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股權轉讓合同大部分已履行且違約方愿繼續履行的,可附條件不判令承擔違約金
作者:唐青林 李舒 王盼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
閱讀提示:當事人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的,如果合同一方雖有違約行為,但其已經履行大部分義務,且也愿意繼續履行剩余義務的,人民法院是否可以酌情判處其繼續履行剩余義務即可,而無需承擔違約金?本文在此通過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則經典案例,對上述問題進行分析。
裁判要旨
當事人在履行合同中雖然出現了糾紛,但合同大部分已經履行完畢的情況下,違約方又明確表示愿意繼續履行剩余合同義務的,不宜直接判決違約方承擔違約金。但為了督促合同的履行和糾紛的解決,可以判處在判決下達后如違約方仍不自動履行剩余義務的,除應繼續履行外,還應按合同約定承擔違約金支付責任。
案情簡介
一、2017年6月15日,酒都老窖集團、吉慶商貿公司、李某(甲方)和世紀愛心公司(乙方)簽訂《股權轉讓合同》約定:甲方將持有的宜賓酒都老窖共計97%的股份轉讓給乙方,乙方分三期支付股權轉讓款;甲方未依約履行股權變更義務或其他合同義務時應向乙方支付2000萬元違約金;
二、2017年7月13日,甲乙雙方簽訂《補充協議(二)》約定:乙方應在甲方將“四川酒都老窖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名稱轉移到乙方名下后十天內支付第三期股權轉讓款,另外甲方“酒都老窖”字號應更名或注銷處理;
三、2017年7月6日、2017年7月13日乙方分別支付了第一、二期股權轉讓款。2017年9月11日,目標公司97%的股權變更登記至乙方名下后,乙方開始全面接管并實際控制目標公司;
四、對于第三期股權轉讓款,乙方認為補充協議(二)》約定的付款條件未成就,尚未支付。2017年11月30日和2017年12月19日,甲方以此為由通知乙方解除《股權轉讓合同》。乙方則認為系甲方不履行合同更名義務構成違約,應當依約支付違約金。雙方因此發生爭議,訴至法院;
五、宜賓中院一審和四川高院二審均未支持乙方違約金請求,四川高院認為無證據證明是因甲方原因導致更名或注銷條件不成就,因此乙方要求甲方承擔違約金的依據不充分;
六、乙方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最高法院再審認為,考慮到甲方已履行大部分義務且愿意繼續履行剩余義務,不宜直接判決其承擔違約金。
裁判要點
本案的核心爭議在于,合同一方存在違約但已履行大部分義務且愿意繼續履行剩余義務的,是否可以不判處其支付違約金,對此,最高人民法院認為:
首先,案涉《股權轉讓協議》和《補充協議(二)》中約定了酒都老窖集團公司等三人的更名義務,并約定了其不履行合同義務時應向世紀愛心公司支付2000萬元違約金。而酒都老窖集團公司等三人并未履行前述合同義務,反而向世紀愛心公司發出解除合同通知,構成違約;
其次,雖然酒都老窖集團公司等三人構成違約,但考慮合同大部分已經履行完畢,且酒都老窖集團公司等三人亦明確表示愿意履行更名等剩余義務,故不宜直接判處其承擔合同違約金;
最后,為了督促酒都老窖集團公司等三人履行合同義務、解決糾紛,最高法院判決如果其在判決后仍不履行更名等剩余義務的,則在應繼續履行合同義務外,還需按合同約定向世紀愛心公司支付違約金。
實務經驗總結
前車之鑒,后事之師,為避免未來在類似糾紛中處于不利地位,筆者結合《民法典》、《公司法》及相關司法判例總結實務中的要點如下:
1、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當一方違約時應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但違約金數額應當合理。如當事人主張違約金過高,法院可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當事人主張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法院可以違約造成的損失調高違約金數額。以此可見,違約金的數額并非完全取決于當事人的約定,還需由法院根據守約方的損失判斷是否公平。
2、合同一方存在違約行為,但已經履行完畢大部分義務且亦表示愿意繼續履行剩余義務的,不構成根本違約。本案中,法院即闡述了前述理由,并認為案涉股權轉讓協議應當繼續履行。
3、違約金與定金條款不能并用,只能約定其中之一。而不管是違約金還是定金的數額最終都會以因違約造成的實際損失來衡量是否合理、是否足夠彌補守約方損失。
(我國并不是判例法國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導性案例,對同類案件的審理和裁判中并無約束力。同時,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實踐中,每個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別,切不可將本文裁判觀點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律師對不同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的視角,并不意味著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律師對本文案例裁判觀點的認同和支持,也不意味著法院在處理類似案件時,對該等裁判規則必然應當援引或參照。)
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實施)
第五百零九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第五百二十六條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應當先履行債務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法院判決
