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財政部網站消息,1月20日,財政部官網連續發布5個文件:
財政部等三部門優化實施個人消費貸款財政貼息政策
財政部等五部門優化實施設備更新貸款財政貼息政策
財政部等五部門聯合實施中小微企業貸款貼息政策
財政部等四部門優化實施服務業經營主體貸款貼息政策
財政部等四部門聯合實施民間投資專項擔保計劃
關于優化實施個人消費貸款財政貼息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
財金〔2026〕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分行,金融監管總局各監管局,有關金融機構: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加力提振消費、擴大內需,持續降低居民個人消費信貸成本,提升居民消費意愿,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支持消費金融創新。支持經辦機構創新消費信貸產品,強化與線下商超、線上平臺的協同聯動,構建更多金融支持消費新場景,擴大個人消費貸款貼息政策惠及范圍,形成惠民生、促消費合力。著力提升商品消費及文旅、餐飲、賽事、康養、托育等服務消費的覆蓋面和活躍度,強化信貸保障支持,提升消費貼息政策的普惠性與可得性。
二、延長政策期限。將個人消費貸款財政貼息政策實施期限延長至2026年底。調整后,個人消費貸款財政貼息政策實施期為2025年9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居民在上述期限內發生的符合條件的消費可按規定享受貼息。政策到期后,將根據實施效果視情研究延長政策期限等。
三、擴大支持范圍。將信用卡賬單分期業務納入支持范圍,年貼息比例為1個百分點。
四、拓展貼息領域。取消《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 金融監管總局關于印發 <個人消費貸款財政貼息政策實施方案> 的通知》(財金〔2025〕80號)中關于消費領域的限制。調整后,居民在政策實施期內使用經辦機構個人消費貸款進行的各領域消費,以及新發生的信用卡賬單分期,由經辦機構識別其真實性、合規性后,可按規定享受貼息。
五、提高貼息標準。取消單筆消費貼息金額上限500元的要求,取消每名借款人在一家經辦機構可享受5萬元以下累計消費貼息上限1000元的要求。維持每名借款人在一家經辦機構可享受累計消費貼息上限每年3000元的要求不變。
六、增加經辦機構。各省級財政部門會同當地相關部門制定屬地個人消費貸款貼息政策,將監管評級在3A及以上的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外資銀行、消費金融公司、汽車金融公司等納入屬地貼息政策經辦機構范圍,擴大政策覆蓋面。中央財政、省級財政分別承擔貼息資金的90%、10%。
七、強化資金保障。貼息資金撥付采取“預撥+清算”方式。經辦機構省級機構于2026年1月31日前向屬地省級財政部門報送政策實施期內的貼息資金需求申請;經辦機構無省級分支機構的,由總部向注冊地省級財政部門報送相關申請材料。各省級財政部門對轄內經辦機構政策實施期內貼息資金需求進行核對、匯總后,于2026年2月28日前向財政部報送貼息資金需求申請。財政部于2026年一季度向各省級財政部門按一定比例預撥貼息資金,并于政策實施期滿后按規定開展貼息資金清算。各省級財政部門按季度向轄內經辦機構審核撥付上季度貼息資金。
八、強化部門協作。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監管總局做好個人消費貸款業務開展情況、政策執行情況等信息共享。財政部會同金融監管總局酌情組織財政部各地監管局、金融監管總局各監管局開展聯合抽查,如發現經辦機構違規貼息操作,嚴格追究責任,情節嚴重的不得繼續經辦相關業務。
九、加強監督管理。各省級財政部門要合理簡化貼息資金撥付流程,提高貼息資金使用效率,按要求做好貼息資金撥付、清算等相關工作,認真做好對經辦機構政策執行情況抽查工作。中國人民銀行各省級分行負責督促經辦機構落實消費貸款利率政策,指導經辦機構圍繞消費重點場景、重點群體做好金融服務,促進提振和擴大消費。金融監管總局各監管局要進一步加強對經辦機構個人消費貸款業務的日常監管,指導經辦機構落實貸款用途和資金流向有關監管要求,做好經辦機構貼息資金申請和清算數據匯總工作。
十、嚴格政策執行。各經辦機構要進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優化內部業務系統和操作流程,提高借款人消費信息識別能力,加強貸款用途和資金流向監測。按規定報送個人消費貸款貼息政策執行情況、貼息資金撥付和清算申請材料,對材料的真實性、合規性、準確性負責。
十一、規范信息報送。經辦機構建立報表統計制度,于每月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向財政部和省級財政部門報送政策執行情況,包括貸款發放和貼息金額等情況,并抄送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監管總局。省級財政部門于每月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將轄內政策實施情況報送財政部。
