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是司法程序的關鍵環節,更是實現公平正義的“最后一公里”。1月21日,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了全省法院開展打擊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等犯罪行為專項行動工作情況。針對部分被執行人隱匿財產、花式逃避執行,甚至公然暴力抗法的行為,全省法院持續加大打擊力度。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全省法院一審審結并以拒執罪判處罪犯11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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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法院移送涉嫌拒執犯罪線索1063條
省高院執行局局長李志昆介紹,2025年年初,省高院部署了打擊拒執專項行動。自專項行動開展以來,全省各級法院在公安、檢察機關的配合下,持續加大打擊拒執犯罪力度,初步形成了對拒執犯罪的高壓態勢,工作取得了階段性成效。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全省法院累計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拒執犯罪線索1063條,公安機關立案偵查422件,法院一審審結并以拒執罪判處罪犯116人。與專項行動開展前同期相比,打擊數據大幅增長,刑事追責渠道全面暢通,打擊拒執犯罪機制高效運轉。
163個被執行人迫于威懾,主動和解
刑事追責形成的強大高壓態勢,有效傳導至每一起執行案件。
專項行動期間,已有163件案件的被執行人,在移送偵查或刑事立案的強大震懾下,主動清償債務或與申請執行人達成和解,執行到位金額達9464.21萬元,生動詮釋了“打擊一個、執結一片、教育一方”的司法效果,實現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在省委政法委的有力統籌下,公安、檢察、審判機關聚焦“線索怎么移、證據怎么定、案件怎么辦”等核心堵點多次磋商。
目前,由省高院牽頭起草的《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云南省人民檢察院 云南省公安廳關于辦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的工作指引》已完成多輪論證,進入最終審議階段,即將為全省提供一套標準統一、銜接順暢的辦案規程。昆明、曲靖等地的實踐也證明,常態化的聯席會議、快速反應的案件會商等“綠色通道”,讓部門間的協作從“個案協調”走向了“機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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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措并舉,提升打擊精度與效能
在專項行動中,全省法院堅持立足主責主業,向內挖潛、向外借力,確保每一起打擊都精準有力,每一起案件都經得起檢驗。
向內挖潛,強化線索發現與證據固定。我們要求全體執行干警將刑事證據意識貫穿辦案全程,對異常資金流水、惡意資產轉移、虛假訴訟等行為保持高度警覺。省高院通過組織全省專題輪訓、編發《關于辦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的移送材料規范》、將線索質量納入考核等方式,系統破解部分干警“不會移、不敢移”的能力短板和思想瓶頸,致力于讓每一條移送的線索都“帶著證據說話”,夯實刑事追責的基石。
雙輪驅動,暢通公訴與自訴雙通道,不讓任何一個拒執行為漏網。在依法、高效推進公訴程序這一主要渠道的同時,還要高度重視刑事自訴程序的獨特價值與補充作用。通過發布訴訟指引、明確證據清單、提供舉證咨詢等方式,努力為當事人自助維權“鋪路搭橋”,著力破解自訴程序長期面臨的立案門檻高、舉證難度大的困境,致力于構建公訴為主、自訴補充的立體追訴體系。
深度運用“總對總”“點對點”網絡查控系統,對存款、房產、車輛等主要財產形式實行全天候、全覆蓋線上查控。同時,積極探索運用大數據模型分析資金異動、借助審計手段厘清復雜股權關系,讓那些試圖通過關聯交易、虛假離婚、設立“殼公司”等復雜手法隱匿財產的被執行人,在智慧司法面前無處藏身。
始終堅持打擊與教育相結合,系統構建了從限制高消費、納入失信名單、罰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責任、判處實刑的梯次化、差異化懲戒體系。對于有履行意愿但暫時困難的,以懲戒促履行;對于情節輕微、及時悔改的,給出路、給機會;但對于那些挑戰司法底線、情節惡劣的“硬骨頭”,則堅決移送、嚴厲打擊,確保罰當其過。
探索建立自訴案件快審通道
接下來,省高院全力推動省級《工作指引》盡快會簽落地,轉化為全省統一的執法司法準則。同時,強化條線指導與動態督導,對工作滯后地區掛牌督辦,堅決解決“溫差”問題,確保全省步調一致。
組織開展針對法人拒執、虛假仲裁、利用數字資產逃避執行等新型疑難問題的專項調研與靶向培訓。將涉民生案件、影響營商環境案件作為打擊重點,持續發力,護佑民安,護航發展。
進一步完善自訴引導、舉證輔助、流程優化等配套保障措施,探索建立自訴案件快審通道,切實降低當事人的維權成本與門檻,讓法律賦予的權利真正成為群眾握在手中的武器。
通過定期發布典型案例、組織專題報道、開展“執行開放日”等活動,持續向社會傳遞守信處處受益、失信寸步難行、拒執必受嚴懲的強烈信號,努力營造全社會尊重司法、崇尚誠信的濃厚氛圍。
