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
一些不法分子為牟利
在香煙或電子煙里加“料”
企圖讓人一吸就“欲罷不能”
殊不知
這種行為早已觸碰法律紅線
最終
只會落得身陷囹圄
自食惡果的下場
案情回顧
2024年5月至9月,張某以每顆300元左右的價格從上家購買約140顆依托咪酯電子煙彈,供自己吸食并販賣給他人牟利。
經查明,張某先后54次以300元至500元不等的價格向鐘某(另案處理)、甘某(另案處理)共計出售94顆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電子煙彈,銷售金額共計44520元。
法院審理
江西省興國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違反國家毒品管理規定,多次向他人販賣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電子煙彈,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販賣毒品罪。被告人張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理;接公安民警電話通知后主動投案,歸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系初犯,退繳了部分犯罪所得贓款,可酌情從輕處罰。綜上,法院依法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四年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條【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上頭電子煙”
是披著偽裝外衣的新型毒品
大家要時刻保持警惕
自覺抵制毒品誘惑
對“上頭電子煙”
堅決說“不”!
【來源:江西法院】
國家禁毒委員會辦公室提醒您:
珍愛生命 遠離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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