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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法院典型案例
2025年度
2025年,全市法院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和習近平總書記對江蘇、蘇州工作重要講話重要指示精神,緊緊圍繞“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目標,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共受理案件515760件,審執結421385件。其中,市中院受理案件31686件,審執結27715件。全年共有65個案例入選全國、全省典型案例。在此基礎上,我們精選其中十個具有代表性的案例予以發布,集中展現過去一年蘇州法院在服務高質量發展、保障民生權益、促進社會治理等方面的生動實踐與擔當作為。
目錄
1.審慎采取保全措施,降低企業涉訴成本
——某科技公司與某汽車公司、某汽車營銷公司對外追收債權糾紛案
2.依法適用先行判決機制,及時解決涉企糾紛
——某建設公司與某房地產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3.依法規制“息轉費”變相收取高息行為,降低民營企業融資成本
——某資管公司與某置業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
4.明晰AI生成內容著作權保護邊界,服務人工智能產業健康發展
——豐某某與朱某某等著作權侵權糾紛案
5.破產重整挽救大型上市公司,助力重回良性發展軌道
——江蘇中利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
6.依法適用域外法,維護出海企業合法權益
——某電力公司與某新能源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7.確認男職工依法享受帶薪育兒假,保障生育支持政策落實
——王某與某食品公司勞動爭議案
8.發揮多元解紛機制作用,訴前及時化解糾紛
——某科技公司與某醫藥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9.依法支持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行為,保護公民個人信息安全
——某護理中心與昆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昆山市人民政府行政處罰及行政復議案
10.制裁訴訟中轉移財產行為,保障勝訴當事人合法權益
——倪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01
審慎采取保全措施
降低企業涉訴成本
某科技公司與某汽車公司、某汽車營銷公司對外追收債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
某科技公司是某汽車公司的電池包總成產品供應商,某汽車營銷公司是某汽車公司的全資子公司。因貨款結算產生糾紛,某科技公司訴至法院,要求某汽車公司、某汽車營銷公司支付貨款及逾期利息91萬余元,同時申請保全兩公司名下財產95萬元。
處理結果
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收到財產保全申請后,組織雙方當事人聽證,調閱被申請企業近三年的財務報告、完稅證明、銀行賬戶余額信息等材料,對保全的必要性、合理性進行了審查。法院經審查認為,被申請企業流動性資金充足,賬面無短期流動性負債,信用狀況良好;申請企業未提交證據證明被申請企業存在轉移、變賣、隱匿財產等可能導致喪失債務履行能力的情形。綜合以上因素,本案財產保全不具有必要性,故裁定駁回某科技公司的保全申請。
典型意義
本案是加強財產保全必要性、合理性審查,降低企業涉訴成本的典型案例。針對涉訴企業紓解資金壓力的需求,蘇州法院充分考慮查封、扣押、凍結等財產保全措施,以及保全擔保對企業資金占用、生產經營的影響,制定出臺涉企財產保全工作指引,加強保全實質審查,審慎采取保全措施。對于信譽良好、逃避強制執行可能性低的被申請保全企業,允許免予采取保全措施;對準予保全的案件,根據雙方企業的規模、性質、經營狀況等,依法確定是否需要提供擔保與擔保的比例,對于勝訴概率高、資產狀況好的申請保全企業,允許免予提供保全擔保,實現債權人和債務人企業訴訟“雙減負”。全年對符合條件的企業,申請保全的依法免予提供擔保226件1.9億元;被申請保全的依法免予保全242件,免保金額2.9億元。本案中,法院經審查,認為被申請企業經營現狀和商業信譽良好,免予保全不會導致生效裁判無法執行、損害申請企業合法權益,故依法駁回財產保全申請,避免保全措施對被申請企業正常經營造成影響。
02
依法適用先行判決機制
及時解決涉企糾紛
