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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與社會發展》2026年第1期
【特稿】
1.新征程全面依法治國的綱領性文獻
——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的學理闡釋
張文顯
【習近平法治思想研究】
2.習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司法體制改革方法論
方樂
【全面依法治國研究】
3.論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
李林、馬一男、張永泉
4.社會關系進路下的新興權利:論題證立、要素識別與證成路徑
陳曦宜
【法治體系研究】
5.市場化催收調解機構的法律規制
馮輝
6.刑事訴訟中語義矛盾的司法解釋化解路徑
原美林
7.論價值判斷在司法裁判中的功能定位
肖毅
【原創性概念和理論】
8.論以新質法制促進新質生產力發展
王臘生
【數字法治研究】
9.數據權利登記的誤區及其矯正
孫清白
10.邁向程序正義:平臺用工場景中算法自動化決策的人工控制
陳靖遠
11.也論個人信息權的道德證成:理由之重構
黃圓勝
【法學時評】
建設更高水平的理論法學
朱振
【法學時評】
建設更高水平的理論法學
評論人:朱振
【特稿】
1.新征程全面依法治國的綱領性文獻
——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的學理闡釋
作者:張文顯(吉林大學)
內容提要:法治是中國式現代化的重要保障。在以中國式現代化全面推進強國建設、民族復興偉業的新征程上,習近平總書記精準把脈全面依法治國的歷史方位和發展趨勢,對全面依法治國工作作出重要指示(以下簡稱“指示”)。“指示”是馬克思主義法治思想中國化時代化的又一經典之作,是新征程全面依法治國工作的綱領性文獻。“指示”用三個重大命題高屋建瓴地概括了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法治建設發生的歷史性變革、取得的歷史性成就,進一步明確了新征程全面依法治國工作的指導思想、政治原則、目標導向、重點所在、主要環節、責任分工,向全黨各級組織、法治工作部門、各有關部門發出“合力開創法治中國建設新局面”的號令。筆者在深入學習的基礎上,嘗試對“指示”作出學理性闡釋。
關鍵詞:全面依法治國;重要指示;法治體系;法治道路;法治國家;法治中國
【習近平法治思想研究】
2.習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司法體制改革方法論
作者:方樂(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南京師范大學中國法治現代化研究院、江蘇高校區域法治發展協同創新中心)
內容提要:圍繞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的方法,習近平總書記從全面深化改革的戰略高度同時結合司法體制改革的具體要求發表了一系列重要論述,涉及司法體制改革方法論的根本立場、基本要求、實踐內容、辯證法等方面。其中,堅持黨的領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構成了司法體制改革方法論的根本立場。遵循司法規律、堅持系統觀念、堅持改革與法治相統一、推動數字技術與司法工作深度融合,構成了司法體制改革方法論的基本要求。廣泛凝聚共識、加強頂層設計、堅持有序推進、抓好任務落實、及時總結經驗,構成了司法體制改革方法論的主要內容。而正確處理頂層設計與實踐探索的關系、破與立的關系、守正與創新的關系,構成了司法體制改革方法論的辯證法。習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司法體制改革方法論,內含明確的推進機制和具體的實踐方法,凸顯科學的實踐邏輯,展現強大的方法力量,蘊含豐富的理論意涵,是新時代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的根本遵循和行動指南。
關鍵詞:習近平法治思想;司法體制改革;方法論;辯證法;司法規律
【全面依法治國研究】
3.論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
作者:李林、馬一男、張永泉(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法學院,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法學院,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是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的必然要求,是建設良法善治的法治中國的應有之義,對于建設更高水平的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具有重大理論價值、實踐價值和時代意義。