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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情介紹
2016年,王秀蘭與開發商簽訂合同,以471萬元購買了位于北京朝陽的一套住宅(即“一號房屋”),產權登記在她一人名下。
2017年,其丈夫李建國去世。
2021年,王秀蘭將一號房屋以150萬元價格“出售”給兒子李峰,并完成過戶。兒子未實際支付房款。
女兒李敏得知后,立即起訴,主張:
“一號房屋是父母婚姻期間取得的夫妻共同財產!父親去世后,我作為繼承人有權分得份額。母親和弟弟擅自過戶,屬于惡意串通,合同應無效!”
李峰和王秀蘭則辯稱:
“房子根本不是母親的,是我用賣房款買的!只是借用母親名義登記,實際出資人是我。”
原來,早在2002年,家中因拆遷獲得補償款,購置了兩套房產:
二號房屋登記在王秀蘭與李峰名下(共同共有);
三號房屋登記在李建國與李敏名下(共同共有)。
2016年,家庭內部協商一致:
王秀蘭將二號房屋中自己的份額贈與李峰,李峰隨后以450萬元出售該房;
李建國也將三號房屋中自己的份額贈與李敏,李敏同步處置。
李峰用售房款450萬元中的471萬元(含部分借款)支付了一號房屋全款,但因擔心婚后財產混同,便以母親王秀蘭名義購房。
所有轉賬記錄顯示:李峰在收到售房款當日,即將資金轉入王秀蘭賬戶用于支付房款。
房屋交付后,由王秀蘭、李峰及家人共同居住。2021年,為“拿回”自己財產,李峰與母親辦理了形式上的買賣過戶。
二、裁判結果(A號判決)
法院判決:
? 駁回李敏的全部訴訟請求。
? 認定王秀蘭與李峰之間存在借名買房關系,過戶行為合法有效,不構成惡意串通。
這是一起典型的“家庭內部借名買房”的勝訴案例。
三、法院說理要點
法院圍繞“是否存在惡意串通”作出如下認定:
近親屬間借名買房常無書面協議,符合生活常理
母子關系特殊,基于信任和親情,未簽書面借名協議并不反常,不能因此否定合意存在。
資金流向形成完整證據鏈,證明李峰為實際出資人
李峰出售二號房屋后,在收款當日即向母親轉賬對應金額;
轉賬總額(475萬余元)與購房款(471萬元)高度吻合;
時間節點與購房付款完全匹配,排除巧合可能。
借名動機合理:規避婚姻財產風險
李峰2013年結婚,夫妻感情不穩定。為避免新購房產成為夫妻共同財產,借用母親名義購房具有現實合理性,符合《民法典》對意思自治的尊重。
過戶行為系“返還真實權利”,非惡意處分
母親將本就屬于兒子的房屋通過買賣形式過戶,雖未收錢,但本質是物歸原主,未損害繼承人利益——因為該房屋本就不屬于遺產范圍。
四、律師提示
“借名”需有“真出資+合理動機”支撐
即使無協議,只要能證明資金來源于借名人,且借名原因正當(如避債、避婚變、限購等),法院仍可能認可借名關系。
繼承人不能僅憑“登記在父母名下”主張權利
登記僅具公示效力,若能證明房屋實為他人出資購買,即使登記在被繼承人名下,也不屬于遺產。繼承人需承擔舉證責任。
? 對家庭的建議:
大額財產處置前,盡量簽署《家庭財產分割協議》;
若確需借名,保留完整轉賬記錄,并備注用途;
避免在繼承開始后才進行“補救式”過戶,易引發爭議。
北京房產律師團隊專注處理家庭內部房產確權、繼承與借名買房糾紛,擅長通過構建完整抗辯體系,守護客戶應得權益。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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