十二、其他有關事項。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財金〔2025〕80號文件中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其他未盡事項,按照財金〔2025〕80號文件執行。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
金融監管總局
2026年1月16日
關于優化實施設備更新貸款財政貼息政策的通知
財金〔2026〕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發展改革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各地監管局,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分行,金融監管總局各監管局,有關金融機構: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優化“兩新”政策實施的決策部署,支持經營主體開展設備更新和技術改造,降低經營主體融資成本,推動形成有效投資,現就優化實施設備更新貸款財政貼息政策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擴大支持范圍。經營主體實施設備更新行動且銀行向其發放貸款的,中央財政對經營主體的設備更新項目相關固定資產貸款本金貼息1.5個百分點,按照相關固定資產貸款發放之日起予以貼息,貼息期限不超過2年。將科技創新和技術改造再貸款政策支持的、銀行2026年起新發放的科技創新類貸款納入中央財政貼息支持范圍。政策實施至2026年12月31日,后續可視情延長實施期限。
二、擴展支持領域。在支持工業、能源電力、交通運輸、物流、文旅、老舊農機具等領域設備更新基礎上,增加建筑和市政、用能設備、航空器材、電子信息、安全生產、設施農業、漁船、冷鏈設施、糧油加工、廢棄物循環利用、小水電、消費商業設施、人工智能、養老等領域,加大對高端化、智能化、綠色化、數字化設備更新支持。
三、增加經辦銀行。貼息貸款經辦銀行為26家,包括國家開發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恒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浙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蘇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寧波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四、優化貼息流程。貼息資金撥付采取“預撥+結算”方式。2026年1月31日前,全國性銀行省級分行和地方性銀行總行(以下簡稱省行)向省級財政部門提出2026年全年貼息資金需求申請,省級財政部門收到申請后10個工作日內向省行預撥貼息資金。省行按月匯總分支機構貼息資金申請并向省級財政部門提交申請及證明材料。省級財政部門要會同相關部門建立聯審工作機制,集中組織相關部門開展并聯并審、聯合審核,強化審核結果互享互認,收到申請后5個工作日出具審核結果。財政部當地監管局不再對財政貼息資金進行日常審核。財政貼息不再以貸款獲得再貸款支持為前提。
五、做好資金結算。自2027年起每年1月31日前省行向省級財政部門提交上年度貼息資金結算申請和本年貼息資金需求申請,省級財政部門于2月20日前出具審核意見并報送財政部。財政部向省級財政部門結算上年度并按一定比例預撥本年貼息資金,省級財政部門及時向省行結算和撥付貼息資金。財政部門可根據銀行貼息資金使用進度提前或分階段開展結算工作。
六、做好資金清算。2029年1月31日前省行向省級財政部門提出貼息資金清算申請,原則上省級財政部門自收到清算申請1個月內,出具貼息資金清算審核報告并報送財政部,財政部與省級財政部門、省級財政部門與經辦銀行省行分別清算貼息資金。資金清算時間視政策實施期限延長情況相應調整。
七、強化組織實施。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行業管理部門、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監管總局共同抓好組織實施。對于科技創新、技術改造和設備更新領域,中國人民銀行給予再貸款政策支持。國家發展改革委和行業管理部門指導地方做好設備更新項目審核。省級行業管理部門加強行業監督,做好審核把關。金融監管部門加強日常監管,督促經辦銀行審核資金用途和跟蹤貸款實際使用情況。經辦銀行向經營主體收息時,代財政支付貼息資金,并通過手機短信、APP消息等方式告知,增強經營主體體驗感和獲得感。
