賃住房資金收入屬于非稅收入,應當按照政府非稅收入和國庫集中收繳制度的有關規定管理。資金收入包括保障性租賃住房租售收入、社會捐贈收入等。
第二十八條 【財政資金保障】 區財政按職責保障政府組織配租的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建設與運營的資金需求,包括但不限于保障性租賃住房的開發建設、購置、租賃補貼發放、維修養護、物業管理、房屋保險等。
第二十九條 【其他資金保障】 鼓勵符合條件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項目可以申請政府專項債券、保障性住房中央補助資金等。
第三十條 【稅費金融保障】 鼓勵金融機構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為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提供金融支持。符合條件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適用保障性住房有關稅費支持政策。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政策銜接】 本指引施行前已通過規模化租賃籌集的項目,可參照本指引第十一、二十二條相關規定完善項目到期處置工作。
區相關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結合本指引制定保障性租賃住房相關工作具體實施細則。
第三十二條 【解釋主體】 本指引由深圳市寶安區住房和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施行日期】 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實施過程中國家、省、市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指引有效期3年。實施過程中,區住房和建設局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修訂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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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來源:寶安區政府在線
▌編輯:原野(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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