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法案例【2026】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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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武先生與王女士原系夫妻,2021年9月經法院調解離婚,協議王女士自行撫養婚生女。王女士于2024年2月以提高女兒學習成績需交課外輔導費為由通過微信向武先生借款4000元,王女士于2024年3月通過微信還款1000元時武先生未收取。2024年6月,王女士聯系武先生稱女兒欲報暑假班需借款1000元,武先生隨即轉賬2000元。后王女士再婚,武先生多次催要欠款,王女士同意還款但未實際履行,武先生為此訴至法院,要求王女士償還借款6000元,王女士辯稱該款項系武先生對女兒的贈與,不同意償還。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王女士以女兒需交輔導費為由,明確表示向武先生借款,武先生轉賬支付,王女士亦進行部分償還,應認定雙方間存在借貸合意。雙方在離婚協議已明確約定由王女士自行承擔女兒的撫養費,且未對女兒課外輔導費的負擔作出明確約定,王女士自認案涉款項為用于女兒課外輔導費支出的借款而后又辯稱系贈與的行為,顯違誠信,本院對其抗辯意見依法不予采納。王女士女兒為提高學習成績確實存在課外輔導培訓支出,武先生未接收王女士通過微信向其還款的1000元,又在王女士借款1000元時主動轉賬2000元,可以認定武先生通過微信退還王女士的1000元和超出王女士借款意愿的1000元系其作為父親對女兒輔導費用的自愿承擔,上述2000元應在武先生向王女士的轉賬總額6000元中予以扣減,故本院判令王女士向武先生返還借款4000元。判決作出后,雙方當事人均服判息訴,并已自行過付。
法官說法
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借款人請求借款并承諾償還、出借人未表示系贈與并交付借款的,應認定雙方借款合同成立。本案中,借款人已作出借款的真實意思表示,出借人將款項交予借款人后,應認定雙方間借貸關系成立并生效。因借貸雙方曾存在夫妻關系,借款人以子女支出課外輔導費為由向出借人借款,借款人償還部分借款,出借人自愿不予接受還款的,應當認定出借人自愿承擔子女支出的該部分費用,出借人再次要求借款人償還該部分款項的,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另外,對以同一借款用途為由出借人超出借款人借款金額交付的部分,因借款人對超出部分不存在借款意思表示,亦應認定對該超出部分系出借人的自愿承擔。
出借人與借款人雖然離婚時已約定由借款人承擔子女的撫養費,但出借人自愿承擔子女的部分輔導費支出,系其主動履行撫養責任,于法不悖,但此與贈與人表示無償給予、受贈人明示接受的贈與行為系不同的法律關系,故借款人以贈與抗辯不同意還款的理由,法院依法不予采信,故依法判令借款人按照欠款金額履行清償責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
第六百五十七條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七條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第一款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轉自:山東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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