八、加強監督管理。財政部會同金融監管總局酌情組織財政部各地監管局、金融監管總局各監管局開展聯合抽查,發現被貼息經營主體有嚴重違規操作問題的,向經營主體收回貼息資金;對與經營主體合謀進行違規貼息操作的銀行,嚴格追究責任;情節嚴重的,不得繼續經辦相關貼息業務。經辦銀行要嚴格履行審貸職責,做好貸款資金流向監控,嚴禁用于投資理財等套利活動,并通過數據標簽做好分類統計,避免貸款重復享受中央財政貼息。
九、規范信息報送。經辦銀行建立報表統計制度,經辦銀行總行于每月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向財政部報送政策執行情況,包括但不限于貸款發放和貼息使用情況,抄送中國人民銀行和金融監管總局。
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中國人民銀行 金融監管總局關于實施設備更新貸款財政貼息政策的通知》(財金〔2024〕54號)等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其他未盡事項,按照前期已印發政策文件執行。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中國人民銀行
金融監管總局
2026年1月19日
關于實施中小微企業貸款貼息政策的通知
財金〔2026〕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局,財政部各地監管局,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分行,金融監管總局各監管局,有關金融機構: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激發民間投資活力的決策部署,支持中小微企業增加投資和擴大再生產,充分挖掘經濟潛能,增強經濟發展韌性,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政策內容
(一)適用對象。投向相關重點領域產業鏈及其上下游產業的全部中小微民營企業(包括但不限于由支持小微企業融資協調工作機制推薦或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共享的優質中小微民營企業)固定資產貸款,中小微民營企業參與項目使用的新型政策性金融工具資金。
(二)投向領域。支持新能源汽車、工業母機、醫藥工業、醫療裝備、基礎軟件和工業軟件、民用大飛機、服務器、移動通信設備、新型顯示、儀器儀表、工業機器人、軌道交通裝備、船舶與海洋工程裝備、農機裝備等相關重點產業鏈及上下游產業,科技服務、物流服務、信息和軟件服務、節能環保服務、生產性租賃服務、商務服務等生產性服務業領域,農、林、牧、漁、農副產品加工業領域,以人工智能等為代表的新興領域。
(三)貼息標準。對2026年1月1日起經辦銀行發放的、符合條件的中小微民營企業固定資產貸款和中小微民營企業參與項目使用的新型政策性金融工具資金,中央財政按照貸款本金給予年化1.5個百分點、期限不超過2年的貼息支持,單戶貼息貸款規模上限5000萬元。政策實施期限暫定1年,后續可視情延長。同一筆貸款不得重復享受中央財政其他貼息政策。
(四)經辦銀行。包括國家開發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恒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浙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21家全國性銀行,金融監管評級3A及以上的城市商業銀行、省級農村商業銀行、省會城市農村商業銀行、外資銀行。
(五)工作機制。財政部門與銀行對接實行“總對總”模式。國家開發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財政部對接,其他經辦銀行與該行總部所在地省級財政部門對接,縮短工作鏈條,高效開展貼息資金預撥、審核、結算、清算等各項工作。
二、操作流程
(一)申請發放。符合條件的企業可自主向相關經辦銀行提出貸款申請,并按要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經辦銀行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審批,自主決策貸款發放條件并及時放款。
(二)預撥資金。貼息資金撥付采取“預撥+結算”方式。經辦銀行總部于2026年2月5日前,結合上一年度符合條件的固定資產貸款發放額、本年度預計增幅等因素,向對口財政部門提出全年貼息資金申請。省級財政部門于2026年2月28日前,匯總相關經辦銀行總部貼息資金申請并報送財政部。財政部匯總后,根據年度預算安排向對口經辦銀行按一定比例預撥貼息資金,并向相關省級財政部門按一定比例預撥其他總部位于當地的經辦銀行貼息資金。省級財政部門收到貼息資金后,應于10個工作日內撥付至對口經辦銀行。經辦銀行在向企業收息時,代財政支付貼息資金,并通過手機短信、APP消息等方式告知。
(三)貼息審核。經辦銀行總部按月匯總本行符合貼息條件的貸款發放情況,每月5日前將上月新發放貸款情況報送對口財政部門,財政部門重點審核相關貸款是否符合投向領域,并及時將審核結果反饋經辦銀行總部。