要抓住法治精神是法治的靈魂這個關鍵,系統闡釋社會主義法治精神概念的內在邏輯與概括表達方案,深入論述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的理論內涵、目的要旨、主體對象、客體分類、方式路徑等基本問題,從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角度深化拓展對社會主義法治精神傳播弘揚的法理認識。新征程上,在建設更加完善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進程中,推動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的理論創新、實踐創新和方法創新,是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和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二十屆四中全會精神的重要舉措,有助于為在法治軌道上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凝聚強大法治精神力量,為推動人類法治文明進步貢獻中國智慧和中國方案。
關鍵詞:習近平法治思想;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社會主義法治文化;法治宣傳教育法;“兩個結合”
4.社會關系進路下的新興權利:論題證立、要素識別與證成路徑
作者:陳曦宜(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上海交通大學中國法與社會研究院)
內容提要:新興權利的基礎理論研究推進遭遇三重困境:新興權利作為獨立題域的論證不足;權利訴求的“新興性”缺乏有效識別標準;權利證成在追求超越情境的穩定理由和關注情境特殊性之間徘徊。問題癥結在于,研究往往囿于物理時空觀和個體化視角,難以限制與整合時異勢殊的權利訴求和碎片化的個體偏好。為突破困境,分析進路需向社會關系進路下的時空觀和權利觀轉變。“新興”意味著社會互動中的關系要素,以及事件與事件之間排布關系的變動。權利的證成基礎在于良善關系建構而非個體利益滿足。應當考察訴求在何種關系中生成及其對關系的影響,兼顧“賦權”作為一種秩序化策略在調節關系中的妥當性。這一證成路徑確保多元主體參與到權利論證過程中,并因其對關系過程本身的關注而內嵌反思機制,兼具論證理由的普遍解釋力和對具體情境的敏銳性。
關鍵詞:新興權利;關系性情境;關系性善;權利證成
【法治體系研究】
5.市場化催收調解機構的法律規制
作者:馮輝(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市場化催收調解機構既是催收行業在強監管環境下主動求變的產物,也體現了調解行業專業化、市場化改革的重要方向。市場化催收調解機構有助于提高催收的合規性與效率,實現調解的經濟與社會功能。然而,這類機構目前尚存在法律依據缺位、法律定位模糊、登記管理制度與監管主體不明確、收費過高、分配失序、行為標準缺失等問題和風險。因此,應以公益職能與商業職能的平衡協調為理念,明確市場化催收調解機構作為特殊營利法人的法律屬性和依法設立的調解組織的法律地位,推進針對性立法。應根據市場化催收調解機構的經濟與社會屬性明確其業務主管部門,構建與其經濟、社會及法律屬性相適應的登記管理制度和監管主體結構。應確立市場化催收調解機構的收費標準、分配標準以及催收調解行為標準,通過引入非營利法人完善其公司治理結構,避免商業職能侵蝕公益職能。在補貼和稅收方面,應設置相應的激勵措施,從而為我國催收行業探索合理可行的轉型方向及法治保障方案,為深化我國調解行業的法治改革積累經驗。
關鍵詞:催收行業轉型;市場化催收調解機構;特殊營利法人;公益職能;商業職能
6.刑事訴訟中語義矛盾的司法解釋化解路徑
作者:原美林(山西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刑事訴訟中不乏語義矛盾。如果不使用恰當的方式化解這些語義矛盾,那么,它們對司法正義的實現危害較大。這些危害表現為:一是給刑事法治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帶來系統性風險;二是降低刑事被追訴人的人權保障水平;三是破壞法律適用的統一性;四是導致刑事案件法律事實的認定有偏差;五是破壞刑事訴訟程序正義;六是加重刑事司法資源的負荷;七是破壞刑事司法系統內部與外部的高度協同。通過法律的制定與修改化解語義矛盾,通常需要耗費較長的周期。與此相比,采用司法解釋化解語義矛盾的顯著優勢在于靈活高效、專業精準和應對及時。因此,要想化解刑事訴訟中的語義矛盾,司法解釋路徑是不可替代的關鍵方案,其能夠及時回應動態的犯罪治理實踐。此外,有必要構建一種涵蓋多元化解方法的體系化司法解釋路徑,兼顧方法論、程序論與系統論三個層面。這不僅是深化刑事訴訟司法解釋理論研究的需要,而且是在司法實踐領域中實現正義的迫切現實需求。
關鍵詞:語義矛盾;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法律適用;司法正義
7.論價值判斷在司法裁判中的功能定位
作者:肖毅(中國政法大學比較法學院)
內容提要:價值判斷是人們基于價值觀念對事物優劣作出的評價。它是事實判斷的擴展版,是規范判斷的支撐性理由。在司法裁判過程中,價值判斷是促成法官作出正當裁判的必要條件。法教義學無法取代價值判斷的裁判促成功能,而是起到降低衡量負擔和限制裁量恣意的作用。根據價值判斷與法律規范的關系,可以將價值判斷的裁判促成功能進一步區分為裁判指導功能和規范反思功能。前者是指,法官根據立法價值判斷指導自身的裁判行為,妥當運用法律解釋方法,權衡不同的解釋方案,最終將法律規范具體化為“個案規范”;后者是指,法官基于自身的價值判斷反思法律規范的內容,既包括依據“規范目的”補全文義或削減文義,也包括運用“法律原則”創制新的規則和例外規定。裁判指導功能和規范反思功能的實現都有賴于“法律作為一個融貫的價值秩序”。這是法官在個案中作出價值判斷、追求正當裁判的基礎。
