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
新修訂《治安管理處罰法》
言語威脅、辱罵他人可能構成違法
公然辱罵他人或捏造事實
造成重傷或死亡的還涉嫌犯罪
最高可判三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2026),第五十條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等信息或者采取滋擾、糾纏、跟蹤等方法,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
有前款第五項規定的滋擾、糾纏、跟蹤行為的,除依照前款規定給予處罰外,經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責令其一定期限內禁止接觸被侵害人。對違反禁止接觸規定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言論自由有邊界
公然侮辱、誹謗他人不再是“小事”
需承擔行政、民事甚至刑事責任
網絡空間同樣受法律約束
來源:人民日報、山西公安、成都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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