(四)資金結算。經辦銀行總部匯總本行全系統2026年度實際使用的貼息資金,于2027年1月31日前向對口財政部門提出2026年度貼息資金結算和2027年貼息資金需求申請,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規性、準確性負責。相關省級財政部門匯總對口經辦銀行資金申請,于2027年2月20日前報送財政部。財政部與對口經辦銀行以及相關省級財政部門結算2026年度貼息資金并撥付2027年貼息資金,省級財政部門與對口經辦銀行結算、撥付貼息資金。結算2027年度貼息資金和撥付2028年貼息資金參照執行。財政部門可視政策實施情況提前或分階段開展結算工作。
(五)資金清算。經辦銀行總部應于2029年1月31日前向對口財政部門提出貼息資金清算申請。原則上省級財政部門自收到清算申請1個月內,出具貼息資金清算審核報告并報送財政部,財政部分別與對口經辦銀行、相關省級財政部門清算貼息資金,省級財政部門與對口經辦銀行清算貼息資金。資金清算時間視政策實施期限延長情況相應調整。
三、組織實施
(一)做好信息報送。經辦銀行建立報表統計制度,于每月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向對口財政部門報送政策執行情況,包括但不限于貸款發放和貼息使用情況,抄送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監管總局。省級財政部門于每月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將轄內政策實施情況報送財政部。
(二)強化各方協同。財政部牽頭組織實施,做好預算管理,加強貼息資金使用情況監督抽查工作。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確定相關領域清單,加強對貸款資金投向的指導。金融監管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在支持小微企業融資協調工作機制下指導各省級工作機制推薦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生產性服務業領域清單。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向有意愿的金融機構共享專精特新等優質中小微企業名單。
(三)加強監督管理。財政部會同金融監管總局酌情組織財政部各地監管局、金融監管總局各監管局開展聯合抽查,發現被貼息企業有嚴重違規操作問題的,向企業收回貼息資金,對與企業合謀進行違規貼息操作的銀行,嚴格追究責任;情節嚴重的,不得繼續經辦相關貼息業務。金融監管部門加強日常監管,督促經辦銀行審核資金用途和跟蹤貸款實際使用情況。經辦銀行嚴格履行審貸職責,做好貸款資金流向監控,嚴禁用于投資理財等套利活動,并通過數據標簽做好分類統計,避免貸款重復享受中央財政貼息。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中國人民銀行
金融監管總局
2026年1月19日
關于優化實施服務業經營主體貸款貼息政策的通知
財金〔2026〕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商務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商務局,財政部各地監管局,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分行,金融監管總局各監管局,有關金融機構: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大力提振消費、全方位擴大國內需求的決策部署,充分發揮財政資金撬動作用,引導金融機構加力支持擴大內需,推動增加優質服務供給,創新多元化消費場景,更好釋放服務消費潛力,現就優化實施服務業經營主體貸款貼息政策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延長實施期限。延長服務業經營主體貸款貼息政策實施期限至2026年12月31日,2025年3月16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間發放的貸款按《服務業經營主體貸款貼息政策實施方案》(財金〔2025〕81號)等有關規定執行。政策到期后,可視情研究延長政策實施期限。
二、提高貼息上限。單戶可享受貼息的2026年新發放貸款規模最高可達1000萬元,貼息期限不超過1年,年貼息比例為1個百分點,貼息資金由中央財政、省級財政分別按照90%、10%承擔。