關鍵詞:司法裁判;價值判斷;價值融貫;法教義學;法律原則
【原創性概念和理論】
8.論以新質法制促進新質生產力發展
作者:王臘生(江蘇省人大工作理論研究會、南京師范大學中國法治現代化研究院立法發展研究所)
內容提要:習近平總書記創造性地提出了新質生產力理論。發展新質生產力需要與之相適應的新質法制予以保障和促進。新質生產力催生新質法制,新質生產力需要在新質法制軌道上運行。新質法制的主要功能是激勵創新,通過產權保護、財稅支持、金融扶持、資源供給等方式促進新質生產力發展;新質法制的主要調控手段是包容性治理,通過放開準入、保障競爭、動態監管、寬容失敗等機制,為新質生產力發展提供寬松的環境。發展新質生產力,需要構建“1+N”的新質法制體系,建議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一部綜合性的決定,并就科技創新、商業秘密、人工智能、數據、低空經濟、碳排放權交易、人才培養等領域分別制定法律。新質法制建設應當遵循科學方法,處理好科技自立自強和開放合作、改革和立法、頂層設計和地方探索、政府和市場、發展和安全等關系。
關鍵詞:新質生產力;新質法制;立法創新
【數字法治研究】
9.數據權利登記的誤區及其矯正
作者:孫清白(南京航空航天大學人文與社會科學學院)
內容提要:數據權利登記是破解數據交易難題、推動數據交易規范化的關鍵。數據權利登記的對象是數據資源持有權、數據加工使用權和數據產品經營權。數據來源者權并非數據權利登記的對象。數據資源持有權、數據加工使用權和數據產品經營權的登記彼此之間并不存在簡單的包含與被包含關系。對于數據權利登記的法律效力,需要在區分數據權利取得方式的基礎上,進行類型化分析,并在我國現有財產權登記制度框架內尋找解決方案。如果數據權利系原始取得,則數據權利登記可以作為權利人享有數據權利的證明。如果數據權利系繼受取得,則需要在區分數據轉讓、數據許可使用和數據服務三種不同數據交易類型的基礎上,對數據權利登記的法律效力展開分析。現有財產權登記法律效力體系中的登記證明效力、登記對抗效力和登記生效效力都有應用空間。
關鍵詞:數據權利;“數據二十條”;數據權利登記;法律效力
10.邁向程序正義:平臺用工場景中算法自動化決策的人工控制
作者:陳靖遠(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中國人民大學未來法治研究院)
內容提要:互聯網用工平臺對算法自動化決策系統的廣泛運用催生了新的社會問題。在現行應對舉措中,“算法取中”的實質性規則調整與權利視角下的“脫離自動化決策”等主要方案對于現實問題的解決仍然存在局限。因此,有必要引入“有意義的人工控制”作為互聯網用工平臺使用算法自動化決策系統應當履行的一般程序性義務。在正當性方面,“有意義的人工控制”是對平臺算法權力的程序矯正,在維護社會共同體的整體價值與人性尊嚴方面具有獨立價值。在義務內容方面,互聯網用工平臺應當在應用算法自動化決策系統的全周期內,通過事前一般禁止、事中流程監督和事后異議申訴等方式實現有意義的人工控制。在機制建構方面,可以借鑒“守門人”模式劃定適格主體范圍,設置公法與私法上的雙重法律后果,并將程序性義務的履行納入算法合規審計。
關鍵詞:平臺用工;算法自動化決策;有意義的人工控制;程序正義
11.也論個人信息權的道德證成:理由之重構
作者:黃圓勝(上海財經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在法律層面證成個人信息權,雖然有助于描述個人信息權的法律性質,卻難以揭示其背后的價值來源。權利模式的反對者因而批評個人信息權只是保護了權利人的意志或利益,與公共利益并無任何概念關聯。要想強有力地批判權利模式的反對者,就必須在道德層面證成個人信息權,揭示其共同善面相。為更好地完成這一工作,應在理論邏輯上依據拉茲的弱版本的共同善權利觀,在方法論上采納阿隆·哈勒爾的內在/外在理由的二分證成框架,明確個人信息權屬于一般人格權的衍生權利。在內在理由方面,將弱至善主義的自治作為內在理由,能夠更好地突出國家促進個人信息自治的輔助性義務。在外在理由方面,將自由公共文化和情境關聯價值作為外在理由,能夠更好地說明辯護個人信息權保護強度的共同善理由。經由這種證成理由之重構,個人信息權的最佳道德證成才是可能的。
關鍵詞:個人信息權;新興權利;道德證成;共同善;拉茲
《法制與社會發展》創刊于1995年,由教育部主管,吉林大學主辦,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吉林大學理論法學研究中心、國家“2011計劃”?司法文明協同創新中心、吉林大學全面依法治國研究中心共同承辦,是目前國內唯一面向國內外公開發行的中文理論法學領域的專業學術期刊,現為國家社科基金資助期刊、中文社會科學引文索引(CSSCI)來源期刊、中國法學核心科研評價來源期刊(CLSCI)、中文核心期刊、中國人文社會科學核心期刊、吉林省一級期刊、吉林名刊。
責任編輯 | 郭晴晴
審核人員 | 張文碩 張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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