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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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實踐中,經常出現刑事案件件經再審程序后,受害人認為再審判決、裁定存在認定事實錯誤、量刑過輕、遺漏賠償等問題,自身權益未得到公正維護的情形。
那么,刑事案件再審后,受害人不服的,如何維權?
周軍律師將在下文逐一拆解,為受害人梳理清晰的維權邏輯與操作指南。
一、法律根基:受害人維權的核心法律支撐
受害人在再審后享有的維權權利,源于刑事訴訟法對當事人權利的平等保護,相關法律條文和司法規則為維權提供了明確依據,核心支撐可歸納為三類:
1. 當事人申訴權的法定授權
《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受害人作為刑事案件的核心當事人,自然享有這項申訴權利,再審判決生效后,若對結果不服,可依法啟動申訴程序。
2. 檢察監督的兜底保障職能
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對刑事訴訟活動全程享有監督權。對于再審判決、裁定,若受害人認為存在錯誤,可向檢察院申請抗訴或檢察建議,檢察院經審查確認存在錯誤的,將依法提出抗訴,推動法院重新審理,這是受害人維權的重要兜底渠道。
3. 民事賠償的獨立救濟空間
刑事案件的再審主要解決刑事部分的定罪量刑問題,若受害人因再審程序遺漏、未足額主張民事賠償,可依據“刑事附帶民事賠償”或“單獨提起民事訴訟”的相關規定,單獨主張民事權利,民事賠償的主張不受刑事再審結果的絕對限制。
二、分路徑維權方案:精準應對不同維權需求
受害人的維權需求不同,對應的維權路徑也存在差異,以下四大核心路徑可覆蓋多數實務場景,具體適用情形與實操要點如下:
(一)路徑一:申請檢察抗訴/檢察建議——借助監督力量糾正錯誤
這是再審后受害人維權的優先選擇,通過檢察院的法律監督職能,推動法院糾正再審判決、裁定中的錯誤,適用范圍最廣。
申請抗訴無嚴格的時效限制,但建議在再審判決生效后盡快提出,避免證據滅失;提交的材料需真實完整,尤其是證明再審錯誤的證據,要清晰體現與再審判決的關聯性。
(二)路徑二:向上級法院申訴——啟動法院內部復查程序
若受害人對再審結果不服,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通過法院的內部復查程序糾正錯誤,與檢察監督形成互補。
一般應在再審刑罰執行完畢后兩年內提出申訴;但如果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宣告無罪,或原審被告人在刑罰執行完畢后兩年內提出申訴未予受理,或案件屬于疑難、復雜、重大案件的,可不受兩年期限限制;申訴期間不停止原再審判決、裁定的執行。
(三)路徑三:追補民事賠償——填補經濟損失缺口
若再審程序僅解決了刑事定罪量刑問題,未處理民事賠償,或受害人對再審中的民事賠償部分不服(如賠償金額不足、遺漏賠償項目),可通過該路徑主張民事權利,填補經濟損失。
單獨提起民事訴訟的時效一般為三年,從受害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若被告人已被判處刑罰,不影響受害人主張民事賠償,可通過執行被告人的合法財產實現權益。
(四)路徑四:舉報違法線索——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若受害人發現再審過程中存在司法工作人員枉法裁判、徇私舞弊,或被告人存在其他未被追究的犯罪行為,可通過舉報線索的方式推動問題解決,同時輔助維權。
周軍律師提醒,若遇刑事案件再審后權益未得到保障的困境,不知如何選擇維權路徑、準備相關材料,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制定針對性維權方案,避免因自行操作失誤錯失維權時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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