某建設公司與某房地產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某建設公司與某房地產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由某建設公司承建某房地產公司一住宅項目,暫定總造價2.37億元,結算時按照實際工程量調整,后某房地產公司支付了工程進度款1.97億元。工程竣工后,某建設公司主張存在合同外增量造價2900萬元,某房地產公司合計還應支付6900萬元;某房地產公司則對合同外增量造價的數額不予認可,且認為某建設公司存在不按圖施工、扣罰款等情形,要求調減合同內造價。雙方協商未果,某建設公司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某房地產公司支付未付工程款6900萬元及利息。
處理結果
昆山市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案涉工程已竣工售罄,存在發包人轉移資產、債務無法清償的風險,全案等待鑒定后再作判決將損害承包人債權及農民工工資等權益。經組織當事人對賬,某房地產公司自認尚欠工程款4800萬元(含未到期質保金700萬元)。法院遂作出先行判決,判令某房地產公司支付某建設公司工程款4100萬元(扣除未到期質保金)及利息。對于爭議事項,另行啟動司法鑒定,在后續判決中再作認定。某房地產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是適用“先行判決+部分調解”機制,及時解決涉企糾紛的典型案例。實踐中,有的涉企案件涉訴主體較多、訴訟請求復合、事實認定相對復雜,如果追求全部爭議一同裁判,可能造成案件審理周期較長,當事人因資金無法回籠、工程無法復工等導致的損失持續擴大。為此,2025年以來,蘇州法院在建設工程等復雜涉企案件中,依法適用“先行判決+部分調解”機制,對無爭議事實、已審理查明的事實先行處理,破解糾紛僵局,及時保護企業合法權益,推動企業恢復正常經營。共辦理相關案件27起,涉及爭議標的4.4億元。本案中,針對爭議事項短時間內無法查明的情況,法院依法適用先行判決,將無爭議工程款從復雜事項中剝離并優先裁判兌現,有效避免債務風險擴大。本案入選江蘇法院服務保障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典型案例。
03
依法規制“息轉費”變相收取高息行為,降低民營企業融資成本
某資管公司與某置業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某置業公司與某銀行簽訂《項目融資貸款合同》約定,某置業公司以其名下土地、在建工程等財產作為擔保向某銀行貸款3.7億元。某銀行依據前述合同向某置業公司發放14筆共計3.14億元貸款,在發放首筆5100萬元貸款后,某置業公司隨即將其中1500萬元以服務費名義轉賬至某銀行指定賬戶。貸款到期后,某置業公司未能按期歸還全部貸款。后某銀行將債權轉讓給某資管公司,某資管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某置業公司向其支付尚欠借款本金2.61億元及利息,并就相應抵押財產享有優先受償權。訴訟中,某置業公司主張其向某銀行支付的1500萬元服務費,實為某銀行利用優勢地位捆綁收取的變相融資成本,請求將該筆款項在借款本息中予以沖抵。
處理結果
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某銀行雖然向法院提交了其與某置業公司簽訂的5份服務合同,但存在同一合同版本不一、關鍵條款空白等異常情形,合同真實性存疑。同時,某銀行主張其依約提供了相應的服務,但所提供的報告內容缺乏針對性和實質性建議,未能體現對客戶運營的實際幫助,其所提供的服務價值與高額收費明顯不匹配。某銀行收取服務費的行為實際上變相增加了企業融資成本,該筆費用應當全額沖抵借款本息。故法院判決確認某資管公司對某置業公司享有債權本金2.46億元及相應利息,有權就抵押物在登記債權數額內優先受償。某資管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是規范金融機構息費收取,降低民營企業融資成本的典型案例。金融貸款是民營企業的主要融資渠道,金融機構以服務費、咨詢費等名義變相收取高額利息的行為,將增加企業的融資成本。本案中,法院統籌考慮案涉金融借款合同與關聯服務合同,綜合合同履行、質價相符、雙方締約地位及真實意思表示等因素,依法認定和規制金融機構“息轉費”違規操作,對其未提供實質服務即收取高額服務費的行為,給予否定性評價。本案入選江蘇法院金融商事審判典型案例、江蘇法院服務保障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典型案例。
04
明晰AI生成內容著作權保護邊界
服務人工智能產業健康發展
豐某某與朱某某等著作權侵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15日,豐某某在社交平臺發布了其使用Midjourney人工智能繪圖軟件生成的三張蝴蝶椅子圖片,并分享了使用的提示詞。同月22日,朱某某參考豐某某分享的提示詞,使用Midjourney軟件生成數張蝴蝶椅子圖片,經修改后形成產品方案圖,據此制作蝴蝶椅子產品。2024年1月,朱某某在社交平臺營銷推廣上述蝴蝶椅子產品。豐某某認為朱某某的行為侵犯其著作權,遂訴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其經濟損失20萬元。
