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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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及所屬人員作為監察機關的重點監察對象,在接受監察監督過程中,應當積極配合、如實提供相關材料,不得實施妨礙監察工作的行為。
那么,被監察的檢察機關或人員若存在不當行為,哪些情形會被予以處分?
周軍律師依據法律規定和實踐經驗為您詳細解讀具體可被處分的行為及相關處置規則。
根據相關條例規定,被監察的檢察機關、所屬單位及人員,若存在以下六種行為之一,將觸發處分程序,由有關檢察院或監察部門依法處置:
(一)隱瞞事實真相,出具偽證或者隱匿、轉移、篡改、毀滅證據
此類行為直接破壞監察工作的真實性基礎,是典型的妨礙監察調查行為。無論是故意隱瞞案件關鍵事實,還是通過出具虛假證明、轉移毀滅證據等方式規避監督,都會嚴重影響監察機關對事實的認定,必然會被追責。例如,某檢察機關在監察部門調查相關問題時,隱匿涉及違規審批的關鍵文件,就屬于此類可被處分的行為。
(二)故意拖延或者拒絕提供與監察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財務賬目、案件材料及其他有關材料和必要情況
配合監察機關提供相關材料,是被監察對象的法定義務。若無正當理由故意拖延提交材料,或直接拒絕提供監察所需的文件、賬目、案件材料等,會阻礙監察工作推進,符合處分條件。比如,監察部門核查某檢察人員履職違規問題時,其所在單位拒絕提供相關工作臺賬,就需承擔相應責任。
(三)在調查期間變賣、轉移涉嫌財物
此類行為通常是為了逃避后續可能的責任追究,通過變賣、轉移與監察事項相關的涉嫌違規或違法所得財物,試圖掩蓋事實、規避處置。只要在監察調查期間實施了該行為,無論是否達到轉移財產的目的,都將被依法處分。
(四)拒絕就監察部門所提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
監察部門在調查過程中,有權就相關事項向被監察對象詢問核實,被監察對象需如實、清晰地作出解釋說明。若無正當理由拒絕回應監察部門的合理詢問,不配合核實相關問題,就屬于違規行為,需接受處分。
(五)阻攔、壓制舉報人的舉報或者打擊報復舉報人
舉報是公眾監督檢察機關及人員的重要途徑,受法律嚴格保護。若被監察對象實施阻攔、壓制舉報的行為,或對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既侵犯了舉報人的合法權益,也破壞了監督秩序,屬于性質較為嚴重的違規行為,必然會被從嚴處分。
(六)有其他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情節嚴重的
除上述五種明確列舉的行為外,若被監察對象實施了其他違反監察相關條例的行為,且情節達到嚴重程度,也將被予以處分。這一兜底條款確保了對各類違規行為的全面覆蓋,避免出現監管空白。
周軍律師提醒,若發現被監察的檢察機關或人員存在上述違規行為,尤其是阻攔、壓制舉報、打擊報復舉報人的行為,可通過監察機關官方舉報渠道、檢察機關內部監督渠道等合法方式反映。遇到違規行為認定、舉報流程、權益維護等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獲取針對性的法律幫助,確保自身合法權益得到保障,同時助力監察工作依法順利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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