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業不是法人,在稅收上只是起到牽引搭橋的作用,所以合伙企業獲得利潤或收入以后,需要直接穿透合伙企業由合伙企業的合伙人來納稅。但是收入類型不同,或投資人的性質不同,在具體納稅時也是有差別的。
如果合伙企業的投資人是自然人,對于合伙企業正常經營獲得利潤來說,屬于“經營所得”的范疇,需要按照5%-35%的稅率繳納個稅。但是這只是一般規定。稅法上面的一般規定很簡單,但是各式各樣的特殊規定,才是重點需要關注的內容。
假設虎虎和虎說財稅公司共同成立了一家合伙公司,然后合伙公司投資了一家虎虎虎公司,虎虎虎公司分紅了1000萬,這1000萬如何繳稅?
《企業所得稅法》明確規定,個獨、合伙企業不適用本法規定的居民企業。也就是說居民企業投資于居民企業取得分紅的免稅條款不適用于個獨以及合伙企業。
所以,合伙企業在獲得分紅時,需要投資人直接納稅。在這個例子中,就需要自然人虎虎和虎說財稅公司各自交稅。
對于自然人虎虎來說,國稅函【2001】84號文有專門的規定,分紅作為單列收入按20%稅率繳納個稅,而不是按照5%-35%的稅率繳納個稅。之所以有這樣的規定,主要就是考慮稅負的問題。畢竟,自然人直接投資企業獲得分紅,需要按照20%繳納個稅。通過合伙企業投資獲得分紅的稅率,反而變成了5%-35%的超額累進稅率。雖然看著稅率差的不多,但是由于分紅的基數足夠大,對于個稅的影響還是立竿見影的。
也就是說自然人通過合伙企業進行投資需要承擔的稅率反而增高了。另外由于合伙企業設置靈活,現在市場上面很多投資公司、私募基金公司喜歡使用有限合伙企業進行投資運作。比方說一些私募基金,管理人做GP(普通合伙人),投資人做LP(有限合伙人)。但是,國家對于對外投資肯定是鼓勵,所以國家為了鼓勵對外投資,所以專門出臺了這樣的一個規定。
對于,企業來說被沒有特殊的規定,按照25%繳納企業所得稅。但是,這里需要注意由于企業沒有直接投資于居民企業,居民企業之間分紅免稅的政策在這樣的情況下是否能適用存在爭議,但是這樣的情況下,大概不會得到當地稅務機關的認可。當然,如果你碰到了這樣的情況可以向稅務機關爭取一下,畢竟夢想還是需要有的。
如果是股東借款產生的利息收入,也是按照上面的規定繳納所得稅。即自然人按照20%繳稅,企業按照25%繳稅。
還有一個問題需要注意,那就是即使合伙企業不給股東分紅,股東一樣需要繳稅。因為,合伙企業在納稅方面就是“透明體”,即使不分紅股東照樣需要繳納稅款。
在這一點上,企業的優勢明顯。即使企業賬面的利潤再高,只要不分紅,股東就不需要繳納稅款。所以,對于這方面的規定公司設計股權架構時一定要考慮周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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