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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五”以來,上海全市法院大力推進數字法院建設,開創了審判工作現代化建設新局面。“十五五”規劃建議提出深入推進數字中國建設,推進政法工作數字化平臺建設,強化跨部門執法司法協同和監督。上海數字法院持續推動數據深度融入審判實踐,有效破解了諸如虛假訴訟難以精準識別等一系列傳統手段難以應對的司法難題。在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陸家嘴法庭審理的一起離婚糾紛案中,上海數字法院應用場景的效能得了顯著體現。近日,中央電視臺對此進行了報道。
上海數字法院
以創新手段破解司法難題
在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陸家嘴人民法庭,此前審理了一起看似尋常的離婚案,原告妻子以“感情破裂”為由起訴離婚。法庭上,夫妻雙方沒有激烈的爭執,甚至平靜地共同表示“同意離婚”。但這份平靜背后,藏著不簡單的隱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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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陸家嘴人民法庭庭長韓伶:他們到法院來起訴離婚的時候,其實他們對于調解離婚、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都已經達成了合意,對五套房子都是做了一個三七開的處理,其中70%歸女方,30%歸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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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告訴記者,由于該案中男方在婚姻中存在過錯,在通常情況下對財產進行如此分配也屬合理。但在審理過程中,有一條來自“上海數字法院”的預警信息提醒引起了主審法官的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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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陸家嘴人民法庭庭長 韓伶:根據預警提示,該案的男方可能涉及借貸類、借款類、買賣合同類等多個訴訟案件。我們經過核查,發現男方確實有大量在審理中或者已經生效進入執行程序的案件,總數多達幾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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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法律規定,夫妻離婚時,對共同財產怎么分配可以自由約定,但不能損害其他人的利益。本案中,一旦財產轉移至女方名下,可能導致男方名下無可供執行財產,致使債務無法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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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陸家嘴人民法庭庭長 韓伶:這個離婚案子我們最終是調解結案,但是我們僅僅處理了婚姻、子女撫養,并沒有處理夫妻共同財產,要留待之后視當事人包括債權人的意見,再作另案處理。
免費吃飯、送禮物
實為賣虛假保健品
俗話說:“病急亂投醫”,犯罪分子利用特殊群體的健康焦慮,“醫托”“引流”病患到小診所,誘騙他們購買昂貴而無效的藥物,以“免費吃飯”“送禮物”誘騙老年人購買虛假的保健品……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依法懲治涉民生領域詐騙犯罪典型案例,其中,浦東法院審結的倪某榮詐騙案入選。總臺中國之聲對該案進行了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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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底,被告人倪某榮與郭某峰共謀向老年人高價銷售虛假抗癌保健品牟利,倪某榮負責提供貨源及講師服務,郭某峰負責提供場所及招募銷售人員。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副庭長 白艷利:自2024年11月中旬起,郭某峰通過他招募的銷售人員,先以免費吃年夜飯、贈送小禮品為誘餌,再由專車接送,將被害老年人接到上海市某區的一些農家樂、小鎮飯店,然后再由李某、唐某等人擔任講師,采取虛假人設、虛假案例分析、虛高砍價,或者經銷商烘托氣氛這些方式,編造產品具有防癌抗癌、治療各種慢性疾病功效,誘騙老年人以高于成本價數十倍的價格購買“二氫槲皮素”產品。至案發時,涉案金額達62萬多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倪某榮與他人結伙,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老年人錢財,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
白艷利:倪某榮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鑒于倪某榮到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認罰,積極退贓退賠,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今年6月17日,法院以詐騙罪判處倪某榮有期徒刑十年三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二萬元。判決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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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封面
虛假退貨“掙大錢”?涉詐騙!
網絡購物便捷的退貨政策為消費者提供了保障,但也有人將其變為了非法牟利的工具。上海一名17歲的少年利用網購平臺漏洞,瘋狂操作上萬單三個多月的時間里,通過虛假退貨并轉賣贓物牟利,涉案金額超過400萬元。然而,這巨大的羊毛可不是想怎么薅就怎么薅的,一旦越過了邊界,就面臨刑事責任。央視新聞近日對浦東法院未成年人與家事案件綜合審判庭審理的一起案例進行了采訪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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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法官 陸紅源:其實是貨物沒退,而是用了一個假的退單號退單,讓商家在電商平臺直接把退款打給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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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商家最終是沒有收到貨的。這些貨物由被告人在平臺上進行轉賣,從中騙取商家錢款。通過這種手法,總共退了11900多單,價值476余萬元,他再低價轉賣,獲利40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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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法官陸紅源:一方面,要承擔民事責任,需要賠錢,另一方面,如果后果嚴重的話,就像本案一樣,會被追究刑事責任。如果處于中間情況,可能要受到治安處罰,因為即使沒有達到刑事追責的程度,也可能達到治安處罰的標準。所以,即便有的平臺上存在漏洞,還是要做一名守法的消費者。
