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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情介紹
1998年,李國棟(已故)作為甲單位職工,獲得購買單位公房(即一號房屋)的房改資格。
因需使用其與妻子王秀蘭的工齡折算優惠,房屋只能登記在李國棟名下。
當時,三個子女中,長子李坤表示愿意出資購房。經全家協商,一致同意:“誰出錢,房子歸誰”。
1998年5月,李坤以父親名義向甲公司支付全部房款3.5萬元,并辦理相關手續。2000年2月,房屋取得產權證,登記在李國棟名下。
關鍵一步來了:2000年2月16日,李國棟、王秀蘭、次子李偉、女兒李敏四人共同簽署一份《證明》,明確寫道:
“一號房屋由李坤、張麗(李坤之妻)于1998年5月5日購買,錢一次性付清,其他人未付款,此房歸李坤、張麗所有,父母無償使用。”
此后,李坤一家長期居住該房,父母隨其生活。2018年、2020年,父母相繼去世。
沒想到,弟弟妹妹突然反悔,稱《證明》系偽造,要求將房屋作為遺產三人均分。李坤遂起訴,請求確認房屋歸其所有,并判令弟妹配合過戶。
弟妹抗辯稱:
《證明》無日期、內容拼接、簽名非父母所寫;
房改房具人身屬性,不能借名;
即使出資,也僅形成債權,不產生物權;
起訴已超20年訴訟時效。
二、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 確認一號房屋歸李坤所有;
? 李偉、李敏于7日內協助李坤辦理過戶登記;
注:這是房改房借名+家庭書面協議獲法院支持的典型勝訴案例。
三、法院說理要點
法院圍繞“家庭協議是否構成有效確權依據”作出三點核心認定:
《證明》系全體家庭成員真實意思表示:
經司法鑒定,李國棟簽名確系本人所簽;
王秀蘭雖無法鑒定,但結合家庭背景、長期居住事實及弟妹自認“未出資”,可推定其知情同意;
內容雖由李坤起草,但簽字行為即視為認可。
房改房借名不必然無效:
雖使用父母工齡,但政策未禁止家庭內部約定權屬;
全家已通過《證明》對出資與歸屬作出安排,不損害國家或第三人利益;
此類家庭內部協議,應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
訴訟時效未過:
《證明》約定“父母無償使用”,未設定履行期限;
李坤在母親去世后三年內起訴,符合最長訴訟時效起算規則。
法院強調:
“家庭成員就房改房出資與歸屬達成書面協議,且實際履行多年,應認定為有效合同。名義登記不能否定真實權利歸屬。”
四、律師提示
本案為“房改房家庭借名”提供了關鍵操作指引,經驗值得借鑒:
“全家簽字”是關鍵證據:
即使房屋登記在父母名下,只要配偶+其他繼承人共同簽署權屬協議,法院極可能支持確權。
房改房≠不能借名:
使用工齡只是購房條件,不等于禁止家庭內部約定歸屬。關鍵看是否有真實合意+實際履行。
持有原始票據+長期占有=強化證據鏈:
本案中,李坤不僅有《證明》,還持有全部付款收據、長期居住,形成完整閉環。
? 建議:
若您已簽署類似家庭協議,請立即公證或補強證據(如錄音、微信確認);
若對方否認簽名,盡快申請筆跡鑒定,避免老人去世后樣本缺失;
不要因“親情”拖延過戶,父母健在時完成最安全。
北京房產律師靳雙權團隊專注處理房改房、央產房、單位房借名買房糾紛,擅長通過家庭協議+出資證據實現勝訴過戶。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如有相關問題,歡迎來電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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