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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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明是指法官通過向當事人進行必要的解釋說明、發問,使民事訴訟過程中含糊不清的事項變得清楚明確,促進法官和當事人的交流,推進訴訟的進程,從而有利于當事人權利的實現。
那么,法院能否主動適用時效規定或予以釋明?出現違法行為如何糾錯?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貫徹實施工作領導小組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總則編理解與適用》中明確:
法院違反職權禁用規則主動適用訴訟時效規定的,構成實體審理中的適用法律錯誤,可以上訴或再審。
最高院認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不得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根據上述規定,人民法院不得主動適用訴訟時效。但是,如果義務人已經提出時效抗辯的意思,但是不夠充分準確,此時法官應當進行釋明,這不違反本條的規定。
釋明是指法官通過向當事人進行必要的解釋說明、發問,使民事訴訟過程中含糊不清的事項變得清楚明確,促進法官和當事人的交流,推進訴訟的進程,從而有利于當事人權利的實現。以對當事人未提出的事項進行釋明還是對當事人已提出的事項進行釋明為標準,可以把釋明分為積極釋明和消極釋明,本條要求法院不得主動適用訴訟時效,排除了積極釋明的行使,但是在義務人提出諸如“權利人主張的權利時間太長,義務人無須再履行”等意見的情況下,法官應當進行消極釋明,向當事人告知和解釋法律關于訴訟時效的規定,讓當事人明確是否行使時效抗辯權。
一審法院違反職權禁用規則主動適用訴訟時效規定的,二審法院可以在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定的前提下進行實體審理并依法改判,或者不進行實體審理并發回重審。
一審或二審法院違反職權禁用規則主動適用訴訟時效規定且判決已生效,當事人以此為由申請再審的,該再審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第211條第六項規定的應當再審的情形。再審法院可以查清事實后依法改判或者指令再審。
一審法院違反職權禁用規則主動釋明訴訟時效的,處理與上文類似。
一般而言,法院釋明導致當事人失權,釋明后當事人援引時效抗辯權不發生法律效力。但在某些案件中,二審法院認為一審判決主動適用訴訟時效雖有不當,但不影響案件處理結果,可以維持裁判結果。
周軍律師提醒,若對時效認定、抗辯提出、救濟路徑選擇等存在疑問,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避免因程序錯誤或證據不足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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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貫徹實施工作領導小組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總則編理解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97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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