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張女士投保重疾類終身保險,每年保費7100余元,繳費期19年,基本保額20萬元,保險期間是終身。2024年張女士因家庭變故無力承擔后續保費,到保險公司柜面辦理退保。她原本以為自己總共交了近3萬元保費,即使有退保損失,自己又未出險理賠,怎么也能退回90%的錢。然而真正臨柜退保時,保險公司依據條款經過計算,只退給其保單的現金價值(不足7000元)。
案例分析
本案中,張女士購買重疾類終身保險,因個人原因單方面提前解除合同,保險公司按照條款以保單現金價值確定退保金額,退保損失較大。這是因為在保險合同前期,尤其重疾類終身保險合同,保險公司承擔了較大的風險,包括核保成本、運營成本等,而且前期分攤到每個年度的純保費也較少,隨著繳費年限的增加,保單現金價值會逐漸增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47條,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險人應當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案例提示
退保時,因投保人個人原因在保單猶豫期過后解除合同,拿回的不是所交保費的總額,而是保險合同的現金價值,這一點在《保險法》、保險合同條款中均明確列明。而現金價值的計算是由保險公司根據保險精算原理確定的,在投保初期通常較低。所以投保人在購買保險時,一定要謹慎考慮自身的長期經濟狀況和保險需求,避免因為退保而遭受較大的經濟損失。現金價值的計算比較復雜,它是由保險公司精算師根據保險產品的定價假設、保險責任、費率等諸多因素,通過復雜的精算公式計算得出。不同保險產品的現金價值計算方式會因產品設計而不同,在保險合同的前期,現金價值一般比較低,隨著時間推移會逐步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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