處理結果
張家港市人民法院一審認為,首先,使用者僅輸入簡單的提示詞后由人工智能生成的內容,不能體現其獨創性的智力投入,不構成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因豐某某未能提供其創作蝴蝶椅子圖片過程的原始記錄,難以體現其通過修改調整提示詞、參數等方式,對生成內容作出了獨創性的選擇和修改,該圖片不能認定為作品,其主張朱某某侵害其圖片著作權不能成立。其次,提示詞本身并非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具體表達,故朱某某參考豐某某分享提示詞生成圖片的行為不構成侵害著作權。法院遂判決駁回豐某某的訴訟請求。豐某某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但未在通知期限內繳納上訴費用,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豐某某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典型意義
本案是全國首例AI生成內容不構成著作權侵權案。近年來,生成式人工智能技術的快速發展和廣泛應用,在極大提高生產效率的同時,也帶來了諸如使用者對AI生成內容是否享有著作權等法律問題,亟待司法實踐給出指引。在此前蘇州法院審理的全省首起涉AI生成內容著作權糾紛案中,法院認定使用者通過多次修改調整提示詞生成的內容體現了其獨創性智力投入,應當作為作品予以保護。本案中,法院認定使用者僅簡單羅列提示詞即生成的內容,不屬于獨創性作品,不受法律保護。通過依法辦理相關案件,明晰AI生成內容的保護標準,即其是否構成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關鍵看使用過程中有無獨創性智力投入,有效回應了新技術新業態新模式發展的司法需求。本案被《法治日報》專題報道。
05
破產重整挽救大型上市公司
助力重回良性發展軌道
江蘇中利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
基本案情
江蘇中利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利集團)系以特種線纜及光伏為主業的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2009年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主板上市,2014年至2022年名列中國民營企業500強。2022年以來,受市場波動、對外投資失誤、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非經營性資金占用等影響,中利集團陷入嚴重債務危機,于2022年5月、2024年4月先后被深圳證券交易所實施其他風險警示和退市風險警示。2023年1月,債權人向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對中利集團進行破產重整。
處理結果
2023年2月,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查,決定對中利集團啟動預重整,并將中利集團與7家核心下級子公司的破產案件協同審理,指導臨時管理人完成資產負債情況調查、重整投資人招募、重整預案制定等工作,引入世界500強企業作為重整投資人,制定切實可行的出資人權益調整方案、債務清償方案和后續經營規劃。2024年11月,案件轉入重整程序,重整計劃草案經表決高票通過。法院于同年12月裁定批準重整計劃并終止重整程序,后重整計劃順利執行完畢。2025年,深圳證券交易所撤銷了對中利集團的全部風險警示,中利集團資本市場信譽和生產經營秩序穩中向好。
典型意義
破產重整是人民法院挽救具有發展前景的危困企業的重要途經。近年來,蘇州法院建立完善企業重整中心機制,先后建成7家“一站式”企業重整服務中心,聯通公共數據平臺,動態監測企業涉法涉訴等信息,及時識別經營風險,針對性提供指導協商、暫緩執行、庭外重組、破產重整等服務,努力做到困境企業“能救必救”,2025年幫助109家企業再獲新生。本案是蘇州法院運用企業重整中心機制成功挽救大型上市公司的典型案例。法院將中利集團及其7家核心下級子公司的破產案件協同審理,系統化解債務風險、整體保全經營價值,在幫助企業脫困的同時,保障近700家供應商債權人合法權益,幫助2600余名職工穩定就業崗位,2.6萬名中小股民利益得到有效保護。
06
依法適用域外法
維護出海企業合法權益
某電力公司與某新能源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基本案情
某電力公司在歐盟獲準注冊涉案商標,某新能源公司在參加波蘭光伏展時,在展位海報顯著位置使用與涉案商標近似的圖文標識。某電力公司認為雙方產品均面向光伏發電領域,某新能源公司的行為侵害其商標權,故訴至法院請求停止侵害并賠償損失。
處理結果
