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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情介紹
1998年,李國強看中一套由甲單位分配給其父李振邦的公有住房(即“一號房屋”)。因房改政策規定,該房只能由原承租人李振邦購買,而李振邦無力支付近4萬元購房款。
經全家協商,李國強與其子李明共同出資,以李振邦名義購得一號房屋。1998年3月11日,李振邦親筆簽署《字據》,明確載明:
“購房款由次子李國強及孫子李明承擔,我居住不付租金,房屋產權歸他們所有。”
此后,李國強一直持有購房合同、發票及房產證原件,李振邦在房屋內養老直至2004年。2004年起,李振邦聘請保姆王秀蘭照料生活。
2013年,李振邦被診斷為阿爾茨海默癥。同年9月,在家人毫不知情的情況下,李振邦與王秀蘭登記結婚。2016年,二人簽署《轉移協議》,將一號房屋由李振邦個人名下變更為夫妻共同共有。
2018年,李振邦去世。李國強多次要求王秀蘭配合過戶,均遭拒絕。王秀蘭稱:“房子是夫妻共同財產,與你無關。”
李國強遂起訴,請求判令王秀蘭及李振邦另一子李建國(已明確表示同意過戶)協助將一號房屋過戶至其名下。
二、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 王秀蘭、李建國于判決生效后七日內,協助李國強將一號房屋過戶至其名下;
這是一起典型的“借名購買房改房 + 登記人婚后加名 + 去世后配偶拒不過戶”被法院穿透認定的勝訴案例。
三、法院說理要點
法院圍繞兩大焦點作出認定:
一、借名購房關系成立
《字據》構成有效合同:內容明確包含出資、產權歸屬、居住安排,系真實意思表示;
出資事實成立:李國強當時具備經濟能力,且多位無利害關系親屬出庭作證;
關鍵憑證由出資人持有:購房合同、發票、原房產證均由李國強保管,符合借名慣例;
二、配偶王秀蘭負有協助過戶義務
過戶義務屬李振邦婚前個人債務:借名合同成立于1998年,遠早于2013年婚姻;
債務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王秀蘭婚后長期居住該房屋,并通過加名成為共有人;
房屋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3條,債權人可向配偶主張權利;
不得以“不知情”對抗既定債權:王秀蘭雖非合同當事人,但因享受房產利益,應承擔相應義務。
四、律師提示
本案為“歷史遺留型借名房改房確權”提供了關鍵操作指引,經驗值得借鑒:
“字據”“家書”可成關鍵證據
即使無標準合同,只要內容包含出資、歸屬、使用安排,并由登記人親筆簽署,法院可認定為有效協議。
配偶加名不等于“合法取得”
婚后通過贈與或加名取得產權,若損害第三人(如實際出資人)權益,仍需承擔返還或協助義務。
? 對實際出資人的建議:
保留原始《字據》、付款憑證、房產證;
若登記人再婚,應盡快主張權利,避免財產混同;
提示:法律尊重歷史事實,更保護誠信履約的實際權利人。
本案中,盡管房屋已加名至配偶名下,但因借名關系真實、出資清晰、憑證完整,法院仍強制過戶,彰顯實質公平。
北京房產律師團隊專注處理房改房借名、單位集資房確權及繼承交叉糾紛,擅長通過組合拳,破解歷史遺留房產難題。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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