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實務工作中,民事執行案件激增,“老賴”逃債手段愈發隱蔽專業,僅靠傳統執行措施難以震懾。
對付惡意逃債、規避執行的行為,必須打通民事、刑事、行政法律手段銜接,精準識別執行中的刑事犯罪,是維護當事人權益、捍衛司法權威的關鍵。結合《刑法(2023修正)》,我為大家梳理常見關聯刑事犯罪及法律依據。
結合我們團隊的辦案經驗,危害稅收征管類犯罪涉及法條最多(9個),執行程序中、妨害公司企業管理秩序及侵犯財產類犯罪各5個,其余類型涉及1-3個法條,實務關聯性極強,需重點關注。
一、執行程序中直接關聯的刑事犯罪
此類犯罪直接針對司法執行活動,是“老賴”規避執行、公職人員履職失范的高頻觸發點。
(一)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明確: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同時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徐律師提示】實務中,隱瞞財產、惡意轉移資產、拒不交付指定財物等行為,均可能構成此罪,是打擊惡意逃債的核心罪名。
(二)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
《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條規定:隱藏、轉移、變賣、故意毀損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需注意,司法機關采取保全措施后的財產,即便所有權人也不得擅自處置,此類行為本質是挑戰司法強制措施的權威性。
(三)妨害公務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執行人員依法開展查封、扣押、騰退等工作時,若被執行人家屬或相關人員以暴力、威脅手段阻撓,可能觸發此罪。
(四)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和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三款: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或濫用職權,未依法采取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或違法采取保全、執行措施,致使當事人或他人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類罪名針對執行公職人員,旨在規范執行權行使,防范履職失范導致的權益損害。
(五)受賄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構成受賄罪。在經濟往來中,收受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亦以受賄論處。
執行環節中,若公職人員利用職權為被執行人規避執行提供便利并收受財物,將依法追究受賄責任。
二、妨害公司、企業管理秩序類犯罪
企業作為被執行人時,其股東、高管常通過虛構清算、隱匿財務憑證等方式規避執行,此類犯罪較為典型。
(一)虛報注冊資本罪
《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申請公司登記時,使用虛假證明文件或其他欺詐手段虛報注冊資本,欺騙登記主管部門取得公司登記,虛報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或單處虛報金額1%-5%罰金。單位犯罪的,雙罰制追責。
(二)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
《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條: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資,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或單處虛假出資/抽逃出資額2%-10%罰金。
(三)妨害清算罪
《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條:公司、企業清算時,隱匿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財產清單作虛假記載,或未清償債務前分配財產,嚴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或單處2萬-20萬元罰金。
(四)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罪
《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條之一:隱匿或故意銷毀依法應保存的會計憑證、賬簿、財務報告,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或單處2萬-20萬元罰金。單位犯罪的,雙罰制追責。實務中,部分企業通過銷毀財務資料掩蓋財產去向,以此規避執行,需重點排查。
(五)虛假破產罪
《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條之二:公司、企業通過隱匿財產、承擔虛構債務等方式轉移、處分財產,實施虛假破產,嚴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或單處2萬-20萬元罰金。
三、破壞金融管理秩序類犯罪
(一)高利轉貸罪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違法所得1-5倍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同等罰金。單位犯罪的,雙罰制追責。
(二)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一: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兌等,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或單處罰金;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或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四、金融詐騙類犯罪
(一)集資詐騙罪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巨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沒收財產。單位犯罪的,雙罰制追責。
(二)貸款詐騙罪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編造虛假理由、使用虛假合同/證明文件、虛假擔保等方式詐騙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2萬-20萬元罰金;數額巨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5萬-50萬元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并處相應罰金或沒收財產。
五、危害稅收征管類犯罪(實務高頻高發)
此類犯罪涉及9個法條,是企業被執行人規避債務、隱匿財產的常見手段,需精準識別。
(一)逃稅罪
《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虛假納稅申報或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且占應納稅額10%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且占比30%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扣繳義務人有同類行為,數額較大的,按前款追責。
【徐律師提示】經稅務機關追繳后,補繳稅款、滯納金并接受行政處罰的,可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受過刑事處罰或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二)逃避追繳欠稅罪
《刑法》第二百零三條: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通過轉移、隱匿財產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數額1萬-10萬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欠繳稅款1-5倍罰金;數額10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同等罰金。
(三)騙取出口退稅罪
《刑法》第二百零四條:以假報出口等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騙取稅款1-5倍罰金;數額巨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同等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并處相應罰金或沒收財產。