典型案例
案例一
被執行人與案外人通謀轉移財產規避執行
陳某某、胡某某與昆明某某農業科技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安寧市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31日判令二人向該公司支付貨款61萬余元。判決生效后,二人未履行支付貨款的義務,昆明某某農業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3日依法申請強制執行。2024年2月26日,即上述判決生效后、執行程序啟動前,陳某某與案外人徐某某共謀,通過虛假買賣的方式將陳某某名下位于四川省自貢市的一套房產過戶至徐某某名下,后續房屋按揭貸款仍由陳某某歸還。兩人還簽訂了虛假的租賃合同,陳某某繼續在該房屋內居住。
安寧市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某作為負有執行義務的被執行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且以虛假轉讓方式處分財產,致使判決無法執行,情節嚴重,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依法對位于四川省自貢市的案涉房產予以追繳,交由執行法院依法處置。被告人徐某某明知陳某某負有執行義務且意圖逃避執行,仍與之通謀,通過協助辦理過戶、提供虛假協議等方式,積極幫助陳某某轉移、隱匿財產,致使判決無法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亦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徐某某起次要作用,系從犯,判處被告人徐某某拘役五個月,緩刑六個月。
典型意義
本案被執行人陳某某轉移財產,致使判決無法執行,屬于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案外人徐某某明知陳某某負有執行義務,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與其通謀,協助實施轉移財產拒不執行行為,致使判決無法執行,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共犯論處。法院將其犯罪線索依法移交公安機關啟動刑事追究程序,并依法定罪判刑,有效懲治了拒執犯罪,維護了司法權威。同時將案涉房產予以追繳,交由執行法院依法處置,推動執行,有效保障了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案例二
訴訟開始后、裁判生效前實施隱藏、轉移財產等行為逃避執行
張某某之子李某某與妻子在2016年10月12日離婚,婚生女張某由妻子撫養。2022年4月,李某某在蘇州工作期間死亡,獲一次性補償112萬元,扣除喪葬費后剩余89.26362萬元轉入張某某銀行賬戶。因補償款分割產生糾紛,同年9月,作為孫女的張某向彌渡縣人民法院起訴祖母張某某,2022年11月,彌渡縣人民法院判令張某某向張某支付撫養費、死亡賠償金等共計30萬元,后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案件審理期間,張某某先后到銀行多個網點取出現金90余萬元藏匿。因張某某拒不履行上述判決確定的義務,張某于2023年4月向彌渡縣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案件立案后張某某仍不愿履行。
彌渡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某為逃避執行義務,在訴訟開始后、裁判生效前實施隱藏、轉移財產行為,在判決生效后經查證屬實,要求其執行而拒不執行,屬于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應予依法懲處。張某某在提起公訴前履行部分執行義務,依法可從輕處罰。判決被告人張某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
典型意義
生效的判決、裁定是審判權的最終體現,若無法得到執行,司法將失去公信力。對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情節嚴重的行為追究刑事責任,向社會有力傳遞了“司法裁判必須履行”的明確信號。本案被執行人為逃避執行義務,在訴訟開始后、裁判生效前通過取現的方式實施隱藏、轉移財產行為,其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追究刑事責任。被執行人在判決生效前即隱藏、轉移財產,體現了被執行人嚴重的主觀惡性,也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打擊的重點。本案判決符合刑事主客觀相統一原則,符合司法實踐的客觀需要,有利于精準打擊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樹立誠實信用的社會風尚。
案例三
被執行人拒不遷出房屋抗拒執行
祿豐市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決,判令李某、張某某、代某某于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將案涉房屋騰空返還原告薛某、郭某,并支付自2015年3月21日起至房屋返還之日止每月500元的租金。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李某主動搬出案涉房屋,張某某、代某某拒不騰退,執行法院責令二人于2025年5月30日前搬離,二人明確表示拒絕搬離,執行法院對二人分別處以5000元人民幣罰款,二人拒不繳納罰款并繼續強占案涉房屋,導致生效法律文書無法執行。
