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之間轉讓股權并約定公司為股權轉讓款提供擔保的約定是否有效?
作者:唐青林 張德榮 賈偉波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
閱讀提示:公司股東之間相互轉讓股權時,約定“公司為受讓方的股權轉讓款支付義務提供擔保或者承擔連帶責任”的,該約定是否有效?我們將通過法院的一則經典案例,揭曉這個問題的答案。
裁判要旨
公司股東之間相互轉讓股權時,約定“公司為受讓方的股權轉讓款支付義務提供擔保或者承擔連帶責任”的,可能導致股東以股權轉讓的方式從公司抽回出資的后果,構成實質意義上的抽逃出資,因此該約定無效。
案情簡介
一、嘉茂公司于2009年9月4日成立;2013年1月5日,嘉茂公司股東登記為彭輝、陳云川及案外人孫長江、肖茂雄。
二、2015年7月20日、2017年4月19日,彭輝(甲方)與陳云川(乙方)、嘉茂公司(丙方)分別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書》(主協議)和《補充協議書》,其中約定:1. 甲方持有嘉茂公司股權42%,由乙方陳云川、孫長江、肖茂雄以4000萬元的價格受讓。2. 丙方自愿對乙方(陳云川)在主協議和本補充協議項下所欠甲方的全部股權轉讓款本息承擔連帶給付責任。
三、后甲方按約定將該42%的股權變更登記至陳云川名下30%,孫長江名下9%,肖茂雄名下3%。陳云川未按時足額支付股權轉讓款,彭輝向株洲中院起訴請求:判令陳云川支付股權轉讓款及利息暫合計2648.9199萬元,嘉茂公司承擔連帶給付責任。
四、一審法院判決:陳云川向彭輝支付股權轉讓款1873.5714萬元及利息;嘉茂公司對上述1873.5714萬元股權轉讓款及利息的支付承擔連帶責任;嘉茂公司承擔責任后,有權向陳云川追償。
五、陳云川、嘉茂公司向湖南高院提起上訴,湖南高院經審理,判決陳云川向彭輝支付股權轉讓款1873.5714萬元及利息。
裁判要點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嘉茂公司是否應對陳云川的付款義務承擔連帶責任。我們認為嘉茂公司不應承擔連帶責任,因為:
首先,本案《補充協議書》系陳云川、彭輝與嘉茂公司簽訂,約定嘉茂公司自愿對陳云川應支付給彭輝的股權轉讓款承擔連帶給付責任。雖然協議中未使用“擔保”一詞,但條款的性質與擔保無異。陳云川簽訂《補充協議書》時系嘉茂公司股東、法定代表人,其未經公司股東會決議即以公司名義為其個人債務承擔連帶給付責任,違反了《公司法》第十五條關于公司為公司股東提供擔保必須經股東會決議的規定,其行為屬于越權代表行為。
其次,彭輝在與陳云川簽訂《補充協議書》時,明知嘉茂公司并非只有陳云川一位股東,其本應審查陳云川以嘉茂公司名義為其個人提供擔保是否符合《公司法》第十五條規定、已經該公司股東會決議同意,但其未要求陳云川出示嘉茂公司同意擔保的股東會決議,也未提供證據證明其有理由相信該行為已經嘉茂公司股東會決議同意,故其自身存在明顯過錯,其屬于應當知道陳云川的行為屬于超越權限的相對人,不屬于善意相對人。
更為關鍵的是,該條約定也不符合《公司法》第五十三條關于股東繳納出資后不得抽回的規定。彭輝與陳云川均為嘉茂公司的股東,兩人之間發生股權轉讓,約定由嘉茂公司對受讓方欠付的股權轉讓款本息承擔連帶給付責任,即意味著在受讓方不能支付股權轉讓款的情形下,公司應向轉讓股東支付股權轉讓款,從而導致股東以股權轉讓的方式從公司抽回出資的后果。在未經公司注冊資本變動及公示程序的情形下,股東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公司資產清償其債務,否則構成實質意義上的抽逃出資。
實務經驗總結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唐青林律師、李舒律師的專業律師團隊辦理和分析過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問題,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大量辦案同時還總結辦案經驗出版了《云亭法律實務書系》,本文摘自該書系。該書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戰斗在第一線的專業律師,具有深厚理論功底和豐富實踐經驗。該書系的選題和寫作體例,均以實際發生的案例分析為主,力圖從實踐需要出發,為實踐中經常遇到的疑難復雜法律問題,尋求最直接的解決方案。
一、對于擬進行內部股權轉讓的公司股東而言,即使公司作出了“同意公司為受讓方股東的股權轉讓款支付義務承擔連帶責任”的股東會決議,股權轉讓的當事人在股權轉讓合同中也不能約定“公司為受讓方支付股權轉讓款的義務承擔連帶責任或者保證責任”,因為該約定不符合《公司法》第五十三條關于股東繳納出資后不得抽回的規定。股東之間發生股權轉讓,約定由公司對受讓方欠付的股權轉讓款本息承擔連帶給付責任,即意味著在受讓方不能支付股權轉讓款的情形下,公司應向轉讓股東支付股權轉讓款,從而導致股東以股權轉讓的方式從公司抽回出資的后果,這構成實質意義上的抽逃出資。
二、對于公司而言,公司為其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不屬于法定代表人的職權范圍,而是必須要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的事項。這屬于法律的強制性規定,違反該規定的,擔保合同或條款無效。
(我國并不是判例法國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導性案例,對同類案件的審理和裁判中并無約束力。同時,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實踐中,每個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別,切不可將本文裁判觀點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律師對不同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的視角,并不意味著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律師對本文案例裁判觀點的認同和支持,也不意味著法院在處理類似案件時,對該等裁判規則必然應當援引或參照。)
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8修正,現已失效)
第十六條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第三十五條 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23修訂)
第十五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應當經股東會決議。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第五十三條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違反前款規定的,股東應當返還抽逃的出資;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與該股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零四條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外,該代表行為有效,訂立的合同對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發生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已失效)
第五十條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已失效)
第十一條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擔保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
法院判決
以下是湖南高院在民事判決書中就“嘉茂公司對陳云川欠付彭輝的股權轉讓款本息承擔連帶給付責任”之約定是否有效的詳細論述:
“關于焦點二。彭輝依據《補充協議書》第3條關于“丙方(嘉茂公司)自愿對乙方(陳云川)在主協議(《股權轉讓協議書》)和本補充協議項下所欠甲方(彭輝)的全部股權轉讓款本息承擔連帶給付責任”,訴請嘉茂公司對陳云川欠付的股權轉讓款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本院認為,首先,該條約定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六條關于公司為公司股東提供擔保必須經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的規定。本案《補充協議書》系陳云川、彭輝與嘉茂公司簽訂,約定嘉茂公司自愿對陳云川應支付給彭輝的股權轉讓款承擔連帶給付責任。雖然協議中未使用“擔保”一詞,但條款的性質與擔保無異,當事人的約定同樣不能違反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則。陳云川簽訂《補充協議書》時系嘉茂公司股東、法定代表人,其未經公司股東會決議即以公司名義為其個人債務承擔連帶給付責任,違反了公司法的上述規定。其行為依法屬于越權代表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擔保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彭輝在與陳云川簽訂《補充協議書》時,明知嘉茂公司并非只有陳云川一位股東,其本應審查陳云川以嘉茂公司名義為其個人提供擔保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已經該公司股東會決議同意,但其未要求陳云川出示嘉茂公司同意擔保的股東會決議,也未提供證據證明其有理由相信該行為已經嘉茂公司股東會決議同意,故其自身存在明顯過錯,其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的應當知道陳云川的行為屬于超越權限的相對人,不屬于善意相對人。因此,陳云川的越權代表行為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的有效情形。
其次,該條約定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六條關于股東繳納出資后不得抽回的規定。彭輝與陳云川均為嘉茂公司的股東,兩人之間發生股權轉讓,約定由嘉茂公司對受讓方欠付的股權轉讓款本息承擔連帶給付責任,即意味著在受讓方不能支付股權轉讓款的情形下,公司應向轉讓股東支付股權轉讓款,從而導致股東以股權轉讓的方式從公司抽回出資的后果。公司資產為公司所有債權人債權的一般擔保,公司法規定股東必須向公司繳納其認繳的注冊資本金數額,公司必須在公司登記機關將公司注冊資本金及股東認繳情況公示,在未經公司注冊資本金變動及公示程序的情形下,股東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公司資產清償其債務,構成實質意義上的抽逃出資。
綜上,《補充協議書》中關于嘉茂公司對陳云川欠付彭輝的股權轉讓款本息承擔連帶給付責任應認定為無效。”
案件來源
陳云川、湖南嘉茂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湘民終290號】
*此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為作者完成文章寫作時所在工作單位。
主編唐青林律師簡介
唐青林律師
北京云亭律所創始合伙人
電話/微信:13910169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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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青林律師,現為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創始合伙人、北京市律師協會公司法專業委員會副主任。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民商法法學碩士。1999年考取律師資格,先后在農業部和律師事務所工作,至今從事法律服務長達26年。在公司法服務領域,唐青林律師“身經百戰”,為近百個疑難復雜訴訟案例和非訴訟項目提供過各種形式的法律服務,積累了大量訴訟經驗和勝訴案例,是國內公司法領域活躍的知名律師。
社會兼職:
擔任最高人民法院訴訟咨詢監督員(2018-2023)(2023-2028)
北京市律師協會公司法專業委員會副主任
北京大學國際知識產權研究中心研究員
中國知識產權研究會知識產權與科技金融專業委員會副主任
北京外國語大學法學院研究生校外導師
出版著作:
唐青林律師多年來深耕公司法領域,出版多部公司法領域的實務著作:
[1]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章程陷阱及72個核心條款設計指引——基于200個公司章程及股東爭議真實案例深度解析》(主編,2019年8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2]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法裁判規則解讀》(主編,2018年1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3]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法25個案由裁判綜述及辦案指南》(主編,2018年7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4]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法司法解釋四裁判綜述及訴訟指南》(主編,2017年8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5]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保衛戰——公司控制權案例點評與戰術指導》(主編,2017年8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6]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訴訟法律實務精解與百案評析》(主編,2013年8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7]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并購法律實務精解與百案評析》(主編,2013年8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8]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企業糾紛法律實務精解與百案評析》(主編,2013年5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9]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最新公司法律理論與律師實務》(副主編,2007年2月出版),國家知識產權出版社。
[10]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企業并購法律實務》(副主編,2005年1月出版),群眾出版社。
[11]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保衛戰:公司控制權案例點評與戰術指導【第三版】》中國法制出版社,2024年出版。
主編聯系方式:
單位: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
唐青林 創始合伙人、律師
手機(微信):13910169772
郵箱:lawyer3721@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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