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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工程明明驗收合格
質保金為何要不回
問題就出在
合同那項被忽略的條款里
案情簡介
2020年11月,A公司作為發包人,與B公司作為承包人簽訂《某工程施工合同》。
2021年1月,B公司作為承包人,與C公司作為分包人簽訂《某工程樁基工程施工專業分包合同》。合同約定,C公司應于每月23日前申報當月完成工程量,經業主、監理方及B公司審核后,B公司于次月上旬按審定工程量的80%支付進度款。雙方同時約定,在工程結算款中保留3%的質量保證金,該保證金須待整體工程竣工驗收合格、通油投產滿兩年,且通過項目審計后,方可無息返還。
2021年3月,C公司進場施工,于同年11月完成分包工程施工且通過驗收。
2025年,C公司以其施工部分已于2021年11月驗收合格,故總工程款3%的質保金支付期限應于2023年11月屆至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B公司支付質保金23萬余元及相應利息,并主張A公司對該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法院審理
審理過程中,法院確認案涉整體工程于2023年11月29日竣工驗收合格,尚未通油投產。
本案系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首先,C公司與B公司簽訂的分包合同明確約定,質保金返還需滿足“整體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且通油投產滿二年”的條件。案涉整體工程于2023年11月29日方完成竣工驗收,且截至本案判決時尚未通油投產,故質保期履行期限尚未屆至。
其次,C公司與B公司簽訂的分包合同系專業分包合同,雙方形成獨立合同關系,而A公司作為總包合同發包人,與C公司不存在直接合同權利義務關系,且無證據顯示A公司與B公司、B公司與C公司之間的兩次合同存在違法轉包、分包等無效情形,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C公司要求A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法院判決駁回C公司的訴訟請求。該判決已生效。
鵬法君說法
在建設工程合同中,承包人與分包人通常會約定預留部分工程款,作為分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質量缺陷進行維修的保證資金,該筆資金即為工程質量保證金(簡稱 “質保金”)。缺陷責任期屆滿后,承包人應向發包人返還質保金。
關于質保金的返還條件,首先應以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為準。如合同中對返還條件有明確約定,則需待所有約定條件成就后,方可主張返還。若合同未作約定,則應參照工程實際交付、通過竣工驗收或分包人已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等法定或行業慣例認定條件。
鵬法君提醒,建設工程領域合同條款繁雜,相關各方簽訂合同時,務必仔細審閱質保金返還條件、支付節點、責任劃分等關鍵條款,切勿僅憑經驗界定權利義務。尤其涉及 “整體工程”與“分包工程” 的關聯約定,需明確自身權利主張的前提條件,避免因條款理解偏差或關鍵約定遺漏,引發不必要的糾紛。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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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軍律師
職位:主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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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專長:建筑工程、合同糾紛、房地產糾紛、債權債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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