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府采購領域,將已廢止的資質作為供應商資格條件,屬于《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明確的“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或排斥供應商”行為。在“放管服”改革深化推進背景下,多項的行政許可資質已被國家明確取消,政府采購活動中嚴禁將其作為供應商資格條件,否則將違反政策要求。
根據國務院“放管服”改革政策梳理的26項政府采購禁止設置的已取消資質清單,涵蓋工程、服務、制造等領域,均附取消依據及典型禁用場景,供采購人、代理機構及供應商規避合規風險。
一、禁用資質清單及政策依據
(一)工程與技術服務類(12項)
序號
資質名稱
取消依據文件
禁用場景示例
風險等級
1
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
國發〔2014〕5號
政府信息化項目招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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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城市園林綠化企業資質
國務院令第676號
市政綠化工程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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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工程咨詢單位資格
國發〔2017〕46號
政府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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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通信信息網絡系統集成資質
國發〔2013〕19號
5G基站建設服務采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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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防雷工程專業資質
國發〔2016〕39號
公共建筑防雷裝置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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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地質勘查資質
國發〔2017〕46號
礦產資源調查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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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物業管理企業資質(一/二級)
國發〔2017〕7/46號
機關辦公樓物業服務采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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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招標代理機構資質
國發〔2017〕46號
政府采購代理服務遴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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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基樁檢測資質
國發〔2015〕11號
橋梁工程質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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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室內裝飾設計資質
國發〔2015〕27號
政務大廳裝修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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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
國發〔2014〕50號
保障房工程驗收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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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城鄉規劃編制資質
國發〔2016〕9號
國土空間規劃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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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產品制造與銷售類(8項)
序號
資質名稱
取消依據文件
禁用場景示例
風險等級
13
燃氣器具生產許可證
國發〔2018〕33號
政府食堂灶具采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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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出口玩具質量許可證
國發〔2018〕28號
兒童福利機構玩具采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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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醫療器械廣告審查批文
國發〔2018〕28號
公立醫院設備宣傳材料制作
??
16
農藥制劑生產批準證書
國發〔2015〕11號
農業補貼物資采購
??
17
轉基因食品標識審批
國發〔2016〕10號
學校食堂食材供應
18
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
國發〔2017〕46號
公務活動用品采購
19
稅控收款機生產許可證
國發〔2017〕46號
稅務大廳設備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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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計量器具型式批準
國發〔2019〕25號
實驗室儀器采購
(三)專業服務類(6項)
序號
資質名稱
取消依據文件
禁用場景示例
風險等級
21
價格評估機構資質
國發〔2016〕10號
國有資產處置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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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安全生產檢測檢驗資質
國發〔2016〕10號
礦山安全監測服務
???
23
環境影響評價機構資質
全國人大修法決定
基建項目環評報告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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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
國務院令第726號
農機購置補貼供應商準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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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室內環境凈化治理資質
國辦發〔2015〕31號
學校教室空氣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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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因私出入境中介資質
國發〔2018〕28號
外事服務中心合作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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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風險與典型處罰案例
(一)核心違法要件認定
根據《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設置已取消資質的行為同時違反:
- 歧視性條款:變相限制中小企業參與(違反《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辦法》)
- 程序違規:未執行“資格條件與采購需求相適應”原則
(二)近三年處罰案例摘錄
- 某省水利廳河道治理項目(2025年)
- 違規點:要求“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已取消)
- 處罰:采購人被財政部通報,項目廢標并處罰款18萬元(財庫〔2025〕32號)
- 某市大數據中心云平臺采購(2024年)
- 違規點:將“信息系統集成資質”作為加分項
- 處罰:供應商投訴成立,采購人被記入誠信檔案(財庫〔2024〕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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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規操作指南
(一)采購文件編制規范
- 正面清單表述(推薦條款)
- “供應商資格要求僅限于《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條件,禁止使用國務院已取消的行政許可資質(詳見附件1)。技術能力可通過以下方式證明:
- 同類項目業績合同(近3年)
- ISO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證書
- 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現行有效)”
- 負面清單管控
# 政府采購資格條件禁用事項
- ? 要求提供已取消的行政許可資質證書
- ? 將行業協會頒發的"變相資質"作為門檻
- ? 設置與項目規模不匹配的業績金額門檻
(二)事后監管應對流程
- A[收到資質質疑] --> B{核查資質狀態}
- B -->|已取消| C[依據國發文件答復]
- B -->|有效| D[要求補充證明材料]
- C --> E[修改采購文件重啟采購]
核心合規提示
- 嚴禁設置門檻:政府采購招標文件中,不得將上述已取消資質列為供應商資格條件,否則屬于違反 “放管服” 改革要求的違規條款。
- 資質替代原則:部分取消資質事項明確了替代資質(如人防工程監理憑住建部門監理資質),需按政策要求采用合規資質作為條件。
- 備案≠資質:部分事項由 “許可” 改為 “備案”,備案是事后監管手段,不得將備案證明等同于資質證書設置準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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