太倉市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某新能源公司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酌情判令其賠償5萬元。該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依據我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規定,關于知識產權的歸屬和內容應適用被請求保護地法,關于知識產權的侵權責任問題則可優先適用當事人協議選擇的法院地法。本案中,涉案商標權是歐盟授予的,故歐盟法律是被請求保護地法律,同時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就侵權責任問題適用我國法律。基于此,法院適用《歐盟商標條例》,認定某新能源公司擅自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某電力公司歐盟注冊商標相似標識的行為,構成對該商標權的侵害;再適用我國《商標法》等法律,綜合考慮涉案商標知名度、侵權行為具體情節等確定損害賠償金額,對一審判決的5萬元賠償予以維持。
典型意義
本案是法院依法適用域外法律,為出海企業保駕護航的典型案例。近年來,越來越多的中國企業選擇“走出去”,尋求更廣闊的市場和更豐富的資源。在發生海外法律糾紛時,其合法權益能否得到有效維護,成為關乎企業發展的重要問題。本案中,面對發生在歐盟國家的商標權侵權糾紛,法院準確適用“權利認定——責任劃分”的知識產權沖突規范“分割制”規則,依法適用歐盟法律,認定在當地仿冒我國企業商標的行為構成侵權,對于幫助企業防范海外經營風險、護航企業安心“出海”具有積極意義。
07
確認男職工依法享受帶薪育兒假
保障生育支持政策落實
王某與某食品公司勞動爭議案
基本案情
王某系某食品公司員工,其子女于2021年6月出生。2023年,王某在休假時向公司申請休育兒假4天,但公司并未同意,而是將該4天均按照年休假予以處理,扣除了相應的年休假補貼。后雙方發生勞動爭議,王某申請勞動仲裁,主張前述4天假期應為育兒假,要求公司支付扣發的年休假補貼,未獲仲裁支持后向法院提起訴訟。
處理結果
昆山市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根據《江蘇省關于優化生育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實施方案》,子女3周歲之前,夫妻雙方每年分別享受10天的育兒假,故王某有權向公司申請休育兒假。公司未審批通過王某申請,而是按照年休假登記處理,構成對其行使育兒假權利的不當妨礙。故法院對王某2023年所休4天為育兒假的主張予以支持,結合其月工資金額,判決某食品公司支付王某4天未休年休假對應工資差額3339.4元。
典型意義
本案是人民法院保障生育支持政策落實的典型案例。育兒假是父母為了照顧新生兒或年幼子女而享有的假期,對于減輕家庭生育負擔、促進兒童健康成長、構建生育友好型社會具有積極意義。因此,育兒假是承載著重要公共政策目標的法定權利,用人單位負有保障職工享有該假期的法定義務。本案中,法院確認男職工依法享受帶薪育兒假,明確用人單位不得以育兒假充抵年休假、扣發休假補貼,切實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和國家生育支持政策落實。
08
發揮多元解紛機制作用
訴前及時化解糾紛
某科技公司與某醫藥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某醫藥公司系從事創新生物藥及抗癌藥物研發的企業,正處于上市輔導階段。某科技公司承建了某醫藥公司的生物實驗室工程,工程竣工后,雙方因工程增項價款及工程質量發生爭議,某科技公司主張某醫藥公司還應支付400萬元工程款,雙方協商未果,某科技公司遂訴至法院。
處理結果
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考慮到醫藥公司承擔多項創新攻關項目,正處于上市輔導關鍵階段,為促進糾紛及時妥善化解,在征得當事人同意后,委托入駐綜治中心的調解組織開展調解,指定法官全程給予法律指導。針對工程增項與質量爭議,調解員邀請工程造價專業人員現場核驗、彌合分歧,促成雙方就工程價款達成共識。在此基礎上,結合某科技公司的回款需求與某醫藥公司的上市融資規劃,制定包含制約條款的分期還款方案,推動雙方迅速達成調解協議。某醫藥公司已按期履行完畢。
典型意義
本案是運用多元解紛機制,推動矛盾糾紛高效便捷化解的典型案例。近年來,蘇州法院堅持將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積極參與綜治中心規范化建設,廣泛建立基層解紛平臺“融訴驛站”,大力推進市場化調解、類型化調解,深化“法官村官雙向交流”等指導調解機制,推動更多矛盾糾紛通過低成本、高效率、促和諧的非訴訟方式化解。本案中,法院充分考慮到訴訟程序對擬上市科技企業可能產生的影響,積極引導當事人選擇多元解紛方式,運用“特邀調解+法官指導+專家賦能”機制,有效彌合雙方在工程價款和質量方面的分歧,促成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在及時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的同時,保障了被告企業的健康發展。
