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網絡社交高度發達的今天,人與人之間的相識愈發便捷,但隨之而來的法律風險也在悄然滋生。感情本應真誠而美好,然而當“戀愛”被別有用心者當作牟利工具,甜言蜜語的背后,往往隱藏著觸碰法律紅線的危險。近日,吉林市昌邑區人民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因網絡戀愛引發的詐騙案件。
2024年11月,被告人劉某通過網絡聊天軟件與被害人程某相識,雙方在短時間接觸后確認戀愛關系。
隨著感情的“升溫”,劉某逐漸以生活困難為由向程某求助。自2024年12月至2025年2月期間,劉某先后編造其家人看病急需用錢、需要償還房貸等理由,多次向程某借款。基于對戀愛關系的信任,程某未加核實,先后通過微信轉賬、銀行卡轉賬等方式向劉某轉款。短短數月內,程某累計向劉某轉賬人民幣10萬余元。
上述錢款并未用于劉某所稱的“急用事項”,而是幾乎被其全部揮霍。程某多次催要無果,遂選擇報警。最終,被告人劉某因涉嫌詐騙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不少人對類似案件心存疑問:“雙方已經確認戀愛關系,借錢算不算你情我愿?為何會構成詐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結合司法實踐,詐騙罪通常具備以下幾個核心要素:一是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二是客觀上實施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行為;三是被害人基于錯誤認識處分財產;四是騙取的財物數額達到刑法規定的標準。
回到本案,被告人劉某在明知自身并不存在所謂“家人看病”“急需還貸”等事實的情況下,仍反復編造理由向程某索要錢款,顯然屬于虛構事實。同時,其在取得錢款后將全部贓款揮霍,且從未產生償還意愿,足以認定其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程某正是基于對戀愛關系的信任,在錯誤認識下向劉某轉賬,財產權益因此受到侵害。
戀愛關系并不改變行為的法律性質。感情可以解釋信任的來源,但不能成為違法行為的遮羞布。只要行為人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即便雙方存在戀愛關系,仍然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官說法
這起案件并非個案,其背后折射出的風險,值得每一位網絡社交參與者深思。
其一,從被害人的角度看,信任需要邊界。網絡交友、網絡戀愛并非原罪,但在涉及金錢往來時,必須保持足夠的理性。尤其是短時間內頻繁以“急難理由”索要錢款的情形,更應提高警惕。感情可以真誠,但防范意識不能缺位。輕信他人、忽視核實,很可能讓善意被不法分子利用,最終付出沉重代價。
其二,從行為人的角度看,感情不是“免責通行證”。現實中,有人錯誤地認為戀人之間“借錢不還只是道德問題”,甚至抱有僥幸心理,將欺騙行為包裝成“感情糾紛”。這種認識是危險的。虛構事實、騙取錢財,本質上侵害的是他人的財產權利,一旦達到刑法規定的數額標準,便不再是私下糾紛,而是嚴重的刑事犯罪。
其三,從社會層面看,法律紅線不可觸碰。網絡空間不是法外之地。無論是線上還是線下,任何利用他人信任牟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都應受到法律規制。依法打擊此類犯罪,不僅是對被害人權益的保護,更是對社會誠信秩序的維護。
感情可以讓人柔軟,但法律必須保持剛性。戀愛關系中最動人的是真誠,最可怕的是欺騙。對普通公眾而言,既要珍惜情感,也要敬畏法律,更應清醒認識到,任何披著“感情”外衣的違法行為,終究難逃法律的審判。
來源丨吉林市昌邑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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