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有效維護廣大應征青年的合法權益進一步增強征兵工作的透明度確保征兵工作公開、公平、公正,江津區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現將2026年廉潔征兵特聘監督員及監督舉報電話予以公示歡迎社會各界積極參與監督。
征兵期間,總會有一些不法分子以部隊有熟人、關系硬等謊言,騙取適齡青年及家長的信任,以達到詐騙錢財或其他目的。征兵涉及多個環節、多個部門、多個階段,受軍地各級紀檢監察部門和社會性的廉潔征兵監督員實時監督。任何以征兵之名騙取好處、撈取錢財,只會是騙局,千萬別相信!
請社會各界積極舉報違法行為,試圖“辦事花錢、托關系找人”的想法千萬不能有,向征兵工作人員送錢、送禮或安排宴請、旅游、娛樂等更要禁止,因為這不僅危害部隊戰斗力建設,而且還是違法行為!
廉潔征兵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一)征兵工作紀律規定“十個嚴禁”
一、嚴禁利用征兵工作以權謀私、索賄受賄、吃拿卡要。
二、嚴禁擅自截留、挪用、私分或調整征集任務。
三、嚴禁擅自放寬或增加征集條件、降低或抬高征集標準。
四、嚴禁違規插手干預征兵事務或為應征青年入伍打招呼說情。
五、嚴禁單獨走訪、約見應征青年或家長及請托人。
六、嚴禁向應征青年或家長收取費用。
七、嚴禁填報虛假信息、出具不實證明材料。
八、嚴禁未經征兵辦公室集體研究私自定兵。
九、嚴禁借征兵之機搭載商業廣告、參加商業活動、搞不正當軍地交往。
十、嚴禁私自接受媒體采訪或違規發布、傳播涉征兵信息。
(二)廉潔征兵“十不準”
一、不準擅自截留、挪用、私分征集指標,或者為指定人員單獨下達征集指標;征集任務要按規定全部分配到位,確需調整的應由征兵辦公室集體研究確定。
二、不準擅自放寬征集條件、降低征集標準,將不合格青年征入部隊,或者隨意增加征集條件、抬高征集標準,阻撓合格青年入伍。
三、不準填報虛假信息、出具與事實不符的證明材料,或者擅自更改體格檢查、政治考核結論。
四、不準單獨走訪、約見應征青年和家長,將政治考核表格交給應征青年和家長辦理,或者要求提供規定范圍以外的證明材料。
五、不準以任何名義向應征青年和新兵收取費用,或者在征接兵工作中懶政惰政、推諉拖延,甚至借故刁難,給應征青年及家長正常辦理征兵手續設置人為障礙。
六、不準未經征兵辦公室集體研究私自定兵,搞個人、少數人說了算。
七、不準利用征接兵之機收受禮品禮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土特產,接受應征青年及家長或請托人安排的宴請、旅游、娛樂活動,或者要求提供交通、通信工具等。
八、不準違規插手基層征兵工作,為應征青年入伍打招呼說情,或者利用職權在任務分配、報名應征、體格檢查、政治考核、審批定兵、調整去向等方面向征接兵人員施加影響。
九、不準在公開公示的內容、方式、時間上打折扣搞變通,變相規避監督,或者不落實廉潔征兵“零報告”和監督員制度,不按規定受理群眾信訪舉報、查糾違規違紀問題。
十、不準換兵、私自退兵,或者不按規定程序、時限辦理退兵。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七十四條 在征兵工作中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員,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八十九條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行為,是行賄罪。
第三百九十條 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請認準官方信息關注全國征兵網或“重慶征兵”微信公眾號,隨時掌握最新征兵工作動態和權威政策信息,切勿相信非官方的公眾號或者涉嫌金錢交易的短信、電話、微信聊天等,提高警惕,審慎行事。希望大家主動遵守征兵紀律規定,積極參與監督,發現問題線索及時向官方渠道反映,共同營造廉潔征兵的良好環境!
江津區2026年廉潔征兵監督員
公示名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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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津區2026年廉潔征兵舉報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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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
編輯:李婉齡 編審:胡德賽
值班副總編輯:易志慧
總編輯:王 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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