09
依法支持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行為
保護公民個人信息安全
某護理中心與昆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昆山市人民政府行政處罰及行政復議案
基本案情
某護理中心從事產后修復業務,經營者羅某向他人購買包含產婦姓名、分娩日期、聯系方式等的個人信息五千余條,并將信息交給員工,通過打電話、加微信等方式進行業務推廣。昆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向某護理中心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對其罰款20000元。某護理中心不服提起行政復議,昆山市人民政府作出維持處罰的行政復議決定。某護理中心不服行政復議決定,向對應的集中管轄法院常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復議決定書。
處理結果
常熟市人民法院一審認為,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并經消費者同意。本案中,某護理中心在經營期間非法收集產婦個人信息、用于商業營銷的行為,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權益,應當予以處罰。行政機關考慮某護理中心經營者未將信息提供給員工以外的他人,且在案發后積極配合調查等情節,決定從輕處罰,20000元罰款已經充分考慮當事人實際情況,符合“過罰相當”原則,處罰并無不當。昆山市政府依法受理復議申請后,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亦合法。故判決駁回某護理中心的訴訟請求。某護理中心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是人民法院支持行政機關依法查處侵害公民個人信息違法行為的典型案例。當前,隨著信息技術和數字經濟的飛速發展,市場主體非法獲取、利用公民個人信息以謀取商業利益的違法行為多發,個人信息安全已成為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之一,需要行政機關、司法機關等各方持續增強治理合力。本案中,法院依法支持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行為,讓購買、使用個人信息的市場主體付出應有代價,切實保護了個人信息安全。
10
制裁訴訟中轉移財產行為
保障勝訴當事人合法權益
倪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原告高某與被告倪某合伙合同糾紛一案,向倪某送達傳票通知其到庭應訴,倪某在明知其被人起訴的情況下,將其單獨所有的不動產轉移登記至配偶名下。2022年7月,法院就上述案件出具民事調解書,確認倪某須分期支付高某18萬元。其后,倪某與配偶協議離婚,在離婚協議中自愿放棄上述不動產所有權。因倪某未履行調解書確定的付款義務,高某申請執行,但因倪某已將不動產轉移,該案未能執行到位。法院遂將倪某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線索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后倪某被檢察機關提起公訴。
處理結果
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倪某為逃避執行義務,在訴訟過程中轉移財產,致使生效法律文書未能執行到位,屬于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考慮到倪某歸案后如實供述罪行,愿意接受處罰,并已經履行部分執行義務,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最終判處其拘役五個月,緩刑八個月。
典型意義
本案是人民法院嚴厲打擊拒執犯罪的典型案例。近年來,蘇州法院將打擊拒執犯罪作為推進“切實解決執行難”的關鍵抓手,加強與公安、檢察機關的溝通協作,完善辦案流程、統一辦案尺度,持續加大打擊力度,有效震懾規避執行、抗拒執行行為。2025年,共判處拒執犯罪71件,占全省30%。行為人在判決生效前即隱藏、轉移財產,反映了行為人嚴重的主觀惡性,也是拒執罪打擊的重點。本案中,對于倪某在訴訟過程中轉移財產至配偶名下,法院出具調解書后又協議離婚、放棄財產,阻礙對方當事人權益兌現的行為,法院及時將相關線索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依法對倪某予以懲治,彰顯了司法機關嚴厲打擊拒執犯罪的鮮明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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