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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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債權流轉與執行實務中,“一債二賣”的糾紛屢見不鮮:甲從原債權人處受讓了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但還沒來得及向法院申請變更為申請執行人,原債權人就將同一筆債權再次轉讓給了第三人乙。
那么,受讓債權未變更執行又被原債權人轉讓他人的,如何救濟?
最高院在《某建設集團甲有限公司、江蘇乙貿易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執行監督案》中明確:
能否變更執行人的執行異議不屬于法律規定的案外人執行異議,也未有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對此類異議明確作出應通過訴訟程序予以確認的規定,因此可通過執行異議、復議程序救濟。但對實際受讓人的確認屬實體權利應另訴解決。
本案重點審查的問題:(一)云南高院通過執行復議程序審查甲公司的異議請求是否適當;(二)昆明中院裁定駁回甲公司執行申請,云南高院予以維持是否合法有據。
(一)關于云南高院通過執行復議程序審查甲公司的異議請求是否適當的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3年修正)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人民法院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根據法律規定,案外人異議即是案外人對執行法院強制執行的被執行人財產主張所有權或者其他足以阻止執行標的轉讓、交付的實體權利。
本案中,甲公司主張其是案涉生效法律文書確定債權的受讓權利人,乙公司并非案涉債權的受讓權利人,并對昆明中院確定乙公司為申請執行人不服。
此種執行異議不屬于法律規定的案外人執行異議,也未有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對此類異議明確作出應通過訴訟程序予以確認的規定。故昆明中院、云南高院通過執行異議、復議程序進行審查并無不當。
(二)關于昆明中院裁定駁回甲公司執行申請,云南高院予以維持是否合法有據。
第一,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人的權利承受人可以依據生效法律文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規定“申請執行人將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依法轉讓給第三人,且書面認可第三人取得該債權,該第三人申請變更、追加其為申請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執行程序中對于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發生轉讓而變更申請執行人的,須具備兩個前提條件:一是原權利人已將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依法予以轉讓;二是原權利人在當前執行程序中書面認可受讓人取得該債權。
就此而言,甲公司以債權受讓人身份向昆明中院申請強制執行,但某公司對債權轉讓不予認可,并明確否認甲公司取得案涉債權,因此,昆明中院于2021年8月30日作出(2021)云01執867號之一執行裁定,駁回甲公司的執行申請,符合司法解釋規定。
第二,根據云南高院查明的事實,因甲公司向昆明中院申請執行不符合執行案件受理條件,故昆明中院裁定駁回該公司執行申請,而某公司將案涉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轉讓給乙公司并書面認可乙公司取得案涉債權,乙公司以此為依據向昆明中院申請強制執行,昆明中院經審查后認為符合司法解釋規定的變更申請執行人的情形,予以立案執行,并根據各方當事人達成的和解協議裁定該案終結執行。
此后,雖然甲公司取得仲裁裁決確認其合法受讓案涉債權,進而向昆明中院申請執行并請求中止乙公司申請執行案件,但此種請求不能在執行程序中解決。若甲公司認為某公司及乙公司侵害其合法權利,可另循救濟途徑。
周軍律師提醒,若涉及此類重復轉讓糾紛,對債權歸屬認定、執行主體變更、救濟路徑選擇等問題存在疑問,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制定針對性方案,避免因程序錯誤或證據不足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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