(四)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
《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虛開此類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2萬-20萬元罰金;虛開稅款數額較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5萬-50萬元罰金;數額巨大或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并處相應罰金或沒收財產。單位犯罪的,雙罰制追責,且明確虛開行為包括為他人、為自己、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虛開四種情形。
(五)虛開發票罪
《刑法》第二百零五條之一: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外的其他發票,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六)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刑法》第二百零七條: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處2萬-20萬元罰金;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5萬-50萬元罰金;數量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并處相應罰金或沒收財產。
(七)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刑法》第二百零八條:非法購買此類發票,或購買偽造的此類發票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或單處2萬-20萬元罰金。若購買后又虛開或出售的,按對應罪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等)追責。
(八)非法出售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非法出售發票罪
《刑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一、三、四款:非法出售可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按偽造、擅自制造此類發票的量刑標準追責;非法出售其他發票的,按對應條款處罰。
(九)持有偽造的發票罪
《刑法》第二百一十條之一:明知是偽造的發票而持有,數量較大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六、擾亂市場秩序類犯罪
(一)串通投標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或其他投標人利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或單處罰金。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集體、公民合法利益的,按前款追責。
(二)合同詐騙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通過虛構單位、冒用他人名義、虛假擔保、誘騙履約后逃匿等方式騙取對方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或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并處相應罰金或沒收財產。
七、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類犯罪
(一)打擊報復會計、統計人員罪
《刑法》第二百五十五條:公司、企業等單位領導人,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會計法、統計法行為的會計、統計人員實施打擊報復,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實務中,部分企業為規避執行、隱瞞財產,對如實提供財務資料的會計人員進行打擊報復,此類行為需依法追責。
八、侵犯財產類犯罪
(一)詐騙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處或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并處相應罰金或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職務侵占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并處罰金。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同類行為的,按貪污罪追責。
(三)挪用資金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或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用于營利活動,或用于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提起公訴前退還資金的,可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犯罪較輕的)。
(四)破壞生產經營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因泄憤報復或其他個人目的,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勞動報酬,或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或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罪的,雙罰制追責。提起公訴前支付報酬并承擔賠償責任的,可減輕或免除處罰。
九、妨害社會管理秩序類犯罪
(一)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
《刑法》第二百九十條: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等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剝奪政治權利。聚眾沖擊國家機關、多次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等情形,按對應條款追責。
(二)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聚眾擾亂車站、商場等公共場所秩序,堵塞交通、破壞交通秩序,抗拒阻礙治安管理工作人員履職,情節嚴重的,對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三)虛假訴訟罪
《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處或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罪的,雙罰制追責。若同時構成其他犯罪,按處罰較重的罪名從重處罰;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參與的,從重追責。
【徐律師提示】部分當事人為規避執行,通過虛假訴訟轉移財產,此類行為已成為司法打擊重點。
十、瀆職類犯罪
(一)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
《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條: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提供便利,幫助其逃避處罰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徐律師結語
執行案件中的刑事犯罪,往往隱藏在民事糾紛背后,既可能是被執行人惡意規避執行的“手段”,也可能是相關人員履職失范、違法犯罪的“表現”。作為法律從業者,我們既要精準識別各類犯罪線索,善于運用刑事手段破解執行難題,也要提醒當事人敬畏法律,切勿因僥幸心理觸碰刑事紅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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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讓執行停在“程序”里,要讓權益落到“實處”!連云港徐小律執行團隊堅信:執行是權益兌現的起點,而非終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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