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提問
權轉讓未辦抵押變更登記,受讓人能否主張房產優先受償?】張某與劉某簽訂 100 萬元借款合同,張某以名下房屋為該筆借款提供抵押并辦理抵押登記。半年后劉某與王某簽訂債權轉讓協議,且已將債權轉讓事宜通知張某,但未辦理抵押權變更登記。現王某起訴張某要求償還 100 萬元借款及利息,并主張對案涉抵押房產享有優先受償權,該訴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也迪律師解答
《民法典》第407條明確,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債權轉讓的,擔保該債權的抵押權一并轉讓,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同時《民法典》第547條規定,債權人轉讓債權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且受讓人取得從權利,不因該從權利未辦理轉移登記手續而受到影響。
抵押權作為主債權的從權利,具有嚴格的從屬性,遵循 “從隨主” 的法律規則,主債權發生轉讓的,抵押權應隨主債權一并轉移至受讓人,此為法定的權利轉移,無需以辦理抵押權變更登記為生效要件。本案中,劉某與王某的債權轉讓協議合法有效,且已履行對債務人張某的通知義務,該債權轉讓對張某發生法律效力。雖雙方未辦理抵押權變更登記,但并不影響王某繼受取得案涉抵押權。因此,王某不僅有權要求張某償還100萬元借款及利息,亦有權對案涉抵押房產主張優先受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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