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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看似清晰的“狗咬人”事件,卻在賠償問題上陷入拉鋸戰。
狗主先是辯稱男子騎電車急停撞到狗嘴才受的傷,后又指責男子打的疫苗太貴,屬于過度醫療,太浪費。
傷者訴諸法院,共計索賠的5552.82元中,也僅支持了3862.52元的醫療費和交通費,對于誤工費和精神損害賠償請求,全部都法院駁回。
對此,網友們議論紛紛。
有網友指出,正是由于不文明養犬行為的犯錯代價過低,才助長了部分狗主不拿養犬條例當一回事的囂張氣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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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拿此案來說,傷者當日就診注射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和首針狂犬疫苗,就花了近2000元,之后的一個月中,又4次往返醫院接種疫苗,僅醫療費就花了3296.82元。
算上5次往返醫院的交通費565.7元,法院判賠的這些錢,都是已經花掉的費用,除此之外,狗主人相當于一點代價都沒付 。
而且,傷者這一次被狗咬,完全就是無妄之災。
當天晚上,張某騎電動自行車途經同村養殖戶晏某家附近,晏某飼養的拉布拉多突然掙脫束縛,猛地看向他,將其右臀部咬傷。
按理說,這樣的事實足夠清晰,誰都沒想到狗主人的回應,竟然還能“反咬”傷者一口。
起初,張某在找晏某理論時,晏某看到張某的傷口并不大,便承認是其養的狗惹了禍,而等張某注射狂犬疫苗后,看到幾千元的費用,又改了口。
晏某稱,當時自家狗并沒有用牙咬張某,而是由于張某電車騎的快,當狗追逐電動車時,張某急停才導致被狗的嘴部“撞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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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據她解釋,村里養拉布拉多犬的不止她一家,當時出于鄰里情面,才承認是自家的狗所咬。
“狗咬人”,變成晏某口中的“撞到狗嘴”,如此一本正經的顛倒黑白,無視事實的胡說八道,實在讓小編都不知道該怎么評價了。
也不知道這樣的解釋,狗主人自己信不信,她又是怎么說服自己,用這樣蹩腳的理由為自家狗開脫。
而且,從這樣邏輯不通的理由中也能看出,晏某分明也不是那種顧及鄰里情面的人,不是她家狗咬的人,又怎么可能如此大度的把責任攬到自己身上。
眼看狗咬人的事實擺脫不掉,晏某還不罷休,又在費用上打起了主意。
對于張某的索賠請求,晏某認為,一般注射狂犬疫苗只需要幾百元,但張某卻使用了昂貴的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和“白蛋白”(實為人免疫球蛋白),屬于不必要的過度醫療,是“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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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編查詢到,如果被狗咬傷之后出血,就屬于“三級暴露”,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是必須要打的。
這是因為,狂犬疫苗是主動免疫,產生抗體需要一段時間,通常在2周左右。這就需要接種狂犬病被動免疫制劑(注射狂犬病免疫球蛋白、血清),以在傷口局部中和滅活狂犬病病毒,減少狂犬病病毒的數量,改組病毒侵入神經系統的時間,給狂病疫苗產生的抗體提供時間。
也就是說,要不要注射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要根據傷情去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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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根據2023年國家疾控局與衛健委發布的《狂犬病暴露預防處置工作規范》,將狂犬病暴露分為三級:
1.接觸或者喂飼動物,或者完好的皮膚被舔舐為Ⅰ級暴露。
2.裸露的皮膚被輕咬,或者無明顯出血的輕微抓傷、擦傷為Ⅱ級暴露。
3.單處或者多處貫穿性皮膚咬傷或者抓傷,或者破損皮膚被舔舐,或者開放性傷口、黏膜被唾液或者組織污染,或者直接接觸蝙蝠為Ⅲ級暴露。
或許這些拗口的詞匯不太好理解,簡單來說,只要被貓狗等抓咬,如果已經破皮流血,就屬于Ⅲ級暴露,狂犬病疫苗和狂犬病免疫球蛋白或者血清就需要同時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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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專業人士介紹,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是按照人的公斤體重而注射,通常是20IU/kb,60公斤的成人需要注射200IU/瓶劑量的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6支,費用大約在1000元左右。
這可不是為了讓狗主人多花錢,是為傷者保命提供的必要措施。
而在狗主人晏某看來,這竟然成了一種過度醫療,“浪費”的說法更是讓人心寒,難道在她眼里, 人命就這么不值錢?
