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月18日,《陜西省醫療糾紛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經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表決通過。《條例》共二十八條,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
《條例》所稱醫療糾紛,是指醫患雙方因診斷、治療、護理等診療相關活動引發的爭議。值得關注的是,該《條例》在明確解決途徑和規范醫患行為上進行了具體的要求:
明確解決途徑——
《條例》明確,醫療糾紛發生后,醫療機構應當告知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有關解決醫療糾紛的合法途徑和程序,及時解答有關問題。告知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有關病歷資料查閱、復制、封存、啟封以及有關現場實物封存和啟封的規定;患者死亡的,應當告知其近親屬有關尸檢、尸體存放和處理的規定。必要時組織專家討論,并將討論的意見告知患者或者其近親屬。配合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及相關單位做好調查取證和糾紛處理工作。
《條例》明確,處理醫療糾紛,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堅持自愿、合法、平等的原則,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責任明晰、公平公正;涉及賠付的,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執行。
醫患雙方可以通過五類途徑解決糾紛,包括雙方自愿協商、向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人民調解、向縣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調解、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途徑。
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在調解過程中,對案件涉及專業性問題復雜或者醫患雙方對爭議事實存在重大分歧或者患者死亡的,認為需要借助醫學、法律等專業知識進行調解的,可以啟動專家咨詢程序。專家咨詢意見可以作為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提出調解方案的重要參考依據,但不作為醫療損害鑒定意見。
規范醫患行為——
《條例》對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患者及其近親屬的行為作出了明確規范。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糾紛處理中,不得偽造、篡改或者違法銷毀病歷資料;不得隱匿或者拒絕為患者提供查閱、復制病歷資料;不得提供虛假證明材料;不得隱瞞、謊報、緩報重大醫療糾紛;不得遺失或者未按規定封存、保管、啟封病歷資料和現場實物;不得實施其他侵害患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患者及其近親屬應當遵守醫療機構診療制度和醫療秩序,對診療活動有異議的,應當通過合法途徑表達意見和訴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侮辱、威脅、恐嚇、故意傷害醫務人員或者限制醫務人員人身自由,或者威脅其他人員人身安全的行為;不得在醫療機構內故意損毀公私財物;不得在醫療機構及其周邊違規停放尸體、私設靈堂、擺放花圈、焚燒紙錢、懸掛橫幅、散發傳單、堵塞大門或者重要出入口;不得非法攜帶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或者管制器具進入醫療機構;不得沖擊或者占據醫療機構辦公、診療場所;不得組織、教唆他人實施擾亂醫療秩序的行為;不得實施其他危害醫務人員人身安全、擾亂醫療秩序的行為。
《條例》規定,醫療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醫療糾紛處理機制,制定應急處置預案,組織開展相關培訓和演練,提升醫療糾紛處理能力;建立健全投訴接待制度,設置專門的投訴接待場所,指定專門負責人員與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溝通;對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的咨詢,投訴,意見應當耐心解釋,說明,并及時予以處理。
西安交通大學第二附屬醫院醫務部副主任潘善國認為,《條例》雙向規范了醫患行為,一方面,明確禁止侮辱、威脅、恐嚇醫務人員等擾亂正常醫療秩序的行為,為醫務人員營造了安全穩定的執業環境,能更安心地投入診療工作;另一方面,也對醫療機構的投訴接待、病歷管理等作出嚴格要求,倒逼醫療機構規范服務流程,切實保障患者合法權益。
明確醫療糾紛處理原則和賠付標準,有利于推動醫療糾紛通過理性協商、規范調解與依法處理的途徑解決,切實提升醫療糾紛解決效率與公信力。《條例》明確,處理醫療糾紛,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堅持自愿,合法,平等的原則,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責任明晰,公平公正;涉及賠付的,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執行。
醫患雙方選擇協商解決醫療糾紛的,應當在專門的場所進行,不得擾亂醫療秩序;對分歧較大或者索賠數額兩萬元以上的醫療糾紛,鼓勵醫患雙方通過人民調解的途徑解決。醫患雙方經協商達成一致的,應當簽訂書面和解協議書。
“立法來得非常及時,為一線醫務工作者和患者都搭建了清晰的行為準則與維權框架,對構建和諧醫患關系極具現實意義。”潘善國表示,《條例》明確了自愿協商、人民調解、行政調解、訴訟等五類解決途徑,構建起“協商先行、調解為主、訴訟終局”的多元機制,讓醫患雙方發生爭議后都有章可循,不用再陷入“不知找誰、不知如何維權”的困境,從源頭減少了矛盾升級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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