祿豐市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某、代某某對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經法院采取罰款強制措施后仍拒不履行騰房義務,致使判決無法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張某某、代某某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典型意義
拒不騰退房屋是目前司法實踐中較為常見的一種拒執行為。本案張某某、代某某經采取罰款強制措施后仍拒不遷出房屋,致使判決無法執行,張某某、代某某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張某某、代某某漠視法律、對抗執行的行為,既是對申請執行人權益的侵害,也是對司法權威的挑釁,本案依法保障了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利,彰顯了司法公信力,具有較好的教育引導意義。
案例四
使用他人賬戶隱匿財產逃避執行被判1年半
李某作為被執行人在勐臘縣人民法院有兩件執行案件,一件為李某等三被執行人向劉某某退還款項109萬余元以及利息,另一件為李某等二被執行人向王某某返還投資款等共計88.96萬元。兩案執行過程中,執行法院采取相應執行措施后未發現李某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李某也未主動向申請執行人履行義務。經查,李某使用他人身份信息注冊微信,該微信號自2023年7月15日至2024年7月14日進賬資金273萬余元;2024年1月29日,李某利用其女兒微信賬戶接收款項15.4萬元,上述款項均由李某支配使用。
勐臘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對人民法院的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使用他人微信賬號轉入轉出錢款隱藏真實財產情況,逃避執行,致使人民法院運用法定強制執行措施仍無法執行判決確定的內容,破壞了司法秩序和司法權威,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15000元。
典型意義
本案中,李某負有多項還款義務,但其均未履行,在一年時間里,其各項收入達兩百多萬元,其為逃避還款義務,不僅未如實報告財產情況,反而使用他人微信賬戶收款并支配使用,意圖隱匿個人財產,致使法院生效判決無法執行,其行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本案判決充分表明,任何懷有“查不到就沒事”錯誤認知的被執行人都不要心存僥幸,任何試圖轉移、隱匿財產逃避法院判決、裁定執行的行為都是徒勞的,都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案例五
被執行人轉移財產用于清償其他債務規避執行被判刑半年
2024年,黃某某因租賃合同糾紛、股權轉讓糾紛、合同糾紛三案被富寧縣人民法院判處償還對方當事人106萬余元,后三案均進入強制執行程序。同年5月9日,黃某某得知富寧縣某某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將要向其支付22.2萬元工程款,而黃某某本人銀行賬戶已被執行法院凍結,其通知富寧縣某某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將上述工程款轉入第三人的賬戶,又通知第三人于5月14日將該工程款用于支付其他工程項目的欠款,致使上述生效判決無法執行。
富寧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黃某某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所確定的義務,在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期間私自轉移財產用于清償其他債務,致使生效判決、裁定無法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黃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
典型意義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侵犯的客體具有雙重屬性,包括人民法院的司法權威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從債權人保護視角看,勝訴一方在經歷訴訟后,已付出較高的時間和經濟成本,如果允許被執行人清償其他未進入法律程序的普通債權,申請執行人的維權成本將進一步增加。同時,司法權威亦應得到考量,因此,本案被執行人轉移財產用于清償其他債務,致使判決無法執行,屬于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仍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開屏新聞記者 柏立誠 文 通訊員 楊瞾 攝
一審 孫琴霞
責任編輯 呂世成 嚴云
責任校對 楊飏
主編 林舒佳
終審 編委 李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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