法院方面也認為,張某根據醫院Ⅲ級暴露的診療規范,注射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和疫苗,是必要且合理的處置,并非過度醫療。
沒省掉醫療費,晏某明顯不滿意,又提出堅決不愿意承擔張某的誤工費和精神損失費。
還別說,這一次,反倒是晏某贏了。
法院經審理認為,由于張某沒能提供醫院開具的需要休息的醫囑證明。僅因接種疫苗而主張誤工費,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同時,該案傷情未構成傷殘等級,張某也未舉證證明造成了“嚴重精神損害”,所以,精神損害撫慰金請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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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這里,也是網友們反對聲音比較大的一點。
有網友覺得,狗咬傷人,如果只賠傷者已經花掉的必須費用,連一點誤工和精神賠償都沒有,傷者不是白白被咬,那還有什么公平可言?
有律師在評價該案時指出,其誤工費和精神損害補償請求被駁回,其實是吃了“證據不足”的虧。
因為在民事糾紛中,有一項基本的原則,損失賠償范圍的確定是以“必要性”和“嚴重性”為界的,并非隨意提要求。
張某獲得了醫療費和交通費的賠償,得益于其完整保存了所有醫療票據和交通支付憑證。
而法律對于誤工費、精神撫慰金等間接或非物質損失,在認定上更為嚴格,需要受害人提供相應的證據,如提供休息證明、傷殘鑒定或嚴重精神損害的證據。
張某恰恰少了關鍵的證據,被駁回也就不難理解。
但小編還是想說幾句,隨著養狗數量的增多,養犬與非養犬群體之爭,已經不單純是法律層面的問題,而是上升到一個社會性的矛盾。
我們常說,法律是社會的底線。
雖然說從法律上,法院駁回張某的誤工費賠償請求沒有問題,但在情理和社會層面,勢必會帶來不好的負面影響。
人們難免會產生一種錯覺,人被狗咬只能“自認倒霉”,狗主人不過賠點醫療費而已,沒什么大不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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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實,比起其他外傷,被貓狗咬到,打上疫苗甚至都不需要休息,好像也沒有多么嚴重,但卻偏偏忽略了萬一狂犬病發作的致命危險。
疫苗不是萬能的,免疫球蛋白和血清也無法保證不出意外,這種致命風險,索要一定數額的精神賠償并不過分。
即便傷者達不到傷殘標準,也應該確定一個精神損害賠償標準。
說實話,精神損害這個問題,本就很難被量化,它不同于肢體上的傷害,要求傷者提供具體證據,有時候確實不容易。
被嚇一跳算不算,連續做幾天噩夢算傷害多重,被狗咬后再看到狗就害怕,屬不屬于嚴重的程度,這些描述很容易,可要用法律上要求的證據標準去衡量,就很難做到。
眾所周知,新修訂的《治安管理處罰法》中,也規定了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動物傷害他人的,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可見,人們已經達到共識,養狗已經不僅是一家一戶的“私事”,而是關乎到公共安全,與每個人息息日常生活息息相關的重中之重。
從這個層面上說,對于傷者提出的誤工和精神損害索賠請求,立法門檻“易低不易高”,具體執行時“易松不易緊”。
甚至可以這么理解,只要狗咬人的事實成立,在賠償問題上寧肯讓養狗人士覺得“太苛刻”,也不能讓守法的老百姓覺得“不公平”。
因為只有強化飼養人的管理責任,才能敦促狗主人真正視起來,從而采取有效安全措施防止動物傷人事件的發生,公眾的人身安全才能有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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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老百姓普遍感受到了“不公平”,無疑會極大損害法律的權威性,養犬的不文明現象只會越來越嚴重,人們對法律的不信任,又間接滋生狗主人的不文明。
這將會是一個惡性循環的過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早就明確:
飼養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這是一種無過錯責任原則。
無過錯責任原則的核心在于,只要飼養的動物造成了他人損害,飼養人或管理人就應當負責,除非能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
那么,在傷者誤工和精神損害索賠上,能否也援引無過錯責任的方式,只要被狗咬傷,不論有沒有休息和精神損害證明,狗主人都要無條件賠償。
如果能夠做到這樣,小編覺得對于養狗群體來說,會是一個相當有力度的震懾,有助于他們養成文明養犬的習慣。
如此一來,想必被狗“咬”變成“撞”的奇葩理由,應該會少很多,“我家狗狗不咬人”這樣的借口,自然也就沒有了存在意義。
對此,大家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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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時報(2026年1月16日 20:33發布)男子夜騎遭大狗撲咬,起訴飼養人索賠獲法院部分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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