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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利劍,果斷出鞘。
2026年1月19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刊登的《馮某某受賄罪一審刑事判決書》【(2025)寧0324刑初128號】、《金某受賄罪一審刑事判決書》【(2025)寧0324刑初136號】、《馬某某受賄罪一審刑事判決書》【(2025)寧0324刑初139號】、《張某受賄罪一審刑事判決書》【(2025)寧0324刑初140號】,披露了寧夏吳忠市同心縣4名中學校長受賄的詳情——4名中學校長涉案金額54萬元到105萬元不等,受賄時間跨度從2007年到2024年不等。
馮某某,曾擔任同心縣XX中學校長。
2007年至2019年,馮某某利用擔任同心縣XX中學校長職務上的便利,為寧夏xx圖書有限公司及丁某某向XX中學供應教輔材料、楊某某長期承包XX中學食堂、寧夏XX工貿有限公司撥付購煤款、為法定代表人為陳某某的寧夏XX制衣有限公司供應校服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現(xiàn)金共計105.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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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曾擔任某縣某中學校長。
2019年至2023年,金某利用擔任某縣某中學校長職務上的便利,為寧夏新某某圖書有限公司及丁某1在教輔材料供應、楊某某連續(xù)承包學校食堂等方面提供幫助,先后多次收受丁某1、楊某某給予的現(xiàn)金共計54.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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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某某,曾擔任某縣某中學校長。
2007年10月至2019年4月,馬某某利用擔任某中學校長職務便利,為寧夏新某某圖書有限公司及丁某某供應教輔材料、劉某某在該校食堂承包經營方面提供幫助,先后多次收受丁某某、劉某某給予的現(xiàn)金共計69.7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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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某,出生于1970年11月,曾擔任同心縣某某某某中學、同心某中學校長。
2019年12月至2024年9月期間,張某先后利用擔任同心縣某某某某中學(后更名為同心縣某某某中學)、同心某中學校長職務上的便利,為寧夏XXXX有限公司及丁某某在教輔材料供應、食堂承包商楊某1及同心某食堂承包商楊某2在學校食堂承包等方面謀取利益,先后收受他人財物共計72萬元。2025年4月,張某因擔心其受賄的事實被發(fā)現(xiàn),將收受楊某2的3萬元退還給楊某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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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桷樹財經注意到,同心縣已經形成了一條圍繞中學資源的權力尋租鏈條,丁姓人員提供教輔材料,楊姓人員和劉姓人員承包食堂,帶來的結果是,教輔價格提升,食堂飯菜價格提升,這一切,最后都是由學生來埋單。
天網恢恢,疏而不漏。
丁姓人員落馬的同時,校長馮某某率先被查。
《馬某某受賄罪一審刑事判決書》透露,2025年4月10日,同心紀檢發(fā)布了丁某某被查的信息。同日,馮某某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被寧夏回族自治區(qū)吳忠市監(jiān)察委員會留置。同年10月9日,馮某某因涉嫌受賄罪被刑事拘留,10月15日被批準逮捕。
黃桷樹財經查詢得知,丁某某為同心縣檔案館原館長、四級調研員丁立軍,寧夏新某某圖書有限公司為寧夏新智匯圖書有限公司,該公司法定代表人為丁某,股東當中也有多位丁姓人員。
緊隨其后的是,金某、馬某某、張某3名校長同時被查。
2025年8月19日,金某、馬某某、張某涉嫌嚴重違紀違法被寧夏回族自治區(qū)同心縣監(jiān)察委員會留置。2025年10月29日,金某、馬某某、張某因涉嫌受賄罪被刑事拘留。2025年11月5日,金某、馬某某、張某被批準逮捕。
2025年12月19日,寧夏回族自治區(qū)同心縣人民法院作出判決:
馮某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二十五萬元(已繳納);追繳馮某某的違法所得105.5萬元,上繳國庫(已退繳)。
金某、馬某某、張某犯受賄罪,均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二十萬元(均已繳納);追繳金某違法所得54.3萬元、馬某某違法所得69.7萬元、張某違法所得69萬元,上繳國庫(均已退繳)。
黃桷樹財經認為,上述4名中學校長的貪腐行為主要發(fā)生在教輔材料供應和食堂承包兩大領域,這絕非偶然。這一現(xiàn)象背后,是校園核心資源支配權集中、監(jiān)管機制缺失、利益空間可觀等多重因素的疊加,折射出縣域基礎教育領域存在一定的制度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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