上海:“電子簽名電子合同”引糾紛
數字金融商事案件快速增長
近年來,伴隨著數字技術與金融領域的深入融合,數字金融業快速發展,在為經濟社會發展注入新動能的同時,也帶來了一些新的法律糾紛。近期,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發布十起相關典型案例,來看央視報道。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金融審判庭庭長 余韜:黃某向法院提出了幾點抗辯意見,其中比較重要的包括,一是黃某認為他與某銀行和某融資擔保公司之間不存在電子簽約的業務往來。二是即便有這樣一份電子簽約合同,他也認為電子簽名的制作數據不是他專有的,也不是在他的控制之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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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金融審判庭庭長 余韜:中金金融認證中心出具的數字簽名認證報告,在該份驗證報告中也載明了相關數字簽名證書的編號信息,還有時間戳、簽約時間的信息以及案涉電子合同的哈希(數字)指紋等信息。經過認證載明,這個電子簽名本身以及合同文本未被篡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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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副院長 包曄弘:相關的案件數量在不斷地增長,2022年大概是7000多件,后面從2023年到2024年都是10000多件了,今年(2025)年1到10月份就已經15000件左右,所以這個增長還是非常迅速的。
車禍致孕婦早產
新生兒能否訴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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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婦車禍后需全麻手術,無奈只得提前剖宮產,孩子出生后因早產住進ICU,那么,這個“0歲”的寶寶能否向侵權人主張責任?近日,人民法院報報道了這起涉及新生兒在其胎兒時期人身權益受損的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該案由浦東法院未家庭法官張家偉審理。
2024年8月,一場突如其來的交通事故讓一個小生命提前來到這個世界。
外賣員小王在駕駛電動車送外賣時,與同樣駕駛電動車的喬女士相撞,導致喬女士受傷。當時,喬女士已經懷孕32周多。受傷的她被送至醫院診治,后被診斷為左脛骨上段粉碎性骨折,需要進行全麻手術。更令人揪心的是,醫生告知喬女士,車禍外傷可能造成胎盤早剝、先兆早產,骨折后可能造成靜脈血栓形成、胎兒宮內窘迫等,危及母胎安全,且全麻手術可能造成胎兒宮內缺氧。
為盡可能保全孩子,喬女士在自身傷情和胎兒的生存風險中艱難抉擇,最終決定先進行剖宮產,再進行全麻手術。就這樣,喬女士提前剖宮產生下小可。小可出生當日便因系早產兒且出現新生兒肺透明膜病、新生兒輕度窒息等癥狀,被轉至上海某兒童醫院NICU病區住院治療,17天后才出院。
事故發生后,公安交管部門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小王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喬女士不承擔事故責任。因無法就賠償事宜達成一致,喬女士作為法定代理人,代小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小王及其單位某人力資源公司共同賠償小可因早產產生的醫藥費及律師費等費用共計2.2萬余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雖然事故發生時原告小可尚處于胎兒階段,但現已出生,其有權作為訴訟主體要求賠償其因身體健康受損而造成的損失。喬女士在懷孕32周多時遭遇事故,造成粉碎性骨折,急需進行全麻手術治療。然而,該手術可能造成胎兒宮內缺氧,危及胎兒健康,在此情形下喬女士選擇全麻手術前提前剖宮分娩亦屬合理。原告出生后即因系早產兒被送至NICU病區住院治療,故原告主張的損害后果與案涉事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此外,小王作為外賣員,與某人力資源公司簽訂勞務合同,配送訂單信息顯示事故發生時其正在履行職務,應當認為本案系發生在小王履職期間,故某人力資源公司作為雇主,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綜上,法院判決某人力資源公司賠償小可2.2萬余元。后該公司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民法典第十六條規定:“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目前,涉及胎兒利益保護的案件主要集中在繼承、贈與等財產類糾紛以及分娩過程中的醫患糾紛,而本案是民法典實施后鮮見的以新生兒單獨作為原告、就其胎兒階段身體健康權益受到侵害而提起的人身損害賠償之訴。
本案裁判體現對婦女兒童權益的保護。為了保護胎兒的利益,我國民法典實行預先保護,規定涉及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胎兒娩出時若為死體,則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也就是說,在胎兒娩出時是活體的情況下,法律將其利益保護的時間提前,視胎兒為已出生,使胎兒具有部分民事權利能力。但對胎兒利益的保護應以法律為限,不應無限擴張。
胎兒利益保護范圍理應包括身體健康利益。民法典第十六條系不完全列舉,未明確列舉的內容以涉及胎兒利益保護進行涵蓋性表述,本案的審理涉及對上述法律條款適用范圍的深入探討。胎兒利益保護不僅包括胎兒的人格與財產利益,也包括身體健康利益。胎兒在出生前,若人身受到侵權行為的損害,則依法享有向加害人請求人身損害賠償的權利。本案事故發生時原告尚處于胎兒階段,現原告已出生,其有權作為訴訟主體要求被告賠償其因身體健康受損而遭受的損失。
胎兒利益保護與母體權益保護邊界需明確。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民法典中對于胎兒利益保護的規定,需以胎兒活體出生為條件。若孕婦遭遇意外事故不幸導致流產,則孕婦僅能以其自身人身權益受損主張侵權賠償和精神撫慰,無法以胎兒的名義起訴,這就是保護的有限性。在本案中,原告母親在懷孕32周﹢3天時遭遇案涉事故造成其粉碎性骨折,原告母親考慮到全麻手術風險選擇提前剖宮產屬于人之常情,故原告因早產而所受損害與案涉事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也獨立于其母親的人身權益之外,因而與其母親向小王主張自身的人身損害賠償之間并無沖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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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索提供丨刑庭、未家庭、陸家嘴法庭
素材來源丨央視新聞、人民法院報
責任編輯丨周丹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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