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經緯1月22日電 據財政部網站22日消息,財政部近日印發《關于推動解決政府采購異常低價問題的通知》(下稱《通知》)提出,強化政府采購異常低價審查。
《通知》明確,加強政府采購需求管理。
采購人應當根據實際工作需要,綜合考慮同類項目中標(成交)信息,以及市場供給和產業發展狀況,材料、人工等市場價格,行業費用標準等市場調查情況,形成科學、完整、清晰的采購需求,合理設定最高限價,為供應商競爭報價提供基礎。未設定最高限價的采購項目,以采購項目預算金額作為最高限價。
采購人要綜合考慮技術、成本效益、促進競爭等因素,按照專業類型和專業領域,合理設置采購包。采購人可以引入全生命周期成本理念,在采購文件中要求供應商對約定期限內的運營、維護、升級,專用耗材,處置報廢等費用進行報價,作為評審因素,并在采購合同中明確,供應商應當在約定期限內以不高于其報價的價格向采購人提供專用耗材或者相關服務。采購項目采用綜合評分法的,應當按照相關規定科學合理確定價格、技術、商務等因素的分值和權重。
采購人應當重點加強對信息化建設項目和耗材使用量大的復印、打印、實驗、醫療等儀器設備采購項目的管理。對于信息化建設項目,采購人應當要求供應商嚴格落實相關開放性、兼容性標準和規范要求,按合同約定提供服務;在系統運行過程中,供應商不得在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之外以任何名義向相關服務對象收取費用。
《通知》要求,強化政府采購異常低價審查。
采購人應當在采購文件中明確,政府采購評審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評審委員會應當啟動異常低價投標(響應)審查程序:
1.投標(響應)報價低于全部通過符合性審查供應商投標(響應)報價平均值50%的,即投標(響應)報價<全部通過符合性審查供應商投標(響應)報價平均值×50%;
2.投標(響應)報價低于通過符合性審查的次低報價供應商投標(響應)報價50%的,即投標(響應)報價<通過符合性審查的次低報價供應商投標(響應)報價×50%;
3.投標(響應)報價低于采購項目最高限價45%的,即投標(響應)報價<采購項目最高限價×45%;
4.評審委員會基于專業判斷,認為供應商報價過低,有可能影響產品質量或者不能誠信履約的其他情形。
采購人可以結合具體項目實際情況,提高上述第1項至第3項中啟動異常低價投標(響應)審查的數值標準,但是最高不得超過65%。
相關法律法規對供應商報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評審委員會啟動異常低價投標(響應)審查后,屬于前述第1項至第4項情形的,應當要求相關供應商在評審現場合理的時間內對投標(響應)價格作出解釋,提供項目具體成本測算等與報價合理性相關的書面說明及必要的證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費用等,給予相關供應商的合理時間一般不少于30分鐘。其中,屬于第3項情形,供應商已隨投標(響應)文件一并提交相關書面說明及必要的證明材料的,在評審現場可不再重復提交。
評審委員會依據專業經驗,參考同類項目中標(成交)價格、類似產品市場價格水平、行業人工費用標準、國家有關部門指導行業協會發布的行業平均成本等情況,對報價合理性進行判斷。投標(響應)供應商不能提供書面說明、證明材料,或者提供的書面說明、證明材料不能證明其報價合理性的,評審委員會應當將其作為無效投標(響應)處理。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為評審委員會在評審現場及時獲取同類項目中標(成交)價格、類似產品市場價格水平、行業人工費用標準、國家有關部門指導行業協會發布的行業平均成本等相關信息資料提供便利。評審委員會借助互聯網等渠道查詢相關信息的,應當嚴格遵守評審工作紀律,不得實施影響評審公正的行為。
異常低價投標(響應)審查的啟動原因、審查意見和審查結果應當在評審報告中記錄,并隨供應商提供的相關書面說明及證明材料,以及評審委員會有關互聯網瀏覽、查詢歷史一并歸檔。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評審專家的指導和監管,進一步壓實評審專家的責任。財政部門在投訴處理、監督檢查中發現評審委員會未按規定對異常低價開展審查的,依法予以糾正并追究評審專家的法律責任。
《通知》提出,加強政府采購履約驗收管理。
采購人應當落實履約驗收責任,依法組織履約驗收工作,驗收內容要包括每一項技術和商務要求的履約情況。對報價觸發異常低價投標(響應)審查程序后仍中標(成交)的供應商,采購人要重點關注其履約承諾、實際履約情況等。對可以分期實施的采購項目,實行分期考核、分期驗收、分期支付,及時掌握供應商履約進展。如供應商中標(成交)后無正當理由拒不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的,依法予以處理;如供應商不履行合同或者未按合同約定履行合同導致驗收不合格的,采購人應當依法追究其違約責任。
各部門、各地區要充分認識解決政府采購異常低價問題的重要意義,加強組織領導,周密安排部署,強化監督指導,結合工作實際,通過完善采購文件標準文本、增設交易系統功能、加強履約擔保、加大違約責任追究力度等措施,進一步細化工作舉措,確保各項要求落實到位。
上述通知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中新經緯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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