三、擴大支持領域。在餐飲住宿、健康、養老、托育、家政、文化娛樂、旅游、體育8類消費領域基礎上,將數字、綠色、零售3類消費領域納入政策支持范圍。其中:數字領域對應《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互聯網和相關服務”、“數字內容服務”行業類別;綠色領域對應《中國人民銀行 金融監管總局 中國證監會關于印發〈綠色金融支持項目目錄(2025年版)〉的通知》(銀發〔2025〕132號)中符合“建筑節能與綠色建筑”分類標準的“物業管理”行業類別,符合“綠色交通”分類標準的“汽車租賃”、“其他道路運輸輔助活動”行業類別,以及符合“綠色物流”分類標準的“裝卸搬運”、“郵政基本服務”、“快遞服務”、“其他寄遞服務”行業類別;零售領域對應《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零售業”行業類別。文化娛樂領域調整為對應《文化及相關產業分類(2018)》中除屬于制造業細分行業(即四位行業分類代碼為數字2、3開頭的行業)外的其他行業。
四、增加經辦銀行。包括國家開發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恒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浙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21家全國性銀行,金融監管評級3A及以上的城市商業銀行、省級農村商業銀行、省會城市農村商業銀行、外資銀行。
五、優化工作機制。省級財政部門在現有工作機制基礎上進一步優化流程,會同行業管理部門、金融機構建立聯審工作機制,定期集中組織相關部門開展并聯并審、聯合審核,強化審核結果互享互認,減少重復,提高效率,于審核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核結果。細分領域審核職責分工由當地聯審工作機制確定。鼓勵加強金融科技手段應用,推廣線上審核模式。
六、強化資金保障。貼息資金撥付采取“預撥+結算”方式。全國性銀行省級分行、地方性銀行總行和外資銀行境內總部(以下統稱經辦銀行省行)于2026年1月31日前向所在地省級財政部門提出2025年度貼息資金結算和2026年貼息資金需求申請;省級財政部門于2026年2月28日前向財政部提交2025年度貼息資金結算和2026年貼息資金需求申請;財政部于2026年一季度向省級財政部門結算和按一定比例預撥相應貼息資金。省級財政部門收到中央財政貼息資金后,及時與經辦銀行省行結算2025年度貼息資金,并預撥2026年全年貼息資金。經辦銀行在向經營主體收息時,代財政支付貼息資金,并通過手機短信、APP消息等方式告知,增強經營主體體驗感和獲得感。
七、做好資金結算。經辦銀行省行于2027年1月31日前向省級財政部門提出貼息資金結算申請,省級財政部門匯總相關經辦銀行資金申請,于2027年2月20日前報送財政部。財政部與省級財政部門、省級財政部門與經辦銀行省行分別結算貼息資金。財政部門可視政策實施情況提前或分階段開展結算工作。
八、做好資金清算。經辦銀行省行于2028年1月31日前向省級財政部門提出貼息資金清算申請,原則上省級財政部門自收到清算申請1個月內,出具貼息資金清算審核報告并報送財政部,財政部與省級財政部門、省級財政部門與經辦銀行省行分別清算貼息資金。資金清算時間視政策實施期限延長情況相應調整。
九、加強組織實施。行業管理部門加強行業監督,嚴格審核把關。財政部門加強貼息資金管理,動態掌握貸款發放進度和貼息資金需求情況,合理確定貼息資金撥付頻次與結算周期。中國人民銀行省級分行與省級財政部門共享相關政策執行情況,強化貨幣政策和財政政策協同聯動。
十、加強監督管理。財政部會同金融監管總局酌情組織財政部各地監管局、金融監管總局各監管局開展聯合抽查,發現被貼息經營主體有嚴重違規操作問題的,收回貼息資金,對與經營主體合謀進行違規貼息操作的銀行,嚴格追究責任;情節嚴重的,不得繼續經辦相關貼息業務。金融監管部門加強日常監管,督促經辦銀行審核資金用途和跟蹤貸款實際使用情況。經辦銀行嚴格履行審貸職責,做好貸款資金流向監控,嚴禁用于投資理財等套利活動,并通過數據標簽做好分類統計,避免貸款重復享受中央財政貼息。
十一、加強信息報送。經辦銀行建立報表統計制度,于每月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向省級財政部門報送政策執行情況,包括但不限于貸款發放和貼息使用情況,抄送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監管總局。省級財政部門于每月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將轄內政策實施情況報送財政部。
十二、其他有關事項。鼓勵各類經營主體結合自身資金使用需求,采用隨借隨還用款模式,靈活支用與償還貸款資金。對逾期、不良的服務業經營主體貸款,財政部門不予貼息。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財金〔2025〕81號文件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其他未盡事項,按照財金〔2025〕81號文件執行。
財政部
商務部
中國人民銀行
金融監管總局
2026年1月19日
關于實施民間投資專項擔保計劃的通知
