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年住在養老院的父親二十天內兩次因低血糖暈倒,送醫后被檢測出曾服用強效降糖藥物。這讓北京的孫女士怎么也想不通,父親平時本來就血壓低,其常用藥里并不包含降糖藥,老人體內的降糖藥成分來自何處?
孫女士提起訴訟向養老院索賠一審獲支持,法院判賠118萬余元。
七旬老人低血糖暈倒送醫
血液中檢出不屬于自己常服藥物的降糖藥成分
孫女士的父親今年76歲,事發時已在北京市順義區一家養老服務中心生活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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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院的宣傳視頻中經常出現當事老人的身影
“我父親是2018年7月到這家養老院的,由于他身體不錯,又開朗勤勞,經常幫著養老院的工作人員澆花掃地推輪椅,所以在里面住得也挺開心。”孫女士說,她為父親繳納服務費用至2024年12月31日。
然而,2024年7月8日清晨5時許,孫女士接到養老院電話,被告知其父親在房間昏迷,已急救送往順義區醫院。醫院診查發現老人血糖指標反復異常下降,采取多次高糖注射依然異常下降。老人病情嚴重于當晚轉至北京宣武醫院,值班醫生了解病情后,建議做“毒物檢測”,并于當晚抽血送檢專業機構。次日凌晨,檢測結果顯示,老人體內血液中檢出含有二甲雙胍、格列吡嗪、泮托拉唑三種藥物成分。“這三種藥都不是我父親常用藥物,前兩種是降糖藥,配合使用效果很強,我父親就是因為血糖過低昏迷的。”孫女士說,更為奇怪的是,老人每晚睡前服用的阿托伐他汀藥物成分卻沒有檢測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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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物檢測報告單
“最嚴重的是,送檢的血液樣本是在經過兩家醫院采取各種輸液、靜推的治療措施以及上吐下瀉等各種排泄長達11個小時后檢測的,但依然檢出本不屬于我爸的藥物,可見攝入藥量不小。”孫女士說,父親自7月8日清晨入院一直到2024年11月25日出院回家,先后經過5家醫院的治療和康復,但因老人降糖藥中毒過深,昏迷時間過長,造成嚴重的腦損害,成了不可逆轉的植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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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專家診斷當事老人的低血糖昏迷原因
據孫女士介紹,此前,2024年6月23日清晨,老人在養老院房間就昏迷過一次,當時也被送醫,醫生也曾檢查出老人血糖低的癥狀,在進行相應救治后老人自行清醒并逐漸好轉,出院直接返回養老院,“第二次治療期間,醫生曾看了我爸上次昏迷的病歷,說根據檢查情況也無法排除原因是降壓藥物。”
家屬懷疑是否發錯藥品
院方曾表示進行調查,后無說法
那么,老人為何會“降糖藥中毒”呢?2024年9月30日,孫女士與養老院多位負責人及工作人員進行深入交流,并錄下全過程音頻。
錄音顯示,交流中,雙方就老人平時吃飯不好低血糖問題基本意見一致,院方表示整個養老院僅有不同樓層的一個老太太需要服用格列吡嗪,但孫老先生也無機會碰觸到對方的藥品。最終雙方分析,是否可能是工作人員在分發藥品時搞錯了人。院方表示將進行調查,會在國慶節后給孫女士一個公平的說法。孫女士稱,在等待一個多月未見對方回應后,她主動聯系養老院負責人,對方卻表示沒有說法,讓她通過第三方認定此事。
孫女士于2024年11月將養老院起訴到法院。進入司法程序后,隨著雙方調查的深入,孫女士方認為系養老院工作人員工作不到位導致老人服用了不明來源的藥物。養老院一方則查出老人的醫保卡曾有“患糖尿病購買二甲雙胍”的記錄,并稱曾在2025年3月從老人居住的床墊下翻到一個紅包,內裝有過期降糖藥物格列吡嗪,院方認為系老人自行攜帶了降糖藥并在不屬于養老院服務時間的夜間自行服用導致不良后果,但孫女士對此說法給出相應解釋:使用父親的醫保卡為長期患有糖尿病的母親代開降糖藥二甲雙胍,其父親并無糖尿病,且因腸胃不好長期飲食不佳血糖偏低。同時,代開藥物的時間節點為疫情管制期間,父親一直住在涉事養老院中從未離開。
2025年6月,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鑒定機構,就孫老先生的低血糖昏迷與其體內含有二甲雙胍、格列吡嗪的劑量之間的因果關系及原因力大小進行鑒定,鑒定結果為:存在一定因果關系,具體原因力大小難以界定。2025年10月,孫老先生的傷殘等級鑒定結果為一級傷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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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關系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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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殘鑒定報告
孫女士稱,2025年12月29日,在經歷6次開庭長達一年的漫長審理后,法院做出了判決。
法院認定被告誤發藥物導致原告昏迷
應承擔全部責任,判賠118萬余元
