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做好認罪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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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罪認罰是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簡稱,是在2016年試點,在2018年刑事訴訟法修改確定,在2019年全面施行的一種制度。旨在提高司法效率,節省司法資源,但又要堅持事實,不能降低犯罪的證明標準。
認罪認罰適用于偵查、審查起訴和審判(包括二審),以自愿、真實、合法為基礎,充分考慮各種影響處罰的各種情節,處罰的結果可以是起訴或者不起訴,起訴的應當依法提出量刑建議。
認罪認罰不僅僅體現在實體方面,包括定罪量刑,也體現在程序適用,包括速裁和簡易程序。
一、犯罪嫌疑人選擇認罪認罰,要知道些什么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要求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法律幫助權,本質上是法定辯護權的體現。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應當有告知權利、聽取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意見的程序。
就目前來看,認罪認罰的核心工作在審查起訴階段,包括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提出量刑建議以及不起訴的意見等。原因就在于要保障犯罪嫌疑人自愿性。自愿性的基礎是真實性和合法性。如何做到真實、合法,讓犯罪嫌疑人自愿接受處罰?
基于自愿性、真實性和合法性的要求,認罪認罰要清楚理解以下四個方面的內容:
第一判斷是否應當認罪認罰。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落實在刑事訴訟法之中,同時又頒布指導意見,保障落實的同步錄音錄像制度,以及規范量刑的指導意見,目的就是防止制度落實時變形和異化。
辯護人通過會見、閱卷,在充分了解案件事實的基礎上作出是否構成犯罪,什么程度的量刑建議才適宜的意見。這種判斷最能直接幫助犯罪嫌疑人決定是否認罪認罰。
第二想清楚認罪認罰目標,制定實現策略。錨定認罪認罰所要實現的目標,制定切實可行的策略。這一切都源于律師的專業分析,基于證據所證明的事實,以及對罪名、情節的精準理解和把握。
沒有專業判斷和清晰認識就不要談自愿。自愿的前提是明白,稀里糊涂的那叫撞大運,嚴重一點叫自掘陷阱。
第三直面沖突,解決爭議。理想結果的實現是爭取來的,包括任何案件。強者具有話語權,但并非絕對,凡是都具有相對性,強弱只是程度和時間問題。
證據開示的重要作用就是雙方應當站在充分了解證據事實的同一起跑線上。對于爭議部分彼此心中有數。犯罪嫌疑人應當充分理解目標實現的難度和妥協的底線,才能作出正確的選擇,才能解決問題。
第四擱置爭議,面向未來。有些問題在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時無法實現,對于因立場而決定的價值判斷和認識問題而無法解決的,是否可以擱置,放到下一個階段解決?
這個是爭議無法避免且無法解決的情況,爭取到的量刑建議又非常有利,就應當理性選擇,“先拿到面包,再爭取牛奶”。
二、認罪認罰時,律師做些什么
“證據開示”,充分辯論,精準理解法律,準確把握時機是律師的專業,也是幫助犯罪嫌疑人做判斷的基礎。
《關于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明確,“人民檢察院可以針對案件具體情況,探索證據開示制度,保障犯罪嫌疑人的知情權和認罪認罰的真實性及自愿性。”
犯罪嫌疑人自愿認罪認罰的基礎是知情,如果對于案件材料都不了解,如何保障其自愿性?如果沒有律師閱卷和辯護如何保證犯罪嫌疑人的法律幫助權和辯護權?
辯護人(重點指犯罪嫌疑人委托的辯護律師)在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時做的工作基本上圍繞著上述內容展開。
梳理一下就是,判決犯罪與否、是否具備不起訴的條件、量刑有無下降空間、從輕減輕等情節有無遺漏,以及放棄在本階段的認罪認罰會不會在下一階段出現更有利的轉機。
總結起來就兩點:要不要認,怎么認。這個分析判斷是犯罪嫌疑人做抉擇的基礎,也是其能夠自愿認罪認罰的基礎。
在某種程度上,辯護人是監督的天然存在。雖然辯護律師并非法定的監督機關,但其在訴訟中的對抗性角色和程序參與,使其天然具備監督司法活動、促進程序正義的屬性。
對于犯罪嫌疑人而言,其要明白的事情只有一個“兼聽則明,偏信則暗”。一定要明白,法律賦予犯罪嫌疑人的任何權利都是有原因的。
(完)
——劉高鋒律師
本文為作者基于實務經驗,法律規定和司法案例等所作的探討,僅代表個人觀點。基于刑事案件的特點,就個案而言仍需結合具體案件事實和證據才能得出適用于個案的具體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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