財金〔2026〕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工業和信息化局,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分行,金融監管總局各監管局,地方金融管理機構,相關銀行,相關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有效激發民間投資活力的決策部署,有效發揮政府性融資擔保增信分險作用,引導金融機構加力支持擴大內需、科技創新、中小微企業等重點領域,現就實施民間投資專項擔保計劃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歷次全會精神,進一步發揮國家融資擔保基金(以下簡稱融擔基金)體系引領作用,綜合運用風險補償、降費補貼、資本金補充等措施,增強政府性融資擔保能力,暢通信貸資源投放,加快構建多層次、廣覆蓋、風險可控、可持續發展的普惠融資擔保體系,引導金融資源精準支持民間投資擴大優質商品和服務供給,充分激發民間投資活力。
二、實施方案
(一)計劃額度。專項擔保計劃額度5000億元,分兩年實施。
(二)精準聚焦支持對象。符合條件的中小微企業民間投資貸款可享受本專項擔保計劃支持,具體包括用于支持購買設備及原材料、技術改造、中小企業數智化改造(含購買硬件設備和軟件系統)、改擴建廠房、店面裝修、經營周轉等生產經營活動,以及用于餐飲住宿、健康、養老、托育、家政、文化娛樂、旅游、體育、綠色、數字、零售等消費領域場景拓展和升級改造的中長期貸款。其中,中小微企業需滿足的條件包括:未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失信主體名單;提供的產品或服務不屬于國家禁止、限制或淘汰類;近三年未發生重大安全、質量、環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稅等違法違規行為。
(三)適當提高分險比例。在本計劃內,銀行承擔貸款風險責任比例不低于20%。政府性融資擔保體系承擔貸款風險責任比例不高于80%,融擔基金適當提高對民營企業中長期貸款的風險分擔比例,減少直保機構的風險分擔責任和代償壓力。設置差異化分險機制,融擔基金分險比例分為三檔:對期限超過1年但不超過3年的貸款分險比例不超過30%,對期限超過3年但不超過5年的貸款分險比例不超過35%,對期限超過5年的貸款分險比例不超過40%。
(四)進一步降低擔保費率。中央財政支持融擔基金降低再擔保費并給予降費補貼,融擔基金再擔保費減半收取,推動層層傳導至直保機構,切實降低民營企業實際承擔的擔保費,直保機構擔保費率不得超過1%。
(五)提高授信擔保額度。對于本計劃內的貸款,單戶授信擔保額度不高于2000萬元。對于符合國家戰略要求、屬于重點領域的優質民營企業投資項目,鼓勵合作機構在風險可控前提下、在擔保額度上限內加大支持力度。
(六)適當提高代償上限。為提高政府性融資擔保對中小微企業民間投資中長期貸款風險容忍度,融擔基金將該項業務代償率上限由4%提高至5%。允許將相應擔保貸款資金投入形成的固定資產追加為反擔保物。
(七)加大風險補償力度。中央財政對融擔基金實施本計劃新增代償支出給予風險補償。融擔基金年度業務規模由財政部根據企業融資需要、融擔基金運行和風控等情況統籌確定。
(八)探索新型產品供給。鼓勵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和銀行探索“供應鏈+融資擔保”、“場景金融+數字人民幣”等創新模式,聚焦擴大民間投資,開發中長期信貸擔保產品,積極為重點產業供應鏈上下游中小微企業提供融資支持。
(九)增強融擔基金資本實力。中央財政向融擔基金注資50億元,實施“國家—省—市”三級政府性融資擔保體系股權投資與業務聯動,融擔基金向省級擔保機構注資,用于獎勵提高業務規模、降低擔保費率、拉動民間投資、促進就業創業、有效防控風險等方面成效較好的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注重政策支持均衡性,適當向中西部地區傾斜。
三、組織實施
(一)財政部加強對融擔基金風險補償資金監督管理,督促融擔基金加強風險控制,及時履行風險分擔責任,確保資金安全高效使用。
(二)金融管理部門加強監督管理,督促金融機構嚴格審核貸款資金用途,加大中長期貸款投放力度。
(三)地方財政部門結合當地實際加大對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支持力度,給予風險補償、獎補資金、擔保費補貼等支持;在對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進行績效評價時,將本計劃業務規模、降費效果、就業貢獻度、經濟社會效益等因素作為重要評價內容。
(四)融擔基金細化與合作機構支持民間投資業務具體操作安排,優化全國政府性融資擔保數字化平臺功能,加強對本計劃業務的統計監測和動態分析,及時跟蹤政策落實情況。
財政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中國人民銀行
金融監管總局
2026年1月19日
來源:財政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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