判決書中法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簽訂的《托養服務合同》合法有效,雙方權利義務明確,雙方均應按照該合同履行。因入住的老人大多為有基礎疾病的高危風險人群,被告應當對入住人員盡到周密、審慎的照顧義務。對于兩種降糖藥物的來源問題,法院認為原告自帶藥物中不含二甲雙胍、格列吡嗪,且孫女士送藥時經過養老院檢查,同時,法院認為孫女士代開藥物的解釋具有一定可信度,而多種合理邏輯可推斷原告未患糖尿病,且其不癡不傻,因而其私自帶降糖藥并服用的說法不合邏輯,法院不予采信。對于被告陳述其從原告個人物品中發現了兩盒格列吡嗪藥物,但其稱發現時間為2025年3月10日,系在本案訴訟之中,且當時未保留證據,而在事后補拍視頻,法院無法采信,被告在與原告女兒交流此事時曾提出自查,卻在半年多后在原告床墊下發現藥物,難以讓人信服。
因而,法院綜合認為,被告作為養老機構,負有對于養老人員關愛、照料的義務,且其提供的服務包括給原告送藥,現有證據無法證實二甲雙胍、格列吡嗪系原告私自帶入或者私自服用,而養老機構有很多老人,老年人通常會有高血壓等基礎疾病,日常需要服藥也在常理之中,考慮雙方的舉證條件和能力,本院認為原告系誤服二甲雙胍、格列吡嗪,且該兩種藥物并非原告自有應服之藥物,原告所稱系被告錯發該兩種藥物給原告的說法具有高度可能性,法院院予以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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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一審判決養老院賠償118萬余元
法院認為,雖然原告的個人體質狀況對損害后果的發生具有一定的影響,但原告個人體質僅是本次損害的客觀因素,這并非法律規定的過錯,不應對損害結果承擔過錯。被告誤發藥物與造成的后果存在直接因果關系,故法院認定被告對于原告本次低血糖昏迷以及后續造成的后果應承擔責任,對于原告的損失應承擔全部責任。最終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包括醫療費、護理費、精神損害賠償金等多項賠償合計1183754.6元。
懷疑工作人員故意或過失發錯藥
家屬申請警方刑事立案未果
“我父親身上沒有啥大毛病,但胃不太好,平時吃飯不行,所以常年血糖偏低。”孫女士說,在進入這家養老機構后每年也有體檢,從未檢查出過血糖問題。因此,一個完全自理的清醒老人根本不可能服用降糖藥,而且當時剛因為6月23日那次昏迷住院數天后返回養老院,孫女士曾將醫院為老人開具的藥物分裝、貼好標簽,交由養老院工作人員,詳細交代了服用方式和時間,“我還專門跟養老院的醫生微信交代了這事,才幾天就出事了。”
那么,老人體內檢出的降糖藥成分究竟來源于何處?
2025年3月,養老院一名前員工告訴孫女士一個令她震驚的消息,“她說是經過一番思想斗爭才決定告訴我的,說這家養老院的醫務人員曾出現過多次發錯藥的情況。”孫女士說,對方說個別工作人員甚至會因個人恩怨故意發錯藥坑同事。為進一步核實此事,孫女士隨后聯系了養老院另一名部門負責人求證,“我具體問了某個人是否經常給老人發錯藥物,她直接回答‘嗯,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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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院前員工和現任護理部主任透露可能的用錯藥原因
孫女士向記者提供的相關聊天記錄證實了該說法,“我也向有關部門提交了這些證據。”
警方受案后認為沒有犯罪事實出具不予立案通知書
孫女士說,她認為涉事養老院的工作人員涉嫌故意或過失導致其父昏迷成為植物人,多次向警方報案,“警方一開始說等法院處理,他們沒有立案。”孫女士說,隨后隨著案件的調查進展,她曾再次報警,但警方稱需要因果關系鑒定和傷殘鑒定,于是在相關鑒定報告出來后,她將材料提供給警方,當地警方審查后,于2025年12月25日做出“經審查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決定不予立案”的決定。孫女士表示不服,提交了復議申請。目前相關程序正在進行中。
養老院工作人員稱“應該不存在送錯藥”
已提起上訴
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聯系到養老院護理部負責人靳女士,她表示,孫老先生已在他們養老院待了至少6年,與工作人員都很熟,2024年7月8日早上工作人員發現老人暈倒,及時聯系家人并送老人去醫院。但老人有自帶藥物,家屬也分好了劑量,盡管老人的常服藥物中不包含二甲雙胍和格列吡嗪,但院內僅有一名不同樓層的大媽服用格列吡嗪,“她是早上吃,這老爺子是晚上吃藥,時間是錯開的。”
對于孫女士提出送錯藥的說法,靳女士明確表示,不會存在這種情況,“我們的藥盒跟他的藥盒是有區別的。”靳女士說,老人屬于能夠自理的服務對象,不在服務時間的夜里在屋里干什么工作人員也不能干預,但養老院目前也搞不清這降壓藥究竟怎么來的。
對于法院的判決,靳女士稱養老院已提起上訴。
記者聯系到事發后曾參與交涉此事的養老院原院長張先生,但他未正面回應此事。
“我們已經給她送達了不予立案通知書,是分局做出的不予立案決定。”當地轄區派出所一名負責人表示此類事件立案很難,并建議記者從當事人孫女士處了解具體情況。
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 楊德合 編輯 趙瑞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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