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猛于虎
販毒必追責
被告人韋某等三人
為牟取非法利益
鋌而走險販賣冰毒
最終身陷囹圄、鋃鐺入獄
為自己的行為
付出了沉重的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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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
2025年1月以來,被告人韋某多次將毒品冰毒(甲基苯丙胺)按照1克500元的價格,分14次販賣給被告人孔某共計28克,其中一次3克未實際交易被抓獲,孔某從中加價后販賣給吸毒人員郭某(另案處理)1次0.5克、劉某(另案處理)3次6克及被告人張某10次22克,其中1次3克未實際交易被抓獲,張某從中加價后販賣給吸毒人員馬某(另案處理)4次12克,其中1次3克未實際交易被抓獲。韋某共獲利13100元,孔某共獲利19150元,張某共獲利9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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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19日,韋某在交易毒品過程中被民警當場抓獲,民警從其身上查獲毒品嫌疑物1包(1號)。同日,民警對韋某位于貞豐縣珉谷街道某村的住所進行搜查,在其住所五樓左側衛生間發現毒品嫌疑物1包(2號),在其住所五樓右側衛生間發現毒品嫌疑物2包(分別標注3號、4號)、電子秤1臺(未移送,由公安機關自行處理),民警對上述物品封裝后進行扣押,經稱量,1號毒品嫌疑物重量為2.9克,2號毒品嫌疑物重量為1.94克,3號毒品嫌疑物重量為1.15克,4號毒品嫌疑物重量為26.62克。經鑒定上述查獲毒品嫌疑物均檢出甲基苯丙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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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
貴州省貞豐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韋某、孔某、張某違反國家對毒品的管理規定,明知是毒品冰毒(甲基苯丙胺)而販賣(其中韋某販賣60.61克,孔某販賣28克,張某販賣12克),其行為均已構成販賣毒品罪,三被告人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四個月至十五年不等刑期,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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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法
禁毒防線關乎千家萬戶,任何販賣毒品的行為都在踐踏他人健康、破壞社會根基,必將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提醒廣大群眾警惕毒品陷阱,守住法律與道德底線,珍愛生命,遠離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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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條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來源:貞豐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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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愛生命 遠離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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