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推進迎雙節“大排查、大巡防、大整治”專項行動,確保歲末年初轄區社會治安大局持續穩定,河南省洛陽市公安局洛龍分局民輔警聞令而動、迅速響應,聚焦打擊違法犯罪、化解矛盾糾紛,整治風險隱患、強化巡邏防控等重點任務,全力維護社會治安大局持續穩定。
近日,科技園派出所循線出擊快速查處一起非法儲存、銷售,煙花爆竹案件,依法拘留4名違法行為人。
案情回顧
1月16日,科技園派出所根據群眾線索,在轄區某居民家中有人非法儲存、銷售煙花爆竹,存在嚴重安全隱患。接報后,值班民警立即前往現場核查,當場發現居民李某在其居住室內非法儲存各類煙花爆竹十余箱。經現場清點與調查核實,李某伙同吳某等4人,在未取得合法儲存、經營許可的情況下,將易燃易爆的煙花爆竹違規存放于生活居住空間,并計劃通過網絡平臺對外銷售,其行為已構成重大安全隱患,嚴重威脅周邊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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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確認后,民警依法對涉案煙花爆竹及相關證據進行固定扣押,同時迅速開展后續調查,傳喚其余3名涉案違法行為人到案接受詢問。目前,4名違法行為人已被依法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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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鏈接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
第三條國家對煙花爆竹的生產、經營、運輸和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實行許可證制度。
未經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不得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
第三十六條對未經許可生產、經營煙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生產、經營活動,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生產、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對未經許可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非法運輸活動,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運輸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非法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三十六條 【非法制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危險物質】違反國家規定,制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一百條未經依法批準,擅自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的,依照有關危險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郭宇鵬)
【編輯 瀅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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