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劉旭 通訊員宋昕澤)近日,記者采訪了解到,遼寧省營口市總工會勞動爭議調解室處理兩起因調崗、待崗引發的勞動糾紛。該市總工會勞動爭議調解員張麗莉表示,企業用工自主權并非無邊界,調崗待崗必須依法依規、合情合理,否則將嚴重侵害勞動者權益。
在營口市某企業員工王強(化名)的案例中,公司因“生產經營需要”,于2025年6月25日單方面通知其調至另一廠區工作,并將班制改為12小時三班兩倒。王強以患有高血壓為由拒絕后,公司隨即安排其“待崗培訓”,并明確要求“未經許可不得進入生產區域”。 經過工會調解,王強恢復原崗位,原崗位工資保持不變。
在李立(化名)與營口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的糾紛中,公司聲稱“崗位因業務變更已不存在”,在協商調崗未果后提出解除合同。后經工會介入調解,雙方最終就經濟補償達成一致。
我國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工作崗位、工作地點等重大事項,更應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原則。若因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合同無法履行,也應先與勞動者協商變更,協商不成方可依法解除合同并支付經濟補償。
張麗莉表示,規范企業調崗待崗行為,需要多方合力。企業應增強法治意識,在行使用工自主權時嚴格遵守法律規定,不得濫用權力侵害勞動者權益。工會、調解組織等應進一步發揮橋梁作用,為勞動者提供法律咨詢、爭議調解等服務。勞動監察部門也需加強對企業用工行為的日常監督,對違法違規調崗、變相逼迫離職等行為及時查處、糾正。
來源:工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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