以下為最高人民法院就酒都老窖集團公司、吉慶商貿公司、李波應否承擔違約金的詳細論述:
《股權轉讓協議》11.1條約定“甲方未按合同約定履行股權變更義務,或違反本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或甲方所做保證和承諾,乙方可選擇本合同繼續履行或解除合同,并按股權轉讓價款的20%向甲方收取違約金。”酒都老窖集團公司、吉慶商貿公司、李某未按《補充協議(二)》第四條第一款的約定履行合同義務,向世紀愛心公司發出解除合同通知,已構成違約。世紀愛心公司主張其提起本案訴訟產生訴訟費損失由酒都老窖集團公司、吉慶商貿公司、李某承擔,本院予以支持。世紀愛心公司為本案支付的律師費35萬元,并非必然損失,本院不予支持。
考慮到雙方在履行合同中雖然發生了一些糾紛,但合同大部分已經履行,且酒都老窖集團公司、吉慶商貿公司、李某在再審審理中明確表示愿意繼續履行剩余合同義務,因此不宜直接判決酒都老窖集團公司、吉慶商貿公司、李某承擔違約金。但為了督促合同的履行和糾紛的解決,若酒都老窖集團公司在判決后仍不自動履行變更公司名稱的義務,則酒都老窖集團公司、吉慶商貿公司、李某應在繼續履行合同義務的同時,還應按合同約定承擔違約金支付責任。
案件來源
世紀愛心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四川酒都老窖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糾紛再審民事判決書【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再321號】
在檢索大量類案的基礎上,筆者總結相關裁判規則如下,供讀者參考:
(一)違約方以已經履行合同大部分義務為由主張守約方無權行使約定解除權的,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1:北京北方榮鑫服裝商城有限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其他民事民事裁定書【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13號】
天海聯公司與北方榮鑫公司于2007年4月19日簽訂的《商鋪租賃經營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當認定為有效,雙方均應依約履行。《商鋪租賃經營合同》第12.3條、第12.3.1條明確約定,北方榮鑫公司未能按合同約定交納租金和物業管理費超過15日的,構成根本違約,天海聯公司有權提前終止本合同,收回商鋪,北方榮鑫公司已交納的租金、物業管理費作為對天海聯公司各項利益損失的補償和賠償,不予退還。而根據原審查明的事實,結合天海聯公司向北方榮鑫公司發出的《催繳租金、物業管理費和資金占用費的函》《解除租賃合同通知函》以及北方榮鑫公司向百榮世貿集團發出的《申請書》,向百榮世貿商城、天海聯公司發出的《保證書》,能夠認定北方榮鑫公司存在合同約定的拖欠租金超過15日的事實。北方榮鑫公司雖主張已實際支付了80%的租金834萬元,不應認定其構成根本違約,但與雙方合同約定不相符,故原判決認定雙方合同因北方榮鑫公司違約而由天海聯公司主張予以解除,并無不當。
(二)合同一方延遲履行債務,但已經按約定履行了大部分付款義務的,應認定為尚未達到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嚴重程度,不足以構成根本違約,法定解除權并未成就。
案例2:劃坤有限公司、浙江高樂旅游文化產業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256號】
根據原審查明的事實,案涉補充協議簽訂后,高樂公司僅支付了協議約定的第一期款項,第二期款項經劃坤公司催告后仍未支付,違反了補充協議的約定。但由于補充協議僅系對原合同設計費的欠款金額、支付期限以及支付方式的補充約定,高樂公司遲延履行付款義務是否構成根本違約應當結合建筑設計服務合同、外包裝設計服務合同及補充協議的履行情況綜合考慮。按照建筑設計服務合同、外包裝設計服務合同的約定,高樂公司負有支付劃坤公司設計費共計人民幣(下同)8518250元的義務,在補充協議簽訂前,其已支付4685037元,余3833213元尚未支付;按照補充協議的約定,高樂公司需按八折支付上述設計費欠款計3066570元,高樂公司已經支付了第一期款項1000000元。故高樂公司已經按約定履行了大部分的付款義務,雖然其存在遲延履行債務的違約行為,但尚未達到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之嚴重程度,劃坤公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行使合同法定解除權的條件并未成就。因此,二審法院認定高樂公司未按補充協議約定支付剩余設計費不足以構成根本違約,不存在適用法律錯誤的情形。
(三)判斷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是否過高應以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為基礎進行判斷,且主張違約金過高的一方應對此承擔舉證責任。
案例3:海口電信城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與海口市人民政府、海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終469號】
