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個看法,當然是保護好演員本身。這種保護,應(yīng)該是多方向上的,是保護和自我保護共同完成的。比如說,依法追究這名人員的法律責任,就是對于演員的一種保護。我不太建議對于這樣的事情進行寬容處理。寬容,有一個最大的前提條件,那就是真心承認自己的錯誤。在沒有這個前提條件之前,依法追究責任,才是對于受害一方最低底線的保護。
對于類似事件和相關(guān)責任人,零容忍,不寬容,依法追究,才是最有效的,也是對所有演職人員負責任的。今天對這個不滿,就給人家潑油漆,那明天呢?依法追究,才能防微杜漸。所以,我不太愿意看到任何網(wǎng)友“談寬容”。對違法犯罪者的寬容,就是對于所有無辜者的犯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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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毅工作室發(fā)的嚴正聲明,就非常客觀,且是以法律遵循為前提條件的。所以,網(wǎng)友們不宜深究這個“某人員”到底是誰。他(她)的違法行為,亦或是犯罪行為本身,是由司法機關(guān)依法追究的。但同時,他(她)的個人隱私,依舊受到法律保護。作為網(wǎng)友,作為愛護青年實力派演員的粉絲們,更需要在這個前提條件之下做事。
我尊重“某人員”的個人隱私,不人肉,不開盒,不追問他(她)到底是誰,但這并不妨礙我批評、痛斥他(她)的這種違法行為本身。在這個最大前提條件之下,才能導(dǎo)出我下邊的第三看法和第四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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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前陣子,有幾位女演員的合約到期,和她們的經(jīng)紀公司發(fā)生了不愉快的事情,所以,部分網(wǎng)友問我,這次的“事件”,有沒有可能是因為青年實力派演員成毅的合約到期,沒有明確續(xù)約打算,造成經(jīng)紀公司這邊搞一些小動作呢?當然不會。
但凡有腦子的公司,都不會搞這種小動作。有腦子的公司都知道,買賣不成,交情還在。我有一個朋友,也是開經(jīng)紀公司的,簽約藝人也不少。他就有個原則,哪位藝人解約了,也要秉持著交情在的原則,這個行業(yè)當中,誰都保不齊幫誰一把。買賣不成,交情還在,其實是絕大多數(shù)經(jīng)紀公司都在信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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