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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云南昆明滇池邊出現一幕奇特場景:多名人員手持瓶裝礦泉水,口中念念有詞將整瓶水倒入滇池,腳邊堆放著多提未開封的瓶裝水。這一迥異于傳統魚類、鳥類“放生”的行為,迅速在網絡引發廣泛關注與熱議。
現場流傳的視頻顯示,參與“放生”的人員逐一開啟瓶裝礦泉水后傾倒至滇池水域,周圍聚集了部分圍觀群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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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荔枝新聞
傳統意義上的“放生”旨在表達對生命的尊重與善意,多以投放活體生物為主,而此次“放生”礦泉水的行為實屬罕見,很快成為網友討論的焦點。
不少網友直言“難以理解”,認為此舉浪費了水資源和包裝材料,質疑其實際意義;也有網友以調侃語氣稱之為“現代版放生”,打趣“滇池終究是‘顛’了”,相關話題在社交平臺持續發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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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荔枝新聞
滇池海埂公園管理處一工作人員表示,滇池禁止放生魚蝦類生物,但未禁止“放生”礦泉水,只要未丟棄瓶身垃圾就無法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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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荔枝新聞
昆明市滇池管理局一工作人員回應,第一次聽說這種情況,會進一步尋找當事人,調查事情原委。由于該行為屬于個人行為,在不污染水體且不丟棄垃圾的情況下,無法進行干預和管理。
值得關注的是,滇池禁止傳統放生行為由來已久。作為國家三大重點保護湖泊之一、中國第六大淡水湖,滇池素有“高原明珠”的美譽。近年來,隨著滇池水環境治理成效顯著,其及入湖河道逐漸成為民間放生的熱門地點,但不科學的放生行為曾給滇池生態帶來不良影響。由于部分民眾缺乏科學放生知識,誤將外來物種投放至滇池,這些物種有的大量啃食凈化水質的水草,有的捕食土著魚類魚卵或直接攻擊土著魚,破壞了水生生態平衡,影響了土著生物多樣性的保護與恢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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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都市時報
類似的生態破壞案例并不鮮見:20世紀70年代末,滇池為促進經濟發展引入銀魚,短短幾年內銀魚便占據絕對種群優勢,導致滇池土著魚類遭遇滅頂之災;云南杞麓湖、星云湖曾養殖的鳙魚,導致當地特有物種大頭鯉數量銳減,只能依靠人工培育維持種群;從額爾齊斯河引入的河鱸,曾致使新疆博斯騰湖中的新疆大頭魚瀕臨滅絕。這些案例充分印證了外來物種對自然水域生態系統的巨大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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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昆明發布
為規范放生行為,昆明相關部門此前已出臺專項規定,現行《云南省滇池保護條例》中更明確要求,滇池生態保護核心區禁止“投放外來物種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種種質資源”,這也是滇池嚴禁傳統放生行為的法律支撐。

而此次“礦泉水放生”因未涉及外來物種投放,未觸碰現有法規紅線,卻引發了公眾對“放生行為邊界”“資源合理利用”等問題的深入思考。公眾應樹立科學的環保理念和放生意識,無論是傳統放生還是各類公益行為,都應兼顧資源節約與生態保護,避免出現形式化、無意義的行為,讓善意真正服務于人與自然的和諧共生。
對于滇池“放生”礦泉水,你怎么看?

記者:張輝 綜合自荔枝新聞、南昌晚報、中工網、都市時報、昆明發布
編輯:楊潤婷
值周:胡亞玲 張輝
主編:李勝
生態環保普法宣傳小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第六章 水污染事故處置
第七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能發生水污染事故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的規定,做好突發水污染事故的應急準備、應急處置和事后恢復等工作。
第七十七條可能發生水污染事故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制定有關水污染事故的應急方案,做好應急準備,并定期進行演練。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防止在處理安全生產事故過程中產生的可能嚴重污染水體的消防廢水、廢液直接排入水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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