海口市住建局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但其未提供證據證明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海口電信城投公司遭受的實際損失。海口市住建局作為政府行政機關參與民事活動,理應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其未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付款義務的行為,有違誠實信用,應按照《框架協議》的約定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因此,案涉《框架協議》約定的海口市住建局按應付款項日萬分之五的標準承擔違約金,符合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且無明顯不合理之處。海口市住建局主張調減違約金,依據不足,本院不予采信。一審判決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一年期流動資金貸款基準利率計算違約金不當,應予糾正。海口電信城投公司關于按照《框架協議》的約定確定海口市住建局應承擔違約金的計算標準的上訴請求,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予以支持。故海口市住建局應按應付款項的日萬分之五向海口電信城投公司承擔支付違約金的責任。
*此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為作者完成文章寫作時所在工作單位。
主編唐青林律師簡介
唐青林律師
北京云亭律所創始合伙人
電話/微信:13910169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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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青林律師,現為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創始合伙人、北京市律師協會公司法專業委員會副主任。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民商法法學碩士。1999年考取律師資格,先后在農業部和律師事務所工作,至今從事法律服務長達26年。在公司法服務領域,唐青林律師“身經百戰”,為近百個疑難復雜訴訟案例和非訴訟項目提供過各種形式的法律服務,積累了大量訴訟經驗和勝訴案例,是國內公司法領域活躍的知名律師。
社會兼職:
擔任最高人民法院訴訟咨詢監督員(2018-2023)(2023-2028)
北京市律師協會公司法專業委員會副主任
北京大學國際知識產權研究中心研究員
中國知識產權研究會知識產權與科技金融專業委員會副主任
北京外國語大學法學院研究生校外導師
出版著作:
唐青林律師多年來深耕公司法領域,出版多部公司法領域的實務著作:
[1]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章程陷阱及72個核心條款設計指引——基于200個公司章程及股東爭議真實案例深度解析》(主編,2019年8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2]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法裁判規則解讀》(主編,2018年1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3]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法25個案由裁判綜述及辦案指南》(主編,2018年7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4]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法司法解釋四裁判綜述及訴訟指南》(主編,2017年8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5]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保衛戰——公司控制權案例點評與戰術指導》(主編,2017年8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6]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訴訟法律實務精解與百案評析》(主編,2013年8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7]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并購法律實務精解與百案評析》(主編,2013年8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8]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企業糾紛法律實務精解與百案評析》(主編,2013年5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9]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最新公司法律理論與律師實務》(副主編,2007年2月出版),國家知識產權出版社。
[10]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企業并購法律實務》(副主編,2005年1月出版),群眾出版社。
[11]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保衛戰:公司控制權案例點評與戰術指導【第三版】》中國法制出版社,2024年出版。
主編聯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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