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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老周今年五十多歲,幾年前和小他二十多歲的林小姐談戀愛。2016年夏天,兩人一起去房山看一個叫“西山湖”的樓盤。當時林小姐的姨媽想買五套房,但限購只能買三套。老周見機會難得,又想著和林小姐感情穩定、可能結婚,便主動提出:“剩下的兩套我來買,送給你們。”
于是,他讓自己的母親向開發商甲公司轉賬217萬元,全額付清了兩套小戶型——后來稱為一號房屋和二號房屋。簽合同時,林小姐代她母親陳阿姨簽字,房子直接登記在陳阿姨名下。
可沒過多久,兩人因性格不合分手。老周心里不是滋味,先是起訴說“這是借名買房”,要求把房子過戶回自己名下。但法院查了一圈,發現既沒有借名協議,也沒有證據證明雙方有代持合意,B號判決明確駁回了他的請求。
敗訴后,老周又換了個說法:
“我當時是附條件贈與!是以結婚為目的送的房子,現在婚沒結成,當然要還回來!”
他還強調,房子是“送”給林小姐的,只是用了她母親的名字,所以現在要撤銷贈與,讓陳阿姨把房子還給他。
林小姐和母親堅決不同意。她們說:
“從頭到尾你都說‘送我們房子’,從來沒提過‘結婚才送’。錢打出去那天,贈與就完成了。現在分手了就想反悔?不行。”
裁判結果
法院最終判了:
? 駁回老周全部訴訟請求。
房子歸陳阿姨,老周無權要回。
法院怎么說?
法官在判決中講得很透:
第一,受贈人到底是誰?
雖然房子登記在陳阿姨名下,但從看房、付款到溝通,全程都是老周和林小姐在對接。微信聊天里,林小姐說:“是你主動送我的”,老周也沒否認。這說明,真正的贈與對象是林小姐,陳阿姨只是名義上的產權人。
第二,贈的是“房子”還是“錢”?
關鍵點來了:老周從未取得過房屋產權,也從未實際控制過房子。他只是出了購房款,而房子從簽約起就寫在別人名下。法律上,他贈與的是“購房款”,不是“房屋所有權”。
第三,贈與早已完成,撤銷權已過期。
金錢贈與在交付時就生效。2016年8月錢打出去,贈與行為已完成。根據《民法典》,贈與財產交付后,除非法定情形,否則不能撤銷。老周2021年才主張撤銷,早已超過一年除斥期間。
第四,“以結婚為目的”缺乏證據。
老周說是附條件贈與,但拿不出任何書面約定或明確聊天記錄證明“不結婚就還房”。相反,林小姐提供的微信顯示,老周當初說的是“送你房子”,沒提任何條件。
所以,法院認為:
“原告主張贈與標的是房屋,但實際贈與的是金錢;主張附結婚條件,但無證據支持。其要求返還房屋,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給大家的提醒
這個案子很典型,反映了一個常見誤區:很多人以為,“我出錢買房,哪怕寫別人名字,我也能隨時要回來”。但法律不是這么算的。
尤其是涉及戀愛、婚姻、親情的房產安排,更要格外謹慎:
如果是無償贈與,一旦錢款交付或產權過戶,基本就無法撤回;
如果是附條件贈與(比如“結婚才送”),必須有明確證據,口頭說說很難被采信;
如果想用他人名義買房,務必簽書面協議,并確保對方配偶或相關人知情;
房子送出容易,收回難。真要送,就送得明明白白;真要借名,就寫得清清楚楚。否則,最后傷了感情,又丟了錢。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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