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確了!
住宅小區業主共有部分產生的公共收益,歸全體業主所有;在業主大會成立后,由業主共同享有住宅小區共有部分的經營管理權;公共收益實行專戶管理……
近日,廣西住建廳、廣西發改委、廣西市場監管局、中國人民銀行廣西分行聯合印發的《廣西壯族自治區住宅小區公共收益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小區公共收益管理辦法》)明確做出上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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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我的好朋友九伍二柒為大家提煉的《小區公共收益管理辦法》重點內容,一起來看看。
什么是公共收益?
《小區公共收益管理辦法》第三條:
公共收益,是指利用住宅小區業主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含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以下簡稱共有部分)開展生產、經營、租賃等活動所產生的,在扣除法定稅收、能耗、人工等合理成本之后,屬于業主共有的凈收入。
公共收益來源范圍包含但不限于:
(一)因開發商、物業服務企業在公共區域內新建固定場所用于租賃或者經營所獲得的收入;
(二)利用住宅小區的圍墻、出入口或者大門、道閘、建筑物外立面、門廳、電梯、樓道、屋面等共有部分經營所獲得的收入;
(三)利用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場地、架空層等共有部分停放車輛所獲得的收入;
(四)利用共有部分擺攤,引進凈水機、自助售賣機或快遞柜等收取的進場費或場地使用費;
(五)利用全體業主共有的會所、游泳池(館)、健身室(館)、架空層等公建配套用房或者場地進行租賃或者經營產生的收入;
(六)對通信運營商設立的通信基站等設備所收取的進場費或場地使用費;
(七)利用住宅小區共有場地設置電動自行車、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所收取的場地使用費、充電服務費等收入;
(八)相關單位支付的歸業主共有的違約金、賠償金、補償費等;
(九)公共收益的存儲利息;
(十)其他依法屬于業主共有的收入。
《小區公共收益管理辦法》第四條:公共收益管理應當堅持公平公開、專戶存儲、共同決策、政府監督的原則。公共收益歸全體業主共有,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侵占、處分或者挪用。
公共收益由業主共同管理
《小區公共收益管理辦法》第七條:業主大會成立前,物業服務企業根據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實施住宅小區共有部分的經營管理。
業主大會成立后,由業主共同享有住宅小區共有部分的經營管理權,并將公共收益相關管理要求寫入管理規約、議事規則。
經業主大會決定,由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自行經營住宅小區共有部分的,經營期限不得超過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任期;委托物業服務企業經營的,委托經營合同期限不得超過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委托第三方經營的,委托經營合同期限不得超過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任期。
《小區公共收益管理辦法》第十條:業主大會成立前,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專戶管理銀行開設專戶,將公共收益存入專戶。
業主大會成立后,由業主共同決定公共收益是否由專戶轉入業主大會指定的賬戶,在業主大會作出決定前,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受委托的第三方經營單位)應當先行在專戶管理銀行開設專戶,并將公共收益存入專戶。
同時, 《小區公共收益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業主普遍對公共收益收支情況存在異議,經由百分之二十以上的業主提出審計要求的,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應當委托第三方審計機構對公共收益收支情況開展審計,審計費用從公共收益中列支。無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的,可以由物業服務企業委托開展審計。
為廣西新規點贊!從此以后,將徹底告別個別物業公司試圖從公共收益里分一杯羹的時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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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伍二柒/綜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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